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十周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發布了“十年百案”(詳情:),并在此后在其微信公眾號按系列主題陸續更新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紹,至本月已更新完結。知產力現將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系列全部案件分三篇整理至此,以饗讀者。本篇為中篇,上、下篇見知產力同日發布的其他內容。
來源 |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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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
(2014~2024)
涉互聯網和數據權益案例
43.羅某公司訴玩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44.暴某公司等申請七某公司等訴中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45.快某公司訴唯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6.上海菲某公司訴霍爾果斯俠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47.李某訴奇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48.微某公司訴澤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9.騰某科技公司等訴簡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0.騰某公司等訴愛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1.騰某公司等訴巧某公司、快某公司、劉某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2.網某公司訴微某公司、淘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53.騰某公司訴珍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4.加某公司訴字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55.騰某公司訴易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6.虎某公司訴陳某、尋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7.騰某公司等訴聯某公司、登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8.求某公司訴新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43
羅某公司訴玩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一)案情
羅某公司的股東羅某在Github網站上傳了其開發的VirtualApp軟件初始源代碼并適用GPLV3(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開源許可協議,另附加聲明提出任何人如用于商業用途需購買,后又刪除了GPLV3協議并停止更新而轉向開發閉源商業收費版。羅某公司通過受讓方式取得了涉案軟件的著作權并登記。玩某公司開發了4款被訴侵權的微信視頻美顏相機App并上傳于各平臺供用戶下載,但并未提供源代碼,用戶可免費試用半小時,之后需付會員費才可繼續使用。羅某公司提供鑒定報告主張4款被訴侵權軟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與涉案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玩某公司收取會員費和不提供源代碼的行為違反制商業使用條款和GPLV3協議構成侵權,請求判令玩某公司等停止提供4款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并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和維權合理費用15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羅某是涉案軟件的最主要貢獻者,羅某公司有權單獨提起本案訴訟。羅某公司無權在適用GPLV3協議的涉案項目中添加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碼是作為被訴侵權軟件的衍生部分而整體發布的,GPL協議具有高傳染性,故玩某公司未開源整個被訴侵權軟件的源代碼,違反協議約定。GPLV3協議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著作權合同,許可條款是版權許可的條件。玩某公司違反GPLV3協議的約定,其依據GPLV3協議獲得的授權自動終止,玩某公司再使用涉案軟件已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故其構成侵權。2021年9月29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玩某公司停止提供含有侵權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碼的4款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并賠償羅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三)意義
中國與西方發達國家在基礎軟件行業上技術差距明顯,特別是芯片設計、機械制造等領域的工業軟件被嚴重“卡脖子”。借助開源軟件制度,中國工業軟件的發展有望“彎道超車”,國家“十四五”規劃也提出要“完善開源知識產權和法律體系,鼓勵企業開放軟件源代碼、硬件設計和應用服務”。目前國內沒有涉及開源軟件的法律、司法解釋,涉開源軟件的案件屈指可數,涉開源協議的裁判規則幾乎空白。本判決借鑒了美國、德國等域外法院對開源協議性質的認定,對以下問題進行了開創性的裁判:1.開源軟件項目貢獻者眾多,作為最主要貢獻者的管理者有權單獨起訴;2.已適用開源協議的軟件不能撤銷先前的許可;3.開源軟件的最主要貢獻者不能在開源協議基礎上增加限制商業使用條款;4.軟件源代碼不收費,而利用開源軟件開發的商業軟件可以對其他人使用進行收費;5.GPL協議作為最嚴苛的開源軟件授權許可協議,任何使用了GPL協議開源代碼的軟件再發布時需將軟件全部源代碼開源而不是僅需公開使用了開源軟件部分的源代碼;6.GPLV3協議是授權方和用戶訂立的附解除條件的格式化著作權協議,若用戶違反協議條款則GPLV3協議終止適用,用戶因此獲得的授權自動終止,其再使用開源軟件已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構成侵權。本案對涉開源軟件的審理提出了既符合國際慣例又行之有效的裁判規則,對規范企業開發、利用開源軟件有良好指引作用,判決后得到業界極大關注和認可,對推動我國開源軟件行業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本案也獲評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第五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
編寫人:譚海華 林奕濠
44
暴某公司等申請七某公司等訴中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一)案情
暴某公司是《魔獸世界》系列游戲的著作權人,網某公司是該游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運營商。被訴游戲《全民魔獸:決戰德拉諾》由七某公司開發、分某公司獨家運營,并由動某公司提供下載。暴某公司、網某公司主張被訴游戲抄襲了其游戲中的英雄和怪獸形象,使用了與其游戲相似的名稱、裝潢,且采取了低俗營銷方式,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暴某公司、網某公司遂訴至法院,并在起訴時提出禁令申請,請求禁止七某公司、分某公司、動某公司繼續向公眾提供、傳播、運營被訴游戲。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聽證后認為,訴中禁令應當審查原告勝訴可能性及原告是否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在原告勝訴可能性較高的情況下,被訴游戲的上線勢必擠占原告新推游戲的市場份額,且網絡游戲具有生命周期短,傳播速度快、范圍廣的特點,給原告造成的損害難以計算和量化,被訴游戲采用低俗營銷方式也會給原告商譽帶來損害。被訴游戲重要組成部分均構成侵權,其余部分也存在較大侵權可能性,故應整體下線。為保護游戲玩家的利益,禁令期間不影響為被訴游戲玩家提供余額查詢及退費等服務。2015年3月9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裁定禁止三被告復制、發行和傳播被訴游戲,同時明確禁令期間不影響為該游戲玩家提供余額查詢及退費等服務。
(三)意義
本案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頒發的第一個臨時禁令,入選“2015年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經典案例集》收錄。作為全國法院最早一批頒發且廣受關注的涉網絡游戲的禁令,該案釋放出加大打擊游戲產業抄襲之風的強烈信號,引起巨大反響,對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具有標桿意義。本案明確了禁令申請的審查要件,并在審查中重點考慮網絡游戲的顯著特點、侵權游戲的上線擠占權利人新推游戲的市場份額的不正當競爭本質,全面分析判斷勝訴可能性、侵權行為“是否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被訴游戲是否有必要整體下線等焦點問題,充分體現了“積極慎重、合理有效”的司法政策。同時,本案禁令特別明確在禁令期間應繼續為游戲玩家提供余額查詢及退費等服務,體現了對游戲玩家利益的考慮。相關公眾及業內人士對本案禁令的頒發多持正面評價,實現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彰顯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及時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和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生動詮釋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護航科技創新、服務保障發展大局的責任與擔當。
編寫人:龔麒天 楊春蓮
45
快某公司訴唯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快某公司是某TV網站的經營者,唯某公司于2013年開始運營某瀏覽器。網絡用戶通過某瀏覽器的內置功能可以實現默認攔截屏蔽某TV網站片頭廣告及暫停廣告、會員免廣告的功能??炷彻菊J為唯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二)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快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唯某公司技術中立的抗辯不能成立,唯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唯某公司賠償快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0萬元。
(三)意義
