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兒很急,領導催,但流程死,事難辦。
很多PS“電子章”、刻蘿卜章的操作,都是在這種“左右夾擊”之下被逼出來的。
但一旦與本單位或者外部合作方發生糾紛,那可不一定僅僅是刻假章了,“合同詐騙罪”在前方等著你。
以下,說的就是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9月,被告人馬曉東掛靠北京中聯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麥秋酒店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北京便宜坊運城商務中心。
期間,馬曉東指使黃某于2020年11月4日私刻了一枚中聯天盛公司的公章。
之所以在承諾書上蓋假章,經辦人黃某的說法是:中聯天盛公司管理嚴格,公章不容易蓋,錢入賬后不容易出來,刻假章是為了工地使用、用工程款方便。
本來,這個項目是馬曉東的朋友蔡慶井介紹的,而發包方那邊也是老蔡的老熟人,即使圖方便刻了假章,“應該也不會有事”。
但誰也料想不到,后面會出變化。
疫情之后,老板們都沒錢了,發包方把項目轉給了張某某——熟人信任沒了。同時,疫情期間,鋼材等原材料還漲價了。
2021年6月,馬曉東催要工程款,張某某說我不認識你,你得給我簽承諾書保證“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全部用于工地”。馬曉東直接利用蓋過假章的文件,PS了“承諾書”和“結算等事宜授權書”交給張某某。
2021年6月21日至7月1日,張某某一方向中聯天盛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00萬元。馬曉東將大部分款項用于工地建設支出,剩余189萬元用于個人其他支出及日常消費。
后來,馬曉東繼續催款,張某某認為已經不需要支付,雙方為此發生糾紛,越鬧越嚴重,馬曉東停工離開,還提起了民事訴訟。
馬曉東沒想到,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直接把案件移交公安了。馬曉東被抓。
鹽湖區法院將前面所述的189萬元認定為合同詐騙金額,同時認定馬曉東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2024年11月22日數罪并罰判處馬曉東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馬曉東不服上訴,認為其收取進度款后,沒有從事不合理經營,且已經支付的進度款超過了已完成工程量的價值,偽造公章也未造成嚴重后果。
按照他的說法,私刻公章并偽造委托書、承諾書,是因為發包方只認蔡慶井,但中聯天盛公司不認蔡慶井,為了便利,就偽造了中聯天盛公司給蔡慶井的授權委托書、承諾書。
馬曉東的律師認為,馬曉東挪用部分承諾特定用途資金,是用于合法經營,且其用個人墊入該工程的金額,遠遠超出了其挪作他用的金額,其未按承諾函約定用途使用工程款,系民事違約,而非合同詐騙。
上訴狀中也寫到:馬曉東在履行前期積極墊資投入施工,充分體現了其合同履行誠意。承諾函出具前的墊資也遠超過其所謂未按承諾用途的金額,不應割裂整體履約過程,僅以部分工程款資金流向界定其是否構成合同詐騙。
“我父親有高血壓、腦梗,去年腎結石復發后情況更加嚴重。出事的時候160斤,現在瘦了40斤。”
目前,案件在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當中,尚未開庭。
實踐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著急、圖省事,PS電子章的現象很普遍。
司法實踐中,大量出現刻假章或PS“電子章”后,做假章一方與他人或公司發生糾紛,之后被人揪住假章問題,直接合同詐騙罪。
在廣告公司、公關公司、營銷公司領域,亦出現過類似案例。
假章是輕罪,但合同詐騙,金額但凡高一點,很容易三年以上。
雖然,學者們對此有大量認為不應入罪的觀點——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曾表示,不能認為客觀上有合同詐騙行為,主觀上就必然有非法占有目的。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紅亮在分析此類案件時曾表示,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宣告被告人高淑華、孫里海合同詐騙案無罪的裁判意見中稱,“應當綜合合同簽訂的背景、被告人為生產經營所作出努力、錢款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來判斷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簡單地從客觀上被告人有欺騙行為直接得出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結論。”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大量此類案件最終被檢察院、法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宣告無罪,但從當事人角度,即便后面有國家賠償,自己受到的各方面損失也是完全無法彌補的。
關于在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當中的馬曉東案,我們也拭目以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