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吉安公安
槍爆無小事,平安重于山
“緝槍治爆”專項行動開展以來
青原分局持續加大
槍爆違法犯罪的打擊、宣傳力度
切實消除社會治安潛在隱患
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我發現一枚手雷,
想要上交……”
近日
青原區富田鎮村民杜先生
來到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
主動上交一枚手雷
經了解
該手雷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發現
隨后一直放置在家中
發現手雷的小河邊。
數天前
富田派出所民警
在開展“治安大村長”走訪活動時
宣講了非法持有、私藏
槍支彈藥的嚴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臨的法律懲處
“聽到民警講解后,
我立即想起家里
還有這個‘定時炸彈’。”
杜先生回家后
想起了多年前撿到的這枚手雷
心中警鈴大作
當即將手雷裝好
主動交到富田派出所
民警對杜先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
開展“緝槍治爆”工作
主動上交手雷的行為
給予肯定和表揚
同時鼓勵其積極宣傳發動身邊人
在發現危爆物品時
主動聯系公安機關并上繳
該手雷已由公安機關按規定安全妥善處置。
5月28日
該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隊
按規定安全妥善處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供稿 | 青原分局王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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