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無代持協議時,法院認定股權代持關系是否成立的審查思路
代持人簽字承諾書顯示股權代持、舉證不足以否定股權代持的高度蓋然性、在庭審環節中表述矛盾,實際股東已舉證證明自身實際出資人的身份,可認定股權代持關系。
閱讀提示:在公司經營發展中,股東變動并不少見,此種情形中不乏當事人之間因股權代持事宜引發的股東資格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其與原股東之間存在股權轉讓、股權置換等關系,不存在股權代持關系,法院如何認定股東資格?如何確認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公司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代持人簽字的承諾書中顯示股權代持意思,代持人在再審中提交的非原始發票、產生于二審之后的其他“新證據”均不足以否定原審判決認定股權代持的高度蓋然性事實,綜合實際出資人、承諾書簽訂背景、代持人未支付股權對價等多方面因素可以綜合認定股權代持關系。
案件簡介:
1.2004年6月14日,萬某(原告,出資880萬元,持股比例80%)與其他人設立某公司(被告,注冊資本1100萬元)。2010年12月31日,被告變更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原告退出、應某(第三人)作為新增股東持股80%。
2.2015年7月15日,第三人簽署承諾書,承諾為原告代持股份及涉案房屋等資產,原告有權處置涉案股份和資產。
3.原告萬某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系被告股東、其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
4.昌平法院一審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原告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5.原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6.北京高院二審認為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被告公司80%股權代持關系的高度蓋然性,判決確認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被告公司80%股權的代持關系。
7.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應某不服,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告認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原告萬某、第三人之間不存在股權代持關系,要求依法再審。第三人認為其與原告之間系股權轉讓關系,非股權代持關系。
8.2023年9月28日,最高法院裁定某公司、應某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如何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
法院裁判觀點: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某公司、應某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應某提交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
某公司申請再審期間提交了三份新證據,分別為:1.某公司支出憑證。2.增值稅發票。3.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回單。應某申請再審期間提交的四份新證據,分別為:1.稅務機關代開的某公司購置A09房屋發票。2.中國農業銀行電子業務回單。3.新永正購置201房屋發票。4.(2023)京0114民初12037號案件起訴書、傳票及201房屋買賣合同。
(一)某公司提交的涉案房屋購置發票并非原始發票,稅務機關在復印件上加蓋印章的行為不足以否定股權代持關系。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房屋購買發票并非在購買房屋時開具的原始發票,而是相關單位應某公司要求打印的發票復印件并加蓋了印章,因房屋登記在某公司名下,因此發票以某公司名義開具符合法律規定,相關證據不足以否認代持關系。
(二)某公司提交的證據對應事實無法證明股權變更登記后應某持續控制其主要財產。
最高法院認為,電子業務回單以及201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據系關于某公司變賣201房屋以及收取A09房屋租金的證據,相關事實均發生在本案二審以后,不能證明應某一方在2010年12月31日股權變更登記后一直控制某公司主要財產,亦不能證明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關于新證據的要求。因此,再審申請人以新證據事由申請再審,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二、原審判決認定萬某與應某之間存在案涉代持關系,具有高度蓋然性,不存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萬某與應某之間雖缺乏書面代持股權協議,但二審在萬某、某公司提交證據的基礎上,結合當事人陳述對出資情況、相關證據形成情況、當事人之間經濟往來情況等進行審查,從證據的關聯程度、證明力方面綜合判斷,認定萬某與應某之間存在某公司80%股權代持關系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確認萬某享有某公司80%股權,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并無不當。