本案主要涉及瀏覽器屏蔽視頻網站廣告的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審查認定,實質是瀏覽器經營者與視頻網站經營者關于行業利益的劃分。瀏覽器屏蔽視頻廣告是社會關注度極高的互聯網競爭行為,也是司法實踐認定的難點。二審判決在不正當競爭訴訟特別是涉互聯網案件中依據“多角度綜合評價范式”進行詳細論證: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網絡環境下的競爭行為,綜合運用道德評價、比例原則、競爭效果評估等方法,從競爭行為是否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是否違反互聯網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否具有激勵技術創新的積極效果、是否有利于消費者長遠利益保護等多個角度對競爭行為的正當性進行審查認定,也即對瀏覽器屏蔽視頻廣告行為進行了多角度綜合評價,細化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構成要素和適用場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適用等法律適用難點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是人民法院面對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不斷完善競爭法律規則的生動體現。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2019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2021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十件典型案例。
編寫人:朱文彬
46
上海菲某公司訴霍爾果斯俠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上海菲某公司系《昆侖墟》手機游戲軟件(以下簡稱《昆侖墟》)V1.0的著作權人及運營方。被告深圳俠某公司系《醉美人》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醉美人》)的著作權人。2018年8月,被告霍爾果斯俠某公司、廣州柏某公司對《醉美人》進行共同聯合運營,并因不同渠道推廣的需要將《醉美人》改名為《青云靈劍訣》等5款被訴侵權游戲,實質上均為同一款游戲。經比對,5款被訴侵權游戲的整體畫面與上海菲某公司的《昆侖墟》前81級整體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上海菲某公司主張霍爾果斯俠某公司、深圳俠某公司、廣州柏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請求判令霍爾果斯俠某公司、深圳俠某公司、廣州柏某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權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裁判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霍爾果斯俠某公司、深圳俠某公司侵害上海菲某公司作品改編權、署名權,廣州柏某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遂判令霍爾果斯俠某公司、深圳俠某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上海菲某公司經濟損失1500000元及合理開支63600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被訴5款游戲對《昆侖墟》游戲實施了“換皮”抄襲行為,構成對《昆侖墟》游戲改編權以及《昆侖墟》游戲前81級整體畫面的署名權的侵害。廣州柏某公司與霍爾果斯俠某公司、深圳俠某公司通過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且在聯合運營被訴5款游戲過程中并非存在善意,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紤]到霍爾果斯俠某公司、深圳俠某公司作為網絡游戲市場主體,持有相關證據卻不披露構成證據妨礙,其與相關平臺合作期限較長、相關平臺規模較大、平臺數量較多,依據證據妨礙規則推定上海菲某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5000000元成立。遂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于霍爾果斯俠某公司、深圳俠某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判定,改判霍爾果斯俠某公司、深圳俠某公司連帶賠償上海菲某公司經濟損失5000000元及合理費用113600元,廣州柏某公司對其中的157954.6元及3600元承擔連帶責任。
(三)意義
本案屬于侵害網絡游戲作品著作權的典型案例。被訴侵權人對游戲作品獨創性表達的整體畫面進行抄襲剽竊。法院明確,雖然被訴侵權作品與游戲作品存在不同的美術、音樂、文字等元素,但在具體的玩法規則、數值屬性等具體表達方面與游戲作品獨創性不存在實質性區別,構成對游戲作品著作權的侵犯。被訴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作品署名權,還侵害作品改編權。法院基于被訴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和規模等,并結合其拒絕披露證據構成舉證妨礙的具體情節,推定權利人關于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利的主張成立,全額支持5000000元的賠償請求以及合理開支。本案判決堅持知識產權賠償的全部市場規則,切實加強對權利人的侵權救濟,彰顯司法嚴格保護的基本立場,對文化創意產業具有激勵作用。
編寫人:蔣華勝 楊博
47
李某訴奇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一)案情
李某在2020年4月30日通過搜狐賬號“大某同學”發表了標題為《歐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滿北歐優雅,到處都是特色建筑》《塞班島最有趣的沙灘,沙子像星星,游客禁止帶走卻可以花錢購買》的文章,并主張文章中的兩張配圖構成攝影作品,其為涉案攝影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權人。在奇某公司的搜索網站首頁地址搜索框內輸入“歐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滿北歐優雅,到處都是特色建筑”,檢索結果出現的網頁包括涉案被訴侵權圖片在內的多張圖片,且該圖片下方標有廣告字樣,點擊圖片中部偏上的位置,頁面跳轉到帶有“絲路教育”字樣和標識的網站;在搜索框內輸入“塞班島最有趣的沙灘,沙子像星星”,檢索結果出現的網頁包括被訴侵權圖片在內的多張圖片,且該圖片下方標有廣告字樣,點擊圖片中部偏上的位置,頁面跳轉到帶有麗江旅游攻略旅游最佳路線推薦的網頁。
(二)裁判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奇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李某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奇某公司向李某賠償每案600元,兩案共1200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奇某公司向網絡用戶提供圖片搜索服務,應認定其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考慮到主流的網絡圖片搜索服務均未提供點擊縮略圖直接跳轉至原始網頁的功能,而是需要用戶另行點擊相應的鏈接或者標識跳轉至圖片原始網頁,故奇某公司在縮略圖上設置“鎖鏈”標識的行為并未超出用戶通常的操作習慣,亦不會不合理地增加用戶通過圖片搜索服務查找涉案攝影作品的難度。奇某公司作為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其上述廣告行為并未改變自然搜索的結果,也不會導致網絡用戶無法通過搜索結果查找原始網頁,實質上既不影響李某涉案攝影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損害李某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客觀上還能夠增加該作品的曝光量,從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在不打破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平衡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奇某公司對涉案攝影作品縮略圖的使用并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疇,故奇某公司關于其作為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未侵害李某涉案攝影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張能夠成立。2022年12月1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改判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意義
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作品縮略圖的行為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并明確了相應的判斷標準,但由于實踐中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作品縮略圖的形式“五花八門”,給侵權判斷帶來了極大困難,進而導致各地法院裁判標準不一。本案判決從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作品縮略圖行為的特征、目的及其影響等角度出發,結合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行為的判定及其免責條件、著作權合理使用等,進一步厘清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作品縮略圖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和行為邊界。
編寫人:裘晶文
48
微某公司訴澤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微某公司是抖音網的主辦單位。2020年6月5日~10月15日,微某公司多次進行保全證據公證,相關公證書記載,通過澤某公司開發、銷售、運營的“抖管家”系統可以實現批量登錄和操控抖音短視頻軟件,自動模擬刷視頻養號防封號功能、截流采集抖音“大V”的視頻及粉絲信息,一鍵自動隨機點贊、評論、轉發及批量自動關注、私信,自動建群自動發布群聊內容、自動操控直播間等功能。“抖管家”公眾號“抖管家云控”介紹“播商管家”是一套專門針對抖音號進行批量操作的智能營銷系統,模擬人工操作及規?;僮?。澤某公司確認“抖管家”系統中具有微某公司主張功能的名稱,但系統中具體功能與其主張的不同。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抖管家”系統的養號功能實際上是利用其系統自帶的技術手段制造虛假、無效的關注、點贊、評論等數據,影響其他抖音用戶的選擇,在妨礙、破壞微某公司合法提供的抖音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同時,也違背了其他抖音用戶使用抖音App觀看高質量真人短視頻的意愿,增加商業宣傳或廣告視頻的播放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抖音用戶進行了誤導,影響其他用戶使用抖音App的體驗,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2款第4項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2022年3月14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澤某公司停止侵害微某公司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銷售、運營、宣傳、推廣“抖管家”“播商管家”軟件中的養號等虛假刷量功能,賠償微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50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2)粵民終288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涉及對抖音App上的數據進行虛假刷量和抓取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審查認定,一審、二審判決從競爭者利益、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多維度出發,認定澤某公司實施的虛假刷量行為是利用技術手段制造虛假、無效的關注、點贊、評論等數據,妨礙、破壞微某公司合法提供的抖音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判斷被訴侵權數據抓取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進行綜合評價,最終得出涉案數據抓取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結論,避免因“泛道德化”而過度限制競爭自由,維護《反不正當競爭法》鼓勵市場競爭自由、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價值取向。本案判決對如何判定虛假刷量、數據抓取行為的不正當性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在嚴厲打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互聯網領域公平有序競爭秩序、為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劃定邊界的同時,也能夠激勵市場競爭者正當地利用數據資源進行技術創新,妥善處理好技術創新與競爭秩序維護、競爭者利益保護與消費者福利改善的關系。
