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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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鑒定意見常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當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時,鑒定人出庭作證對于查明案件真相、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意義重大。
民事訴訟法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那么,未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屬于“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嗎,是否應當再審?
最高院在《莊河市中心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原審法院未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違反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當事人質證及辯論的權利,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情形。
最高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定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原審期間對于鑒定意見均提出異議,但原審法院未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違反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當事人質證及辯論的權利。
莊河醫院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情形。
周軍律師提醒,未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在多數情況下會對當事人辯論權利產生不利影響,屬于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情形,法院應當啟動再審程序。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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