(一)應某未舉證證明其所主張的與萬某之間存在股權置換關系。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查明,萬某出資880萬元(占股80%)設立某公司,其雖曾與應某簽訂過《股權轉讓協議》并進行了工商登記變更,但該股權轉讓因另案生效判決認定相關《股東會決議》不真實而不成立。再審申請人主張應某向萬某無償讓渡價值高達1.5億元的股權,某公司股權系與北京市昌平某家具廠持有的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70%股權的置換,但應某提交的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與萬某之間存在股權置換關系。
(二)應某在涉案承諾書上簽字屬實,該承諾書內容可認定應某代萬某持有股權和資產的事實。
最高法院認為,2015年7月15日,應某簽署了六份《承諾書》。其中《某公司股權承諾書》一式三份,《A09房屋承諾書》一式二份,《201房屋承諾書》一份。經原審法院鑒定,《某公司股權承諾書》的簽字系應某本人書寫。應某亦認可其在上述六份《承諾書》簽字。某公司再審申請亦認可上述六份《承諾書》簽署的事實。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上述六份《承諾書》的內容可以體現應某為萬某代持股份及相關資產,并同意由萬某處置,具有事實依據。
(三)承諾書上的書寫錯誤不會導致錯誤認識,結合多重背景因素可以認定承諾書內容屬實。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案涉《某公司股權承諾書》存在將公司名稱“某公司”書寫為“北京新永正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將股權比例“80%”書寫為“95%”,《A09房屋承諾書》《201房屋承諾書》存在產權期限書寫錯誤,但不會對公司主體識別產生錯誤認識,也不能就此否認雙方之間對相關股權和財產進行約定的意思表示。原審判決結合簽署《承諾書》時存在婚姻變故、未查詢財產情況、時間倉促以及某公司為萬某父女持股等背景因素,認定上述書寫錯誤不足以否認《承諾書》的內容,并無不當。
(四)應某在庭審中表述前后不一,原審判決認定其陳述不具有合理性并不不當。
最高法院認為,應某在原審中先是否認在《某公司股權承諾書》上簽字,稱被迫在空白頁按手印,并申請對簽字進行鑒定。后經法院鑒定該簽字系其本人書寫后,雖認可了系其本人簽字,但又稱該簽字系配合萬某欺騙前妻。原審判決認定其陳述前后矛盾且不具有合理性,亦無不當。
(五)萬某系某公司實際出資人并持續控制公司名下房屋,應某未支付股權對價,應某代萬某持股具有高度蓋然性。
最高法院認為,綜合上述情況,并結合萬某系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應某獲得某公司股權未支付過對價,A09房屋、201房屋在本案二審前由萬某實際控制和收益,且萬某及其控制的企業亦支付物業費等事實,原審判決認定萬某與應某之間存在代持關系具有高度蓋然性,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認為某公司、應某的主張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北京新永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應勝與萬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再審案》[案號:(2023)最高法民申1115號]
實戰指南:
一、如果當事人打算讓其他人代持股權,建議留存書面協議或者要求代持人出具承諾書。
本案中,二審法院和最高法院認定應某代萬某持有股權具有高度蓋然性,主要的證據是涉案六份承諾書,法院認為,從承諾書中的內容中可以體現出股權代持的內容。
在此,我們建議,自身不便于持股的當事人,在委托他人代持時,留存雙方協商溝通的書面記錄,關于代持期限、代持期間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代持人和實際股東各自的身份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等等事項應以書面協議的形式記錄下來,或者,至少,讓代持人出具經其簽章的承諾書,詳細載明代何主體持有何公司的股權、代持的期限自何時到何時為止。此外,針對此類書面文件,應及時核查是否有書寫錯誤、翻譯錯誤,建議當事人及時校對,減少在后續爭議發生時因個別錯誤表述引起的錯誤理解。
二、建議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注意前后表述一致。
本案中,最高法院審查應某在先前庭審環節的表述,發現其前后表述矛盾,對于同一事件的緣由先后給出了不一樣的答案,由此,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應某當庭陳述缺乏合理性并無不當。
在此,我們建議,進入訴訟程序之后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注意針對案件的關鍵事實,在第一次庭審開始之前就完成全面梳理,并針對法官或者對方可能會提出的問題提前預設,相應地,準備庭審應對提綱。如果在庭審中出現意料之外的情況,要謹慎回答,可以當庭回答“請允許我們庭后核實”,切勿在心急嘴快唐突表述。另外,建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作好庭審記錄,方便己方庭后查看,避免因遺忘而在之后的環節中作出與在先不一致的表述。
三、建議當事人及時留存證據原件,并于庭審中出示。
本案中,某公司向最高法院提交涉案房屋的購買發票,是打印件交由稅務機關加蓋印章之后的版本,最高法院指出該發票非原始購買憑證,不足以證明某公司的主張。
在此,我們建議,當事人及時留存發票、付款憑證等關鍵證據的原件,在涉訴之后,應攜帶至庭審現場出示,以供質證。如果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是蓋章、簽字后的復印件,建議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及時提出質證意見,該材料非原始版本,不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對方的證明目的。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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