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實踐中仍有較大爭議。本“理論篇”從規則層面介紹了債權人追索的機會與風險,后續“實踐篇” 將繼續探討債權追索路徑,并就各方圍繞該條展開的利益博弈提出設想與建議,以期為實務提供前瞻性指引。#法律##投資#
作者丨張杜超 蘭朝暉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其第54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條規定是新增條文,標志著我國正式確立了在“非破產、解散”情形下的概括性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并將這一權利賦予了公司和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但本條規定較為原則,關于權利人依法主張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的權利性質、適用條件和法律效果等問題仍顯模糊,故而導致本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較大的理解與實操爭議。本文分為理論與實踐兩篇,整體探討債權人提起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訴訟中的追索適用規則、“入庫規則”與“直接清償規則”對出資歸屬產生的影響、債權追索路徑選擇,并就未來各方商業主體圍繞這一條款可能展開的商業博弈提出設想與建議。
一、新《公司法》第54條給債權人帶來的追索機會
(一)在新《公司法》出臺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適用條件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則肇始于《企業破產法》第35條,而后經過《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與《九民紀要》第6條的規定,形成了“原則嚴守股東期限利益,例外情形適用加速到期”的規則體系。具體而言,就以下四種情形,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則:
1.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有權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1]
2.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2]
3. 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
4. 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4]
根據上述內容,在新《公司法》出臺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則的適用情形較為嚴格,體現出既往司法實踐對股東期限利益保護的傾向性立場。[5]
圖1 新《公司法》出臺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則的立法沿革
(二)自新《公司法》出臺后,債權人訴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適用條件
新《公司法》新增第54條標志著“原則嚴守股東期限利益,例外情形適用加速到期”的規則體系被重塑,全面出資加速到期制度正式確立。
1. 關于適用前提:不再要求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即不再要求“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一條件,僅要求滿足“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或到期債權人即有權主張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應提前繳納出資。這一變化,拓寬了債權人的行權路徑與追回債權的可能性。
2. 關于權利主體:除債權人外,公司也被賦予了行使催繳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權利。這一規定與新《公司法》第51條賦予董事催繳出資的職權相呼應。[6]對債權人而言,這一變化增加了追加公司其他發起人和董事作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可能性,具體追加路徑將在后文詳述。
總之,新《公司法》第54條確立了全面出資加速到期規則,改變了既往對股東出資期限利益的傾斜保護,轉而對債權人利益進行傾向性保護,對債權人而言是一大機遇。
二、債權人行權風險:權利性質與法律效果仍存爭議
新《公司法》第54條雖然賦予了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的權利,但由于條文過于簡短,學界與實務界對這一權利的性質以及法律效果仍存在爭議,進而在實體和程序上造成了對債權人行使權利的影響。
(一)權利性質的界定模糊:請求權與形成權之辯
1. “請求權”的支持觀點
有觀點認為,債權人行使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權利本質,是代位行使公司對股東的出資請求權。該觀點的主要理由是:一是,債權人代公司之位,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符合請求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核心特征;二是,債權人實現該權利需通過訴訟或執行程序,符合請求權通過公力救濟實現的特點。例如,最高院早在2016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中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未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7]這一規定本質是請求法院強制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屬于請求權的司法實現方式。
2. “形成權”的支持觀點
少數觀點認為,債權人行使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權利本質,是對股東出資的期限利益行使形成權。該觀點的主要理由是,加速到期權利的核心是“終止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而非直接請求股東給付,符合形成權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特征。[8]因此,債權人無需通過訴訟等司法程序,僅在行權通知到達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時,該股東的期限利益隨即消滅。這種解釋路徑也契合了新《公司法》第54條的文義,即新《公司法》僅規定了債權人享有要求股東提前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權利,并未延續《九民紀要》規定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直接向其承擔責任。
3. 根據《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最高院已明確該制度的理論基礎系“債權人代位權請求權”,但實務中股東仍有主張該權利兼屬“形成權”的抗辯空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在其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中指出,公司債權人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該權利性質系債權人代位權[9]。
對債權人而言,將該權利性質解釋為債權人代位請求權,意味著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的簡化:一是,程序層面,債權人可按照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思路,直接起訴股東,要求其在未出資范圍內清償公司債務,無需先通過公司主張,從而簡化救濟程序;二是,實體層面,根據《民法典》第537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的規定,股東應當向債權人直接清償,進而避免陷入“入庫規則”下出資先歸公司再分配的繁瑣流程,尤其在公司怠于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可直接實現債權,降低維權成本。