編寫人:裘晶文
49
騰某科技公司等訴簡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騰某科技公司是“微信”應用軟件的著作權人,其授權騰某計算機公司運營“微信”應用軟件,“微信”上線以來,經過運營者的不斷投入和經營,“微信”及其子功能的知名度非常高,“微信”圖標、“朋友圈”圖標及名稱等商業標識影響力非常大,具有極高的美譽度。被告簡某公司是“連信”應用軟件的開發者,“連信”使用了與“微信”主圖標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被告連某公司通過運營“WiFi萬能鑰匙”為“連信”應用軟件提供鏈接、下載以及提供免費Wi-Fi功能、宣傳和推廣。騰某科技公司、騰某計算機公司認為簡某公司、連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和合理開支20萬元等。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騰某科技公司已將微信軟件授權騰某計算機公司運營,騰某科技公司不存在直接運營行為,亦未舉證證明其存在實際的經營性使用行為,對微信軟件及相關元素等不享有競爭利益,不是本案適格原告,遂裁定駁回其起訴。同時,認定簡某公司使用“連信”漂流瓶界面、好友圈圖標、漂流瓶圖標、紅包界面等行為構成對騰某計算機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連某公司構成幫助侵權。遂判決簡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騰某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60萬元,連某公司對其中的60萬元承擔責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騰某科技公司授權騰某計算機公司運營“微信”,有權以其名義進行維權,不能排除騰某科技公司是“微信”的實際運營者或者潛在運營者。騰某科技公司與騰某計算機公司為“微信”的共同運營者,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有權作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訴訟。“連信”應用軟件擅自使用與“微信”主圖標、“朋友圈”圖標及名稱、“漂流瓶”圖標及名稱、紅包相關界面、漂流瓶相關界面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簡某公司、連某公司屬于高度關聯公司,共同經營“連信”“WiFi萬能鑰匙”,構成共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改判撤銷一審裁定及判決,簡某公司、連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以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520萬元。
(三)意義
本案涉及仿冒知名社交軟件“微信”相關標識所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權利人是國內外互聯網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企業,涉案“微信”軟件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是國內民眾使用最為廣泛的社交軟件。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根據市場競爭行為本質,準確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并結合互聯網企業特點,準確認定仿冒“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共同侵權行為,并予以嚴厲打擊,徹底肅清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的整體環境。本案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彰顯了知識產權“嚴保護”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擔當,有效保護互聯網企業的合法權利,規范互聯網領域的競爭秩序,引導互聯網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編寫人:蔣華勝 楊博
50
騰某公司等訴愛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騰某公司等運營微信軟件,愛某公司運營瓦力搶紅包軟件,用戶只要下載安裝被訴軟件即可實現自動搶微信紅包,搶完紅包后自動在微信群聊界面上彈出廣告窗口。經鑒定,被訴軟件利用技術手段,通過監聽微信紅包關鍵字等或重寫接口對微信進行劫持來實現自動搶紅包。騰某公司等以愛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愛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00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的“一般條款”與第12條的“互聯網條款”共同構成了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遵循的規范。適用法律時,若認定被訴侵權行為違反第12條規定則無須再適用第2條規定判定侵權是否成立。至于該行為是否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2款第4項“小兜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同時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的大兜底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1.愛某公司是否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騰某公司等存在競爭關系;2.愛某公司是否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實施了妨礙、破壞騰某公司等合法提供的微信正常運行;3.該行為是否擾亂互聯網市場競爭秩序,損害騰某公司等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4.該行為是否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愛某公司運營的瓦力搶紅包軟件具備自動搶微信紅包功能,系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的行為,且通過該行為搶奪了騰某公司等的商業機會,利用騰某公司等積累的用戶為自身牟取廣告營銷利益,并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系在非法損害他人正當經營的基礎上,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擾亂互聯網環境中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應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2款第4項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被訴軟件未經騰某公司等同意在微信界面上彈出廣告頁面的行為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2款第1項所規制的流量劫持行為。2021年8月1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愛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騰某公司等經濟損失共計5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本案是外掛軟件實現通過自動代替人工手動搶微信紅包所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涉微信軟件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本案判決通過對該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定,維護了互聯網領域公平競爭秩序、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彰顯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的價值要求,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互聯網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結果也引起社會和相關公眾的極大關注并得到一致認可和支持,有效保護了互聯網企業的合法權利,推動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此外,本案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性條款”和“互聯網條款”的適用關系、“互聯網條款”兜底條款的構成要件、流量劫持行為的認定標準等提出了處理思路,對后續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理解和裁判,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和指導性。
編寫人:譚海華 林奕濠
51
騰某公司等訴巧某公司、快某公司、劉某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騰某公司、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公司訴稱其為微信軟件的獨立運營商,該軟件具有海量用戶及極高知名度。被告巧某公司、快某公司、劉某寶專門針對微信產品和服務研究開發出“友個總管”“N+”等被訴軟件,安裝在華為等安卓系統手機上,并對外銷售被訴營銷手機,使用被訴手機可實現自動控制多個微信賬號并模擬真人手機操作微信,實現虛擬定位站街、定點加粉、自動點贊評論等“外掛”營銷功能,并具有偽造微信聊天記錄、微信紅包、虛假定位等有助于營銷用戶實現虛假宣傳效果的不當功能。巧某公司銷售的被訴手機價格為3680元/臺,其所搭載的華為手機市場價為600~1200元/臺,其宣稱被訴手機年銷量1000臺左右,已銷售給至少3000家客戶。騰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據此請求判令巧某公司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0萬元。
(二)裁判
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巧某公司等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巧某公司等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軟件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市場影響力,巧某公司、快某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擅自針對微信產品開發多項違反微信平臺規定的營銷功能,自動化、批量化地向不特定微信用戶高頻發送營銷信息,且微信用戶無法自動屏蔽或避免,上述功能的實際執行干擾、修改了微信軟件的相關運行進程,突破了微信功能設置,對廣大微信用戶造成頻繁騷擾,破壞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行秩序,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2款第4項“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巧某公司、快某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基本的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綜合考慮本案相關因素,一審法院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酌情判賠300萬元適當,應予維持。
