5月27日,成都女子在家門口遇害案開庭。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曾在小區無故滋擾死者王某雅住處,沖突中持事先準備的刀連刺其十刀,王某雅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因精神異常,經常無故與家人吵鬧、摔打物品,無故竄至成都市郫都區紅光街道鵑興路666號中航城小區部分住戶門口,進行敲門滋擾和辱罵。梁某某經司法鑒定,作案時患精神分裂癥,被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無故滋擾他人并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殺害的成都女子
代理律師藏范清認為,精神病患者行兇應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提出精神疾病鑒定能否防范“偽裝者”脫罪的關鍵疑問,如何預謀殺人者偽裝精神病,法律能否有效識破。
最近,有關精神病患者行兇的案件屢屢發生。2023年9月7日晚,在江西撫州樂安縣,一名7歲女孩王某某和同學在廣場上滑旱冰,突遭一陌生男子摁倒在地,被其持菜刀連砍多下當場身亡。該男子楊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
2025年2月26日的夜晚,河北廊坊的街道上,24歲的女幼師周易與母親視頻通話。
然而,這段溫馨的對話在幾分鐘后戛然而止——行至薛家營新村小區對面時,周易突然對著鏡頭喊出“我給你”“我給你”,隨后是一聲撕心裂肺的“救命”。
電話那頭的周母只能無助地聽見女兒接連的慘叫聲。等家屬趕到時,周易已倒在血泊中,身中13刀,生命永遠定格在了那個寒夜。
被殺害的女幼師
兇手作案后,還冷靜地返回家中洗澡、更換衣物,并仔細清洗兇器,全程表現出異常清晰的邏輯。盡管此前他曾被鑒定患有精神疾病,但周母堅決反對這一結論。目前家屬已申請二次精神鑒定,試圖撕開“精神病免罪”的疑云。
法學理論認為,精神病人無法控制自身行為,所以,他們沒有主觀的“犯罪故意”,因此不符合犯罪的“主客觀統一”,所以不算是犯罪。
在現實中,判定精神病人犯罪時的刑事責任能力并非易事。首先,需要專業的醫學鑒定,這通常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過程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精神病人的病史、癥狀表現、作案時的精神狀態等。
其次,司法人員在判斷時,不能僅依據鑒定結論,還需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作案動機、行為過程等。而且,實際中可能出現不同鑒定機構給出不同結論的情況,這就要求司法人員具備嚴謹的審查能力,確保刑事責任認定的準確性。
但是,理論只是理論。在實際生活中,問題是非常具體的。當精神病人傷害到了正常人,法律理論保護的只是精神病人的豁免權,但誰來為正常人伸張正義呢?
正常人的命,難道就不是命嗎?當“精神病”成為兇手的護身符,誰為無辜逝去的生命負責?
法律對弱者的保護,不應變成對惡行的縱容。殺人就是嚴重犯罪,殺人者無論出于什么原因,都應當被追究責任,這不應當有例外。
一旦有了“精神病”這塊“免死金牌”,最可能的后果,就是犯罪者費盡心思證明自己是精神病,從而逃過法律的制裁,受害人一家只能欲哭無淚。
這不是正義。
就算犯罪者是貨真價實的精神病,也應當對其監護人追究刑事責任。監護人有義務約束精神病人,不讓他們對社會產生危害。而一些監護人把有暴力傾向的病人放出來滿大街跑,這是極大的安全隱患,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治罪。
現在這些監護人滿不在乎,無非就是因為法律對他們太寬松了。法律應當想清楚,要保護的應該是什么,是少數人的“豁免權”,還是多數人的生命權?
罪與責,要匹配。強烈要求取消不追究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規定,讓犯罪者和犯罪者的家屬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這才能告慰受害者失去的生命,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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