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金融理念的普及,越來越多人會選擇各種不同的理財方式,來提高自己的收入或者抗風險的能力,有的人選擇炒股,也有的人選擇購買基金,還有的人選擇儲蓄
更有甚者購買保險,保險種類很多,有的是財產保險,有的是人身保險,還有的帶有理財性質的保險,但不管是哪種,在購買相關產品時,應當盡但謹慎注意的義務,結合自己能力量力而行!而近日發生了一件事情令人大跌眼鏡!
一、事件概述
據《江西民生廣播》報道,老人(以杭州市民陸奶奶為例)在2014年給當時7歲的孫女購買了太平洋保險,當時業務員承諾從現在交費到18歲就可以連本帶利取出來。
然而,在2025年3月,眼看著孫女要年滿18周歲,老人卻發現合同內容和自己的理解完全兩回事,合同上寫著保險期限至終身止,且要等到60歲才能全額取出。陸奶奶累計繳費共計約10萬元,如果要提前取出保險公司只能退7萬元!且不付任何利息!
二、問題原因
銷售誤導:業務員在銷售過程中,可能為了促成交易,對保險產品的領取時間、收益等進行了不實的承諾或夸大宣傳。業務員可能未充分解釋保險合同的條款和細節,導致老人對合同內容產生誤解。
合同理解不足:老人在購買保險時,可能過于信任業務員,沒有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
老人可能對保險產品的復雜性和長期性缺乏足夠的了解。
三、解決方案
老人可以嘗試與保險公司溝通,說明情況并尋求解決方案。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老人存在誤解或業務員存在誤導行為,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補償或調整合同條款。實在不行只能通過起訴方式解決問題!
四、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因此,保險公司銷售人員應當盡到明示說明的義務,如果沒有,該條款對于投保人不生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該保險公司銷售人員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因此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不能因為其離職了,就逃避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五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該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如確實存在欺詐,老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行使撤銷權,撤銷之后,保險公司應當還還投保費用!
五、消費者啟示
在購買保險產品時,務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和細節。對不理解或不清楚的條款,應及時向業務員或保險公司咨詢并確認。
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應保留好相關證據和資料。如業務員的銷售承諾、保險合同、繳費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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