(三)意義
本案系新類型的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二審判決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2款第4項“兜底條款”的適用條件進行了界定,提出該條款的規制范圍應當是滿足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要件并與前3項列舉行為具有同等“危害性”的行為,即僅在具體實施方式上對該條適用增加彈性空間,而保護程度不應有所區別。在考量具體行為是否具有同等“危害性”而應受第12條規制時,應立足于具體行為的實施對其他經營者利益、公共利益及消費者利益3個維度的影響進行綜合判斷。此外,本案緊扣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弘揚誠信積極競爭風貌的審理思路,對有違誠信惡意竊取他人商業機會和競爭優勢的“搭便車”行為從嚴規制,合理確定與侵權損害結果相適應的判賠數額300萬元,既起到制裁惡意侵權行為之效果,亦表明了鼓勵誠信經營、堅決打擊侵權的態度,著力促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提升,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優化營商環境。
編寫人:韋曉云 林新宇
52
網某公司訴微某公司、淘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一)案情
網某公司是《夢幻西游》《夢幻西游無雙版》《迷你西游》手游的開發者和涉案14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微某公司是橙某建站的主辦單位,該建站工具是案外人巨某公司的官方落地頁廣告制作工具。網某公司主張淘某公司通過橙某建站制作、發布的《大圣輪回》手游宣傳下載頁面侵害其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微某公司、淘某公司等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100萬元等。
(二)裁判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微某公司為被訴侵權廣告頁面的投放提供網址鏈接,淘某公司通過該網站進行被訴侵權廣告投放,二者共同實施涉案游戲推廣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故判決微某公司、淘某公司等賠償網某公司70000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微某公司并非提供單純的中立技術服務,不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原則。微某公司不僅為案外人的廣告用戶提供落地頁廣告制作工具,還與其分工合作,共同提供廣告發布服務,共享相應經濟利益。微某公司作為廣告發布者,負有法定審查義務,且其同時作為落地頁制作工具和廣告發布者具有更強審查能力,又從被訴侵權廣告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加之被訴侵權廣告的侵權信息明顯,故應認定微某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被訴侵權廣告內容侵害網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應知,進而應認定其構成廣義共同侵權中的幫助侵權。2022年12月3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涉及廣告建站工具提供平臺應否就用戶發布的侵權廣告承擔責任的問題。本案判決指出,建站工具提供平臺如能審核廣告內容并決定是否發布廣告的,應認定為廣告發布者,不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規定。在判斷廣告發布者應否就利用其建站工具所發布的侵權廣告承擔責任時,可從廣告發布者對所發布內容審查能力的強弱、是否因所發布內容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侵權信息顯著程度等因素綜合界定其注意義務。如廣告發布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認定構成幫助侵權。本案樹立的裁判規則避免了簡單化地全盤否定新興商業模式,有利于持續規范引導移動廣告新業態有序發展,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與新型經濟發展的利益平衡。
編寫人:龔麒天 齊柳
53
騰某公司訴珍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騰某公司是微某公眾號平臺的運營商,管理微某公眾號平臺的用戶賬號、密碼;珍某公司是“某某號助手”應用軟件的開發商。經實時監測和抓取軟件與后臺服務器之間傳輸的數據包,騰某公司發現珍某公司在“某某號助手”v7.5.7版本的安裝包下載過程中,將微某公眾號平臺的用戶賬號、密碼提交至其服務器。騰某公司主張,珍某公司的“某某號助手”軟件使用近似商標誤導相關公眾下載,利用技術手段獲取并保存微某公眾號的用戶的賬號及密碼數據,將微某公眾號用戶的賬號密碼置于不確定的風險環境當中,損害騰某公司商標權、微某公眾號平臺正常運營秩序及微某公眾號用戶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珍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停止私自收集微某公眾號用戶數據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二)裁判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珍某公司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珍某公司賠償騰某公司經濟損失(包括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珍某公司通過使用近似商標、近似軟件名稱及宣傳語等方式誤導微某公眾號平臺用戶下載其“某某號助手”軟件超過2000萬次,其通過“某某號助手”軟件下載過程獲取微某公眾號用戶的賬號、密碼提交至其服務器的行為,屬于對微某公眾號用戶賬號、密碼等數據進行收集、存儲,應界定為數據處理行為。珍某公司的數據處理行為缺乏正當性,將微某公眾號用戶的賬戶及密碼上傳至其服務器,不符合用戶數據安全利益。珍某公司的涉案行為將微某公眾號平臺用戶的賬號、密碼置于不確定風險環境中,損害騰某公司對該平臺的正常運營秩序及安全,構成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21年11月1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屬于數據類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經營者通過技術抓取其他經營者的海量用戶賬號、密碼信息,危及用戶數據安全利益,更易造成對網絡競爭秩序的沖擊,構成即發式數據安全類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裁判對于危害數據安全行為的規制進行了探索,有效維護了用戶數據安全利益,促進了網絡數據的合法獲取和有效保護,有力規制了互聯網的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的處理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及示范性意義,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得到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報道,并入選廣東法院數字經濟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第一批)。
編寫人:黃彩麗
54
加某公司訴字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一)案情
字某公司是資訊平臺的運營商。該平臺的“首頁/科技”版塊于2020年1月31日發布被訴文章《17年前阿某全員隔離馬某是怎么熬過非典的?!》,該文章由字某公司使用RSS內容源接入同步技術從悠某公司經營的科某網接入,并于其后通過文本分類算法將該文章發布于某某頭條平臺的“科技”版塊,文章信息標明來源于自媒體號“某某生活快報”,而“某某生活快報”賬號由悠某公司運營。悠某公司在科某網轉載前述文章時,標明“來源:何某某”。加某公司是微信公眾號“何某某”的賬號主體,且是前述文章的著作權人。加某公司主張,字某公司、悠某公司侵害其對前述文章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字某公司、悠某公司登報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二)裁判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字某公司、悠某公司侵害涉案文章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字某公司、悠某公司共同賠償加某公司2000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字某公司采用RSS內容源接入同步技術和文本分類算法,對其所運營網絡平臺的用戶內容進行版塊分發,屬于對平臺的用戶內容進行類型化推薦,其通過用戶協議免費獲取平臺內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與用戶進行獲利分成約定,激勵用戶生成及接入內容,以實現平臺獲利最大化,故其既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同時也是平臺內容的管理者。字某公司使用文本分類算法工具,其具備采取預防侵權必要技術措施的條件和信息管理能力。字某公司在平臺內容分發主體的選擇、預防侵權的技術模式選定及侵權風險的應對方式等方面均具備相應的選擇優勢。因此,字某公司對于平臺上展現率高、閱讀量大的文章,負有采取預防侵權必要技術措施的義務,否則應根據其所提供網絡服務的性質、方式、管理信息能力、獲利分配模式以及停止侵權措施等因素,確定其相應的幫助侵權責任。2022年4月24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使用內容源接入同步技術和文本分類算法等網絡數字信息技術作為運營工具,已成為互聯網內容平臺的新業態。該案結合法律規定、算法工具、獲利模式、公眾利益4個維度,分析平臺運營商的幫助侵權歸責原則判定的算法基礎和法律依據,厘清算法工具運用能否成為平臺運營商的侵權免責事由問題,有助于促進平臺經濟在數字信息技術和算法工具基礎上的健康發展,具有凈化網絡資訊市場的積極意義,是人民法院護航數字經濟和互聯網發展的有益探索。本案入選2022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22年度廣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廣東法院數字經濟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第一批),并入選《中國法院2024年度案例》。
編寫人:黃彩麗
55
騰某公司訴易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騰某公司系游戲《地下城與勇士》的授權運營商和游戲運營相關權利人。被告易某公司在其UU898平臺設置游戲商城、招募游戲商戶入駐、實行寄售交易和擔保交易等,為游戲用戶提供上述游戲的游戲賬號、游戲幣交易服務,收取傭金,并進行相關宣傳。騰某公司認為易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2020年5月向法院起訴。該案雙方達成和解,約定易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地下城與勇士》等騰某公司運營的全部游戲賬號、道具、金幣等與游戲相關的虛擬物品交易服務,賠償騰某公司200萬元等。該和解協議簽訂后,易某公司支付了200萬元賠償款,但繼續提供《地下城與勇士》游戲賬號和游戲幣的交易服務。騰某公司起訴易某公司立即停止向用戶提供《地下城與勇士》游戲賬號、游戲幣交易服務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承擔懲罰性賠償2000萬元等。