但是,因債權人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與《民法典》第535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仍有區別,故我們認為,股東在司法實務中仍有主張該權利兼屬“形成權”的抗辯空間。
《民法典》第535條的適用前提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但是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中,實際上股東的認繳出資期限尚未屆至,故不屬于到期債權。因此,新《公司法》第54條的適用,賦予了債權人的追索權兼具形成權與請求權的雙重屬性。其一,債權人行使權利產生的直接法律效果是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喪失期限利益,這直接引起了法律關系的變動,符合形成權的特征;其二,在前述法律效果之下,股東因債權人行權而對公司形成了到期債務,而在公司未行使其債權時,公司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與《民法典》關于代位權的規定相一致。由此可見,形成權是權利行使的起點,作用在于終止期限利益,請求權是權利實現的手段,要求股東繳納出資。
基于此,股東可以抗辯:第一,程序方面,形成權僅終止期限利益,產生未繳出資向公司繳納的入庫效果,債權人仍需通過其他途徑比如行使債權人代位權實現實繳出資的給付;第二,實體方面,因形成權受除斥期間限制,而請求權受訴訟時效限制,若將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定性為形成權,股東能以“在發現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后的合理期限內,債權人未行使權利”為由,主張除斥期間經過來抗辯,從而消滅債權人的權利。
(二)法律效果的界定模糊:“入庫規則”與“直接清償”之辯
1. 觀點一:勝訴后所得利益適用“入庫規則”
第一種意見認為,繳納出資的對象是公司,因此應遵循“入庫規則”。出資加速到期后,股東需要將出資繳納給公司,成為公司財產并作為公司全部債務的一般擔保,向股東主張提前繳納出資的債權人本身的債權并不因此具有優先性,應當適用“入庫規則”,具體理由如下:
一是,對新《公司法》第54條規定的文義解釋。新《公司法》將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明確為“提前繳納出資”而不再是“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法律關系的相對性理論出發,“出資”之對象當然是公司,不能擴大解釋為包括債權人。
二是,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規則的遵循。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往往已陷入債務危機,將股東加速到期的出資歸集至公司是對公平清償規則的遵循,可以避免個別債權人與股東惡意串通促成出資加速到期,損害公司和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三是,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體現。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股東出資是維系其獨立法人地位的基石,向債權人直接清償將影響公司資本制度的有序運營。而且對于大部分僅是陷入短期流動性危機的企業而言,股東出資如可用于企業經營以恢復流動性,將能夠避免企業走向破產清算,最終反而更有利于提高全體債權人的受償比例。
2. 觀點二:勝訴后所得利益適用“直接清償規則”
第二種意見認為,債權人可以請求股東在應當加速到期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直接向自己承擔責任,即“直接清償說”,具體理由如下:
一是,該說擁有“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股東補充責任制度”的理論支持,前者主要是根據《民法典》第535條和第537條,加速到期的股東出資款,本質上屬于公司所享有的“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的債權”,股東屬于次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行使代位權;后者則主要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10]和《九民紀要》第6條,股東應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
二是,直接清償也可有效提高債權人行使權利的積極性,避免債權人在浪費大量時間、金錢等成本后仍無法獲得清償的后果。
三是,就公司個別債權人利益和整體債權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在公司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并不妨礙其他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也不妨礙公司自身申請破產。一旦申請破產,未屆出資繳納期限的股東即應將其出資歸入債務人財產,實現所有債權人公平清償。
3. 根據最高院的觀點,新公司法司法解釋出臺前,筆者傾向于在一般情況下,仍應按照《九民紀要》的規定適用“直接清償規則”,但后續仍需指導性案例或司法解釋作進一步釋明
首先,根據2024年8月29日發布的最高院法答網第九批精選問答,最高院民二庭法官就該問題答復稱:“需要說明的是,從法律適用而言,由于新公司法對該問題無明確規定,目前仍應按《九民會議紀要》精神判令股東向債權人直接清償。新公司法發布后,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情況下債權人是否能夠直接受償存在截然相反的兩種觀點,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將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特別需要征求立法部門意見,以確保司法解釋與立法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新公司法司法解釋制定后,此類案件應根據新公司法司法解釋辦理。”
其次,在《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中,最高院對該問題的回應,也體現出其對適用“入庫規則”還是“直接清償規則”的糾結。一方面,《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指出,新《公司法》第54條與《九民紀要》規定的區別之一是法律后果不同,即《九民紀要》適用直接清償規則,而新《公司法》第54條規定的法律后果是實行入庫規則,要求股東向公司繳納出資,成為公司的責任財產并對公司的所有債務進行清償[11];另一方面,理解與適用又指出,其目前更傾向于采納“直接清償規則”,原因是,股東在應當出資范圍內就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向公司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清償債權,亦屬于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方式。
此外,該規則更有利于保障債權人行權積極性,且與《九民紀要》出臺以來長期的司法實踐相統一。但最高院也并未完全否認“入庫規則”的適用,其指出即使股東出資款應歸集至公司,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公司的前述債權財產進行保全,以此保障自己的利益。[12]
最后,筆者觀察新《公司法》頒布后的司法裁判案例,法院多支持直接清償。有法院根據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判令股東向債權人直接清償。例如,在北京西城區法院審結的適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規則”的地方首例案件中,其認定股東張某應適用加速到期規則履行提前繳納出資的債務,債權人李某則有權根據債權人代位權規則,向張某主張在其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13]
