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2024年3月2日,某省道公路上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劉先生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并右轉彎斜過道路時,與王先生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相撞。劉先生因傷勢過重,經醫院搶救無效,于3月4日不幸離世。
責任劃分↑
王先生駕駛的車輛有投保交強險和保額100萬的商業三者險。然而,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劉先生的家屬,將王先生、車輛登記所有人張女士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02 保險拒賠
保險公司提出拒賠,其理由是,王先生駕駛的機動車登記性質為非營運,投保時也是按非營運車輛投保,但事故發生時車輛卻在從事營業性質運輸。
車輛保單↑
保險公司認為,車輛使用性質已經改變,增加了保險標的風險,且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公司。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僅愿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拒絕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還指出,保險單中的 “特別約定” 和 “重要提示” 條款,已對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作出明確提示。
條款↑
03 委托澤良
面對保險公司的拒賠和原告方的訴求,王先生經過多方打聽和慎重考慮,他們選擇委托澤良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澤良律師迅速投入工作。
他們深入研究事故發生的整個過程,仔細查閱案涉車輛的行駛證、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等資料,收集與車輛投保、使用相關的各種細節信息。通過調查發現:
案涉車輛是總質量 4490kg 的輕型欄板貨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使用總質量 4500 千克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而且,從王先生與保險公司業務員的通話記錄可知,保險公司在投保時已知曉車輛型號和用途并同意承保。
為有力反駁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澤良律師全面收集各類證據。從車輛的實際用途、投保時的具體情況,到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都進行了細致梳理。同時,深入研究《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尋找充分的法律依據,為庭審做好充足準備。
04 最終結果
庭審過程中,澤良律師與保險公司展開了激烈抗辯。針對保險公司提出的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問題,律師指出,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不僅有收取保費的義務,更有謹慎核保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能夠預見到小型貨車的載貨用途時,應當審慎核實車輛用途,因核保不審慎甚至故意“寬進嚴出”而造成的不利后果,應由保險機構自身承擔。
最終法院認可了澤良律師的觀點,判決保險公司應向劉先生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70335.5元,王先生和張女士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結果↑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澤良律師毫不退縮,在二審中繼續為當事人據理力爭。經過充分的辯論和論證,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最終結果↑
這場勝訴,不僅為王先生和張女士免除了潛在的巨額賠償風險,也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讓各方的權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了合理保障。
— 本案判決書 —
本案親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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