(二)裁判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易某公司向用戶提供游戲賬號與非法獲取的游戲幣交易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易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地下城與勇士》游戲賬號與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游戲幣交易服務的行為,并賠償騰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和合理開支3萬元,駁回騰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游戲賬號是個人身份信息等各類信息聚合的載體,易某公司提供游戲賬號交易服務違反我國有關游戲賬戶必須實名注冊制及互聯網賬號不得非法買賣、出租等的法律規定,具有不正當性。游戲用戶合法正當獲取的游戲幣的相關權益應受保護,騰某公司不能限制游戲用戶對合法獲取的游戲幣的交易;但游戲用戶利用外掛等破壞計算機程序等非法或不正當方式獲取的游戲幣,相關利益不受保護;易某公司作為提供游戲幣交易服務的專業市場主體,對其平臺上出現的異常游戲幣交易等違法情況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反而為其提供交易服務獲取利益,違反行業商業道德,損害騰某公司、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首先確定網絡游戲賬號和游戲幣等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和權利歸屬,認為游戲賬號、游戲幣等網絡虛擬財產兼具物權和債權雙重屬性。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的原則,評判易某公司為游戲用戶提供游戲賬號和游戲幣交易服務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定易某公司作為提供游戲交易服務的專業市場主體,避開網絡用戶注冊實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及破壞游戲運營機制,為游戲用戶提供游戲賬號和非法獲取的游戲幣交易服務,其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損害了騰某公司、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體現法院積極適應互聯網產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通過發揮裁判的規范引導作用,維護互聯網產業的公平競爭秩序和網絡游戲行業的有序發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積極營造誠實守信規范的市場環境。
編寫人:劉小鵬 徐曉霞
56
虎某公司訴陳某、尋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虎某公司是虎某直播平臺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虎某直播平臺是以游戲直播為主的多元化、彈幕式互動直播平臺。尋某公司為拼某多平臺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陳某在拼某多平臺開設的“網某好服務”網店,宣傳銷售“虎某直播開通”商品,為各平臺主播開通直播功能提供虛假實名認證代開服務?;⒛彻局鲝?,陳某的行為破壞各直播平臺的市場準入機制和平臺懲罰措施,干擾了直播平臺的正常治理,損害各直播平臺誠信、安全的平臺生態,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50萬元,同時請求判令尋某公司立即關閉涉案店鋪,刪除相關商品鏈接。
(二)裁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訴行為規避平臺實名身份認證程序,使部分按照相關規定不能從事網絡直播行為的用戶通過并非其本人的身份信息開通直播服務,損害了虎某公司的合法權益,亦違反了法定的管理規范和公認的行業道德,擾亂直播平臺的監管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陳某向虎某公司賠償8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鑒于虛假實名認證服務對直播商業模式和正常營運秩序的危害,以及對直播行業生態損害的嚴重性,同時考慮到陳某存在對虎某直播以外的其他網絡直播經營者提供虛假實名認證服務,有必要預防、警示和遏制類似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現,故對虎某公司上訴主張陳某及尋某公司關閉店鋪的請求,予以支持。2023年2月28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除維持一審判賠數額外,另改判陳某關閉涉案拼某多店鋪、尋某公司注銷陳某的拼某多店鋪賬號。
(三)意義
本案系網絡直播領域首例虛假實名認證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該案對主播虛假實名認證的不正當性進行了充分論證,并首次判令提供虛假實名認證的網絡服務平臺商承擔關閉被訴店鋪的責任。網絡直播行業的迅速發展及衍生的經濟增長新動能,相應監管滯后導致直播亂象叢生等一系列經濟、法律等社會問題。網絡直播的治理,若僅僅依靠政府監管,存在技術問題等監管難點,故應當借助直播行業特別是直播平臺實現行業自治和自律。網絡直播平臺作為直播行為的平臺提供者和直接管理者,使得其在直播治理中具有天然的優勢。因此,既要加強直播平臺的自治,也要落實平臺治理的責任。本案作為首次判令網絡服務平臺商承擔停止侵權責任的案件,為網絡直播健康生態體系的構建提供了一個重要分析樣本。本案于2024年入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涉數據權益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編寫人:彭盎
57
騰某公司等訴聯某公司、登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騰某公司是即時通訊服務軟件“微信”的著作權人,其授權原告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公司運營并專有使用。被告登某公司在其“OK微信管理網站”上宣傳、推銷由被告聯某公司開發的聯絡易微信管理系統軟件,該軟件通過技術手段與微信軟件服務器交換數據信息,獲取微信軟件的用戶信息、聊天內容等各類隱私數據,以此實現“個性稱呼群發”“朋友圈統一管理”“管理監控”“多微信號聚合管理”以及客戶資料錄入、數據化管理、輔助品牌營銷等服務功能。被訴軟件不同版本的報價為980~5980元不等,聯某公司官網宣傳截至2019年4月使用被訴軟件注冊企業用戶數突破20000家。騰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據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表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費用450567元。
(二)裁判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聯某公司、登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6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騰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開發、運營的微信軟件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市場影響力,聯某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擅自使用“微信”商標文字作為名稱及域名,且開發、運營、銷售的侵權軟件嚴重損害微信軟件及其服務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妨礙了軟件正常運行秩序,對公眾的信息數據安全及隱私性具有較大侵害性,故聯某公司侵權惡意明顯、侵權獲利大,屬于嚴重侵權行為,應從重判賠。而登某公司與聯某公司存在共同運營侵權軟件的事實,應對聯某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部分連帶責任。遂改判全額支持騰某公司的訴訟請求金額1000萬元,即聯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0萬元,登某公司就其中3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意義
本案涉及數據妨礙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問題。本案認定“微信管家”未經數據權益主體同意破解微信客戶端內置公鑰和用戶協議,并進一步通過商業化營銷活動異化微信產品的原有社交功能,嚴重妨礙微信平臺正常運行秩序,產生眾多數據安全風險隱患,有損消費者利益和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另本案以“填平損失”為基本原則,并對惡意侵權等嚴重侵權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本案是推進數據權益司法核心理念與現階段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構建目標相契合的重要實踐,對促進數據權益司法保護水平提升、優化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本案獲評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涉數據權益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編寫人:韋曉云 林新宇
58
求某公司訴新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一)案情
“考某某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輔導軟件”是求某公司開發并享有著作權的軟件,該軟件通過在求某公司官方網站下載客戶端后購買各模塊注冊碼的方式供用戶使用。新某公司是新某網的主辦單位,經營新某博客。某博客用戶在新某博客平臺發布博客文章,內容為前述考試軟件及破解版軟件的介紹,并含下載鏈接及破解方法、說明等。通過下載鏈接并按說明步驟運行操作的結果顯示,軟件經破解后顯示的多界面內容與涉案軟件正常運行時顯示的內容相同,且無須通過注冊碼注冊即可使用。求某公司先后兩次向新某公司發出投訴郵件,請求刪除鏈接未果。求某公司主張,新某公司經兩次郵件通知,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其用戶的侵權行為,但至起訴時仍拒絕刪除涉案博客文章,該行為損害了求某公司的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新某公司停止侵害求某公司涉案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從新某公司網站上撤下侵權文章與鏈接;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10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在授權用戶使用涉案軟件時要求用戶接受“一個注冊碼注冊一個模塊”等內容的服務模式,是其行使著作權的方式。行為人采取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計算機軟件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屬于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網絡用戶明知涉案軟件系未經許可提供、破壞技術措施的侵權軟件而予以信息網絡傳播,構成侵害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經求某公司兩次郵件通知,新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其至起訴時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的必要措施,構成幫助侵權行為。因求某公司的權益被持續侵害,新某公司應就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權、因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導致求某公司進一步擴大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2018年4月27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查明新某公司訴訟期間刪除涉案博客文章的情況下,判決新某公司賠償求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5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本案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第一例因破解學習軟件加密措施引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互聯網的蓬勃興旺為學習提供了多種路徑。教育類軟件通過對相應領域知識素材的積累、結構體系的搭建、學習方法的展示、學習成果的檢驗,為廣大網民提供了便利。通過對軟件設置加密的方式,促使軟件使用者購買注冊碼,是軟件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的方式,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不法分子在網絡上傳播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并提供破解方法,避開、破壞權利人設置的技術措施,侵害了權利人的著作權。經權利人合理方式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網絡用戶存在上述行為,但自行設定的投訴規則阻礙了權利人正常、及時、有效的維權,應就幫助服務對象實施侵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案先后獲評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50件典型案例。
