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本是放松身心的好事,但有一些旅行社的不良操作卻破壞了咱們得好心情。為了規范旅游市場,《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帶大家深入了解。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指出,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這條法規就像一把“保護傘”,時刻守護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都遇到過“低價游”陷阱。一些旅行社打著“超低價”“零團費”的旗號吸引游客報名,可一旦踏上旅程,各種隱性消費便接踵而至。比如,原本說好的免費景點,突然變成了自費項目;行程中頻繁安排購物環節,不買東西就冷嘲熱諷。這些行為不僅讓游客的旅行體驗大打折扣,還可能讓大家花更多冤枉錢。
這條法規的存在,正是為了杜絕這類亂象。它要求旅行社合理定價,明碼標價,讓消費者的每一分錢都花得清楚明白。同時,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有償服務,也避免了游客被強制消費的情況發生。當遇到不合理的消費要求時,要敢于維護自身權益,讓旅游回歸原本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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