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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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的全面參與是關鍵環(huán)節(jié)。一旦出現(xiàn)遺漏當事人的情況,就會引發(fā)諸多關于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的問題。
那么,遺漏當事人是否屬于程序違法?這種情形又是否構(gòu)成再審的法定事由呢?
最高院在《許武泉、林云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若案件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jié)果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未參加訴訟屬于程序違法,可構(gòu)成再審事由。
最高院認為,
游惠出具書面證言及出庭作證,主張其向黃雪梅償付的款項中包含案涉2600萬元借款本息并提供相關付款流水憑證,與其在《借款合同》復印件上的加注說明“未替許武泉償還借款本金”及在《借款確認書》《游惠借款確認表》《游惠還款確認表》簽字確認的相關款項存在矛盾。
在游惠就同一問題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況下,應進一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實:
1.在案涉訴爭借款之后,黃雪梅與游惠之間形成的直接借款關系,是否有借款協(xié)議、借款期限多長、還款方式如何、借款金額及利率多少、已償付本息多少、收取的利息是否均受法律保護。
2.游惠向黃雪梅償付的款項中“未借先還”、“當日借當日還”款項的性質(zhì)、數(shù)額,與本案訴爭借款是否有關聯(lián)。
3.黃雪梅認可游惠替許武泉償付過案涉訴爭2600萬元借款的利息,但具體支付多少不清楚,游惠替許武泉支付案涉借款利息的原因、支付依據(jù)、支付數(shù)額以及是否均受法律保護有待核查。
4.黃雪梅主張許武泉欠其2600萬元借款未付的情況下,先后三次向許武泉支付300萬元款項的性質(zhì)以及向許武泉借款70萬元隨即歸還的原因。
5.游惠提交的用于證明案涉訴爭2600萬元本息已償付完畢的銀行流水憑證,其中包括2013年7月2日一筆20.5萬元,并未體現(xiàn)在黃雪梅提交的《借款確認書》《游惠還款確認表》中,該筆款項的性質(zhì)有待核查。
6.2013年4月23日至5月20日,在案涉訴爭借款發(fā)生之初,游惠先后向許武泉支付四筆合計504100元款項的性質(zhì)與本案訴爭借款的關系有待核查。
一、二審判決對上述事實未予查明,僅憑游惠在《借款合同》復印件上的加注說明,游惠簽字的《游惠借款確認表》《游惠還款確認表》《借款確認書》等證據(jù),認定游惠替許武泉已償付案涉借款的事實不成立,系認定事實不清,本院予以糾正。
游惠作為案涉訴爭2600萬元借款的擔保人、實際用款人、部分利息的實際償付人,對本案的處理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系應當參加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二審法院未向黃雪梅釋明追加或者依法通知游惠參加本案訴訟,系遺漏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許武泉、林云玉的申請再審部分事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遺漏當事人屬于程序違法,在通常情況下,若遺漏的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jié)果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因不可歸責于本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該情形構(gòu)成再審的法定事由。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quán)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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