編寫人:佘朝陽
馳名商標案例
59.O×××公司訴某臣公司、某超公司侵害商標權及虛假宣傳糾紛案
60.倍某公司訴倍某國際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61.拉某公司訴老某公司、勞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2.華某公司訴超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3.瑪某公司訴商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4.廣東富某公司訴廣州富某公司、臨沂富某公司、郭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65.東某潔具公司、東某控股公司等訴凍某電器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6.海某甲公司訴海某乙公司、王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7.碧某公司訴碧某國際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68.三某株式會社訴無錫三某公司、三某江蘇公司、東某電器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9
O×××公司訴某臣公司、某超公司侵害商標權及虛假宣傳糾紛案
(一)案情
O×××公司系第45×××××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手機等商品上;某超公司系第48×××××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熱水器等商品上。O×××公司主張其注冊商標是智能手機上的馳名商標,某臣公司在智能熱水器產品及宣傳中使用被訴商標,侵害O×××公司的馳名商標權;某臣公司在其產品宣傳中使用的廣告語,以及與O×××公司品牌主色調相同的顏色作為招商邀請函背景色,容易誤導相關公眾,構成虛假宣傳;某超公司許可某臣公司使用被訴商標,并約定從中分享利益,構成共同侵權。O×××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500萬元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O×××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經馳名,某臣公司和某超公司超出核定范圍外使用被訴商標,不符合規范使用的要求;第9類手機與第11類熱水器作為生活必需品,作為兩者消費者的相關公眾基本重合,某臣公司和某超公司在被訴熱水器上使用與涉案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兩者存在相當程度聯系,減弱了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構成侵權;故判決某臣公司和某超公司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O×××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00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超公司存在惡意搶注商標行為,主觀過錯明顯,其后續的商標許可使用行為不能謂之正當;某超公司既與某臣公司共同侵權,亦存在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二者的連帶責任承擔范圍不同。2021年4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除對某臣公司的連帶責任的賠償數額作出調整外,其他判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系涉及注冊商標之間權利沖突,以及在先權利認定的典型案例。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企業之間對知識產權的爭奪愈發激烈,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現象亦日趨增多。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保護在先權利原則確已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共識寫入《商標法》等法律中,但何為在先權利,如何判定在先權利,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給出明確解答。本案判決旗幟鮮明地指出,權利的行使均有其邊界,而權利本質又要求其為正當的,當權利的行使逾越其邊界時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故而,若當事人非規范使用在先注冊商標,已超出法律賦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有邊界,則不應認定為在先權利,更不應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本案的審理,積極回應業界關切,明確了在先權利的認定思路和標準,通過裁判樹立鮮明導向,為準確理解知識產權領域所述權利沖突,正確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精準把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防止權利濫用的法律界限提供了案例指引,有利于規范注冊商標權利使用,有效保護企業和商標使用人的利益,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統籌協調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
編寫人:龔麒天 楊春蓮
60
倍某公司訴倍某國際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倍某公司是G6××××5號、第7××××6號、第8××××7號商標權人和商標申請人,該3件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12類“橡膠輪胎、車輪胎”等商品類別。其中G6××××5號商標最初于1986年5月12日在意大利注冊使用,倍某公司1993年6月1日通過國際注冊商標領土延伸的方式將該商標在中國進行登記,并于同年8月21日和次年9月27日先后在中國申請注冊了前述另兩件商標。2007年9月,G6××××5號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評為馳名商標。
2015年,倍某公司因認為“倍某”運動功能飲料上標示的兩件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對涉案3件商標的模仿和翻譯,將產品標示的委托方被告倍某國際公司,大陸營銷商被告深圳倍某食品飲料公司,生產商被告貝某公司,前述兩公司的獨資股東祁某良及“倍某網站”域名注冊人祁某耀列為共同被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訴請五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共同賠償100萬元等。本案中,倍某公司以涉案3件商標皆具馳名性請求保護。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倍某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G6××××5號、第7××××6號商標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在中國境內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但同時認為企業知名度并不必然地等同于其某具體品牌的知名度,現有舉證都不足以認定第8××××7號商標在被訴行為發生時具備應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法定條件,故僅認定前兩件商標為馳名商標予以“跨類”保護。經審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經倍某公司多年來對眾多國內外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運動賽事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加之其品牌輪胎以“運動性、耐磨力和安全性”知名,在廣大中國消費者心中成功塑造了激情、健康、耐力的運動形象,而涉案“倍某”飲料產品自稱具有緩解疲勞的功能,在該產品上使用復制、模仿、翻譯倍某公司注冊和使用在先的前述兩馳名商標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
2017年10月19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倍某國際公司、貝某公司停止侵害倍某公司第7××××6號、G6××××5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共同賠償倍某公司20萬元等。判后,倍某國際公司、貝某公司上訴后又撤回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馳名商標是社會及企業的重要財富,許多外國知名企業在進入中國之前就已經家喻戶曉,但其進入中國后注冊的商標并不當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保護的目的在于適當擴張具有較高知名程度的商標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不是評定或者授予榮譽稱號。若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保護且符合保護條件和確有必要的,應當依法予以認定和保護。對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馳名商標,要結合眾所周知的事實,可適當減輕商標權人對于商標馳名的舉證責任。認定馳名商標并不要求等同劃一的知名度標準,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要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本案對涉案3件商標的保護范圍進行了嚴格的界定,是嚴格適用法律的結果,亦再次彰顯了知識產權法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功能。