另外,部分法院根據股東補充責任制度判令股東向債權人直接清償,例如江蘇泰州姜堰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該法施行當天審結的適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規則”案中,其認定杜某作為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翟某、劉某、錢某等三人提前繳納出資,即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之規定,三股東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14]
但實際上,“入庫規則”與“直接清償規則”的理論之爭,將對原破產法意義上“破產、解散”情形下的“概括性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如何繼續在商事與司法實踐層面發揮作用產生實踐爭議或問題。即使根據最高院的指導意見,我們傾向于認為債權人通過訴訟等方式可以直接獲得該等股東出資,但“直接清償規則”的適用仍應與《企業破產法》等進行有效聯動,即通過與集體清償原則、個別清償認定規則與破產撤銷權等制度進行銜接,形成以“適用直接清償規則為原則,適用入庫規則為例外”的系統性規則體系。
三、總結
本文作為系列首篇,立足于新《公司法》第54條確立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從法理視角分析債權人追索債權的機會與風險。一方面,新規則將“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適用條件之一簡化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拓寬了債權人的救濟途徑。結合董事亦有代表公司向股東催繳出資的義務,這增加向董事等責任主體追責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學界與實務界對權利性質及法律效果存在爭議。最高院雖傾向適用“直接清償規則”,但仍需新《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與《企業破產法》等其他部門法進行有效銜接與明確。
后續文章中,我們將基于上述規則適用的不確定性,從“大爭議解決”這一實踐角度出發,展示實務層面可能面臨的具體問題及解決路徑。例如,在訴訟層面,后續將圍繞債權人訴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行權路徑展開,以訴訟流程為線索,分析“訴訟主體如何確定”“追加公司董事、其他發起人和前股東為被告的可能性”“管轄法院的選擇依據”“訴訟請求的設計要點”,“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概念澄清”“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與“股東的抗辯策略”等。
另外,根據我們在辦理控制權爭奪及破產重整項目的實踐經驗,為讀者提示這一新的制度變化——看似為股東享有的認繳期限利益增添了不確定性因素,但因股東出資的適用條件以及出資款歸屬的法律效果尚有爭議,這一制度也賦予了股東利用該制度實現特定商業目的之可能性。例如,在公司經營狀況尚好的情形下,利益攸關方通過該條款,并配合新《公司法》的“股東失權制度”發起控制權挑戰,在股權競爭中提升公司價值,亦或在公司經營不佳甚至面臨破產的情況下,基于該制度提前規劃退出路徑。
總之,新《公司法》第54條與商事實踐的結合,將產生更為復雜的變量,致使不同的利益主體衍生出新的博弈與對抗。各方應在合法限度內,如何安排自身行動,維護己方權利,我們將在后續文章展開具體分析,敬請關注。
[注]
[1]《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3]《九民紀要》第6條規定:“【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4]同注3。
[5]周游:《新公司法條文解讀與適用指引:案例.規則.文獻》,法律出版社2024年第1版。
[6]《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鄒翔遠:《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規范解釋》,載《北方法學》2025年第2期。
[9]《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第257頁:“公司債權人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該行為性質系債權人代位權。”
[10]《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11]《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第260頁指出:“第三,從法律后果上來看,如果符合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條件,《九民會紀要》中規定的法律后果是股東直接向債權人給付,債權人可以請求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條規定的法律后果是實行入庫規則,要求股東向公司繳納出資,成為公司的責任財產并對公司的所有債務進行清償。
根據《九民會紀要》的規定,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因用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起訴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請求其對公司未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換言之,只要出現《九民會紀要》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公司債權人就享有要求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的權利。債權人的這種訴訟是就自身利益的訴訟,所獲收益歸原告債權人個人,而不歸債務人。其不是代表全體債權人訴訟。這一點與本條規定的股東加速到期不同。本條規定的債權人是代表全體債權人起訴,所獲收益歸公司”。
[12]《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第258頁指出:“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財產應當采取入庫規則,歸公司,也就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作擔保,還是直接向主張權利的個別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主要應當考慮公司個別債權人利益和整體權人利益的平衡。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理由為:(1)股東將出資直接交付公司與在應當出資的范圍內就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向公司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消滅公司債務,均屬于股東服行出資義務的方式。(2)從我國多年司法實踐來看,追究股東出資瑕疵責任的原告多數是債權人。在債權人直按提起訴訟的情形下,股東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積極性。(3)與《九民會紀要》以來長期的可法實踐相統一。當然,司法實踐中,即使采納第一種意見,債權人可以對該財產申請保全,之后再向公司主張清償債務,以此保障自己的利益。”
[13]北京西城法院:《西城法院審結首例適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規則案件》,2024年07月01日,
https://mp.weixin.qq.com/s/21_oRaYH_GdOlzZ5KI9e_w.
[14]泰州姜堰法院民二庭:《姜堰法院審結首例適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規則案件》,2024年07月02日,
https://mp.weixin.qq.com/s/j9ECAir1CkTs3nUAJjjxww.
特別聲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內容,請私信溝通授權事宜,并于轉載時在文章開頭處注明來源于公眾號“中倫視界”及作者姓名。未經本所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的任何內容,含圖片、影像等視聽資料。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本所聯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