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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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掛靠人借用被掛靠人銀行賬戶收取工程款,被掛靠人銀行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應按照銀行賬戶的登記名稱來判斷權利人,掛靠人對被掛靠人賬戶內的資金僅享有債權請求權,掛靠人的債權請求權原則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那么,哪種情況,支付至被掛靠人賬戶的資金掛靠人可排除執行?
最高院在《金牛區大山鋼材經營部、劉庢鑫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案》中明確:
如果款項進入被掛靠人賬戶時,該賬戶已被人民法院凍結,不受被掛靠人的支配和控制,被掛靠人因而未實際占有該款項,故不能僅憑賬戶名義外觀即認定該款項屬被掛靠人所有。除案涉款項外,該賬戶被凍結后沒有其他款項進入,案涉款項并未與被掛靠人其他款項混同,可認定案涉款項不屬于被掛靠人可供執行的責任財產范圍,掛靠人對該賬戶資金可以排除其他債權的執行。
最高院認為,
首先,黃瓦臺公司與劉庢鑫均認可劉庢鑫系借用黃瓦臺公司資質承攬“中交·王府景”四期復合地基與基礎工程。根據中交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中交公司在與黃瓦臺公司簽訂案涉施工合同時,就知曉系劉庢鑫借用黃瓦臺公司資質與其簽訂合同,中交公司也認可劉庢鑫是案涉施工合同項下建設工程的施工人。這表明,中交公司對劉庢鑫作為案涉施工合同實際履行人是明知且認可的,也意味著黃瓦臺公司與中交公司之間并沒有訂立施工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
中交公司在《情況說明》中也表示“2016年12月6日,我司將本應支付劉庢鑫的工程進度款3894970元轉入了四建司的賬戶,該3894970元系我方撥付的工程進度款。”在案涉賬戶被凍結后,中交公司又直接向劉庢鑫支付工程進度款。
以上事實說明,本案真實的施工合同關系存在于中交公司與劉庢鑫之間,中交公司與劉庢鑫才是施工合同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建設工程價款是施工人投入勞務、材料等到建設工程中所獲得的對價。劉庢鑫提供了其與案外人簽訂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管樁施工合同、轉賬憑證、收條等證據證實其對工程的投入情況,作為投入對價的工程款應由劉庢鑫享有,即劉庢鑫是案涉工程進度款的實際權利人和給付受領人。
其次,黃瓦臺公司與中交公司雖然簽訂了施工合同,但因合同雙方均欠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施工合同關系未能在雙方之間訂立,黃瓦臺公司不是施工合同權利人,不具有享有中交公司所撥付3894970元工程進度款的權利基礎。
同時,案涉款項進入黃瓦臺公司賬戶時,該賬戶已被人民法院凍結,不受黃瓦臺公司的支配和控制,黃瓦臺公司因而未實際占有該款項,故不能僅憑賬戶名義外觀即認定該款項屬黃瓦臺公司所有。從案涉賬戶業務交易單可以看出,除案涉款項外,該賬戶被凍結后沒有其他款項進入,案涉款項并未與黃瓦臺公司其他款項混同。而且,劉庢鑫提供的巴中市巴州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巴中市巴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登記表》及《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可以形成證據鏈證實案涉款項的撥付用途與支付民工工資有關。
綜上,可認定案涉款項不屬于黃瓦臺公司可供執行的責任財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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