編寫人:郭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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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某公司訴老某公司、勞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第2××××1號“RALPH LAUREN”商標于1987年2月20日在第25類“衣服”商品上獲準注冊,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拉某公司為該商標權利人。被告老某公司、勞某公司共同開設工廠制造、在全國開設百多家店鋪銷售運動鞋、衣服、皮帶等多種被訴商品,認證“勞夫羅倫國際”“勞夫羅倫”微信公眾號。微信公眾號和銷售店鋪店面、廣告宣傳及商品吊牌、包裝袋等處標注有“勞夫羅倫”“勞夫羅倫”標識。勞某公司于2017年7月變更為含有“勞夫羅倫”字號的企業名稱,申請注冊“勞夫羅倫”“勞夫羅倫”多個商標,但該商標或被商標局宣告無效,或處于被無效宣告或異議程序中。拉某公司請求認定“RALPH LAUREN”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請求老某公司、勞某公司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第2××××1號“RALPH LAUREN”商標在第25類衣服商品上注冊,勞某公司亦在第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勞夫羅倫”等商標。因此,本案有認定涉案商標是否馳名的必要。拉某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RALPH LAUREN”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應認定其在第25類衣服商品上為馳名商標。老某公司、勞某公司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勞夫羅倫”“勞夫羅倫”被訴侵權標識,該標識與“RALPH LAUREN”商標的中文音譯詞近似,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老某公司、勞某公司在相同和類似商品上摹仿或翻譯他人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侵犯拉某公司商標專用權。勞某公司企業字號“勞夫羅倫”與“RALPH LAUREN”商標中文音譯詞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老某公司、勞某公司停止侵犯拉某公司第2××××1號“RALPH LAUREN”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拉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500萬元;勞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老某公司、勞某公司不服上訴,后又申請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本案涉及外文馳名商標中文譯名的保護問題。對外文馳名商標中文譯名的保護,應當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請求保護的外文商標有認馳必要且達到馳名程度;2.被訴侵權標識是對外文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3.被訴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本案首先依照馳名商標“個案認定、因需認定”原則,對涉案商標是否有必要認馳進行審理。其次,根據涉案商標持續時間、市場聲譽、銷售范圍、廣告宣傳等情況,認定其在第25類商品上為馳名商標。最后,被訴標識與外文馳名商標在呼叫上具有對應關系,將該中文譯名作為商標使用即構成使用與該外文商標近似的商標,系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易讓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本案通過禁用與中文譯名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實現對外文馳名商標的保護,對于利用特定語言對應關系,有意攀附他人外文馳名商標市場聲譽,誤導相關公眾,不正當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依法作出否定性的司法評價,維護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
編寫人:劉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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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某公司訴超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華某公司在多個類別上享有“華潤”“華潤紡織”注冊商標專用權。2013年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第7×××××號“華潤”商標在“資本投資”服務上已構成馳名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文通知加強“華潤”字號保護。多家法院判決認定“華潤”字號為臆造詞,具有較強的識別性。超某公司在其官網上使用“華潤制衣”字樣及“華潤”圖文;域名為www.nchuarun.com。超某公司原企業名稱為“南昌華某制衣有公司”,并于2020年12月17日變更企業名稱為現名。華某公司主張超某公司在其網站上突出使用“華潤”及“華潤制衣”,并將“華潤”商標相同拼音注冊為域名并使用,構成商標侵權,以及超某公司使用華潤作為企業字號登記使用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華潤、華潤制衣、huarun侵害其知名字號權、企業名稱權,將華潤作為企業字號登記使用侵害其馳名商標的權利,將華潤作為字號進行登記侵害其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超某公司在其官網上對“華潤制衣”字樣及“華潤”圖文以及在域名中對“華潤”的漢語拼音“huarun”的突出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且上述使用與華潤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及市場營銷等商品服務的范圍相同或類似,且被訴侵權標識與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故構成商標侵權。關于華某公司起訴認為超某公司侵害了其持有的第7×××××號商標在資本投資上的商標權利,請求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要求跨類保護問題,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由于已認定超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華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故認定超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無須以第7×××××號商標在資本投資上是否馳名為事實依據,故對華某公司第7×××××號商標在資本投資上是否為馳名商標不予審查。關于華某公司主張超某公司將華潤作為企業字號登記使用侵犯了華某公司作為馳名商標的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由于本案認定超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故對華某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三)意義
權利人在被訴標識所屬商品服務類別上已持有有效注冊商標,卻要求將不同類別的注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并要求跨類保護,其行為應屬于濫用權利,通過主張認定馳名商標來選擇管轄法院,企圖逃避級別管轄的規定。因此,在立案時,可以加強對此類案件在權利基礎、被訴行為方面的審查。本案中,華某公司在服裝、服裝制作、服裝設計、市場營銷等類別上均持有有效注冊商標,被訴標識與華某公司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華某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構成對華某公司在上述類別中注冊商標的侵權。在不正當競爭方面,華某公司亦能夠舉證證明被告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華潤”文字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承辦法官認為本案不存在“認馳”的必要性。
編寫人:譚衛東 郝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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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某公司訴商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瑪某公司是全球及中國市場上最具影響力的寵物食品企業美國瑪某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研制、生產、批發銷售食品、寵物食品和寵物護理產品等?,斈彻菊J為商某公司在淘寶店鋪及展會中銷售使用“瑪氏”和“MARS”商標的寵物食品、進行宣傳,侵害了瑪某公司享有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利及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商某公司停止侵害瑪某公司企業名稱“瑪氏”、未注冊馳名商標“瑪氏”和“MARS”權利的行為以及賠償經濟損失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關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瑪某公司生產、銷售的寵物食品產品使用的主要是“寶路”“偉嘉”等商標而非“瑪氏”或“MARS”商標,瑪某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將“瑪氏”“MARS”作為商標在我國經過長期、廣泛宣傳使用,不足以證明上述商標在寵物食品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馳名商標所應有的廣泛影響力和知名度,故瑪某公司主張“瑪氏”“MARS”在寵物食品上應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依據不足;關于企業名稱權,瑪某公司在變更為“瑪氏”字號前,相關公眾已經清楚了解美國瑪某公司、瑪某公司以及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寶路和偉嘉等品牌寵物食品商品之間的關聯,商標標識的知名度輻射到字號的知名度,進一步鞏固了相關公眾對于瑪某公司與“瑪氏”“MARS”字號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認識,認定瑪某公司的“瑪氏”字號在商某公司申請注冊“瑪氏”“MARS”商標前已屬于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關于瑪某公司使用的字號與商某公司使用的商標是否容易導致混淆,通過綜合比對瑪某公司字號的知名程度、瑪某公司與商某公司商品的類似程度、瑪某公司字號與商某公司使用的商標與標識字樣的近似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商某公司的主觀意圖以及是否存在實際混淆的證據等因素,認定足以導致混淆誤認,商某公司構成擅自使用瑪某公司有一定影響的“瑪氏”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19年7月29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商某公司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寵物食品上使用“瑪氏”、“MARS”商標及宣傳行為,并賠償瑪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40萬元等。一審宣判后,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被告享有注冊商標權,原告先是主張其享有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并同時主張其享有在先企業名稱權(字號權)的權利沖突案件;以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和字號權在同一案中來起訴被告注冊商標權的民事案件較為少見,而且本案還涉及被告注冊的商標最后被生效裁判認定在寵物食品上的注冊損害美國瑪某公司在先商號權予以無效宣告,因此該案實質是在先權利人對于搶注商標的行為人主張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案件。在審查以字號權來起訴注冊商標權的民事案件時,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關于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規定進行認定,綜合考慮權利人字號的知名程度、雙方商品的類似程度、權利人字號與對方使用的商標標識字樣的近似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以及對方的主觀意圖、是否存在實際混淆的證據等因素綜合進行認定。
