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化解離婚案件中因探望子女引發的糾紛,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5月21日,臨泉法院城關法庭向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首次發出《探望權行使承諾書》和《探望權配合承諾書》,對離異夫妻關于子女的探望權問題作出引導和約束,為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再上“一把保護鎖”。
劉某(男方)與李某(女方)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女,劉某長期在外地工作,后因雙方感情破裂,劉某向臨泉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撫養未滿八歲的女兒。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亦要求撫養女兒。
承辦法官在調解案件過程中,對雙方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闡述了家長的陪伴在子女健康成長中的重要性。在綜合考慮子女生活現狀,不改變現有成長環境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確認了離婚意向,并協商一致同意女兒由母親李某撫養。
為進一步消除雙方顧慮,法官在雙方達成協議后,建議雙方簽訂《探望權行使承諾書》和《探望權配合承諾書》,就不直接撫養子女方依照協議確定的內容有效行使探望權,以及直接撫養子女方依法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作出承諾和約束。
經過慎重考慮,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承諾書。母親李某承諾積極配合劉某行使探望權、自覺履行撫養義務,父親劉某表示在探望期間依法、合理地行使探望權、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引導當事人簽署《探望權行使承諾書》和《探望權配合承諾書》,是臨泉法院城關法庭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和化解家庭矛盾方面的積極探索。下一步,臨泉法院將持續關注承諾書的后續履行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促進“探望權”規范行使。
法官說法
探望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當前,探望權的行使面臨著諸多困境,推行《探望權行使承諾書》和《探望權配合承諾書》旨在提前告知當事人應當自覺、合理、恰當地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權,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提前告誡當事人違反相應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為當事人正確行使探望權作出督促和約束。
同時,父母的互相配合、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減少因離異對孩子產生的傷害,緩解孩子因角色缺位而導致的情感缺失。夫妻感情的破裂不應演變成孩子的成長傷痛,希望能以此案呼吁離異夫妻正確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權,共同保護未成年人茁壯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來源:臨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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