編寫人:朱文彬 劉世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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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富某公司訴廣州富某公司、臨沂富某公司、郭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第1××××××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包括拖車(車輛)、車輛拖車連接裝置等商品,該商標于2017年4月20日核準轉讓給廣東富某公司。2011年5月27日,商標局批復認定,上述FUWA商標在第12類“車軸”商品上為馳名商標。2019年5月13日,廣東富某公司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的罐裝包裝及紙箱包裝上印有“/Fuwaqiao”等字樣,并顯示經銷商為臨沂富某公司。并于2019年9月在臨沂富某公司展會展位取得宣傳單、名片,該名片印制有郭某信息,宣傳單上使用“Fuwa”“/Fuwaqiao”標識。廣東富某公司起訴廣州富某公司、臨沂富某公司、郭某構成商標侵權。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首先,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12類,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第4類商品上;其次,兩者雖均屬于車輛配件,但在用途上存在一定區別,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也不完全相同。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應認定兩者屬于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故在廣東富某公司請求跨類保護的情況下,本案有必要對涉案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作出認定。廣東富某公司提交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認馳記錄、涉案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情況、納稅情況、行業協會證明、銷售發票、榮譽證書等證據真實有效、能夠相互印證,據此認定涉案商標在被訴行為發生時已經馳名。被訴侵權標識完整包含了權利商標,部分設計元素明顯模仿權利商標。權利商標雖核準使用在第12類車軸產品上,與被訴侵權產品不相同也不相類似,但潤滑脂主要用途在于使用在機械摩擦部分起潤滑、密封作用,或是使用于金屬表面起填充空隙和防銹作用,車軸作為汽車的金屬機械配件,潤滑脂使用范圍涵蓋車軸產品,故在潤滑脂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馳名商標存在相當程度聯系。該行為減弱了廣東富某公司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不正當地利用了該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因而侵害了該馳名商標專用權。
(三)意義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程序是以事后認定、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為特征的動態認定機制。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是對涉及的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的前提條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故是否滿足“確有必要”是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的先決條件。一般而言,只有在注冊商標無法提供保護的情況下,需要依據馳名商標提供更大保護范圍時,才有必要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來認定該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而本案存在需跨類保護的情形,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本案審理結果有效地維護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彰顯了人民法院持續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以高質量司法服務護航高質量發展的決心和作為。
編寫人:譚衛東 郝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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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某潔具公司、東某控股公司等訴凍某電器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1東某潔具公司是第12××××9號注冊商標“”、第94××××1號注冊商標“東鵬”的商標權人,原告2東某控股公司是第12××××4號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東某潔具公司、東某控股公司認為被告1凍某電器公司、被告2歡某電器公司為關聯公司,未經其許可,大量生產、銷售帶有與注冊商標近似的、、
、侵權標識的吸油煙機等電器產品,并通過官網等進行宣傳,被訴侵權商品標記的生產商為被告1凍某電器公司、被告3威某電器公司、被告4阿某電器公司。柯某明是凍某電器公司、歡某電器公司的股東,且申請商標供凍某電器公司、歡某電器公司使用。威某電器公司、阿某電器公司與凍某電器公司共同實施了生產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凍某電器公司官網、公眾號等廣告宣傳中虛假宣傳其曾獲“高新技術企業”“質量.服務.誠信AAA單位”“全國消費者放心滿意品牌”等榮譽,凍某電器公司使用的“東鵬”“凍鵬”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原告1、原告2訴至法院請求認定第12××××9號注冊商標“”、第94××××1號注冊商標“東鵬”、第12××××4號“”為馳名商標,請求判令凍某電器公司、威某電器公司等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200000元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侵權商標在提出注冊申請時,第12××××9號注冊商標、第12××××4號注冊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第33××××2號注冊商標、第39××××7號注冊商標侵害第12××××9號、第12××××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訴侵權標識、
、、東鸝特斯標識侵害第12××××9 、第94××××1 注冊商標專用權;被訴侵權標識、、、東鸝特斯標識侵害第12××××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凍某電器公司使用“凍鵬”字號的企業名稱及宣傳“高新技術企業”“質量.服務.誠信AAA單位”“全國消費者放心滿意品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2024年1月4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凍某電器公司、歡某電器公司、威某電器公司、柯某明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凍某電器公司、歡某電器公司、柯某明連帶賠償東某潔具公司、東某控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200000元,威某電器公司對其中的12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4年6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為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典型案例。生效判決針對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三種情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遵循按需認定原則,認定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同時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通過馳名商標的認定,解決注冊商標與馳名商標之間的沖突問題,對類案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法院綜合考慮權利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市場價值較高,被訴侵權人共同實施多種侵權行為,被訴侵權人使用與權利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及后果較為嚴重,嚴重違背誠信訴訟等具有懲罰性的因素,酌定被訴侵權人承擔較高金額的賠償責任,通過提高損害賠償數額來嚴格知識產權保護,遏制知識產權惡意侵權行為,彰顯司法嚴格保護的基本立場,對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具有典型意義。
編寫人:蔣華勝 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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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甲公司訴海某乙公司、王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海某甲公司訴至法院稱,其權利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商品上,包括醬油、咖啡、茶、糖等30余種商品。被訴侵權飲料產品與海某甲公司的調味品二者屬于食品類別,兩者具有相當程度相關性,且海某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其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海某乙公司等8被告在飲料產品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侵害了海某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海某乙公司等被告辯稱,被訴侵權商品屬于第32類,可以直接飲用,海某甲公司權利商標屬于30類,屬于調味品,不能直接飲用,不是同類或相近似商品,兩者在性質、功能上有本質區別,不會構成混淆,并且認為海某甲公司要求認定馳名商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企業為了有效維護自身商譽,往往通過注冊系列商標的方式明晰、鞏固其權利范圍。本案中,海某甲公司亦申請注冊了與被訴侵權商品的同類商標,但商標權人有權根據自身的商標體系和訴訟策略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商標作為訴訟的權利基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海某乙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2020年5月1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權利人享有多個商標權(包含與被訴侵權產品同類商品的商標)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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