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案例一
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應支付撫養費——陳小某訴陳某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二
兼顧未成年子女意愿及生活學習便利,做好糾紛化解工作——屠某訴張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案例三
探望權行使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趙某與蘭某探望權糾紛案
案例四
懲教結合,彰顯司法力量——盧某等人尋釁滋事案
1
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應支付撫養費
——陳小某訴陳某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陳某與胡某2018年登記結婚,2019年生育一子陳小某。2020年因家庭矛盾,胡某帶著陳小某寄居親戚家。2020年胡某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和好,約定陳小某隨其外婆共同生活,陳某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后胡某與陳某再未共同生活,陳小某跟隨其外婆共同生活,因陳某未按約定支付撫養費,胡某代理陳小某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陳小某自2020年5月跟隨其外婆共同生活,陳某并未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判決陳某按照調解協議支付撫養費。
【典型意義】
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一般發生在父母離婚期間或者離婚后,但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處于共有狀態,子女能否請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因婚姻關系存續或解除而變化,只要客觀上未履行撫養義務,就應當依法承擔撫養責任。本案判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支付撫養費,督促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
兼顧未成年子女意愿及生活學習便利
做好糾紛化解工作
——屠某訴張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與屠某婚后于2013年12月23日生有一子屠小某。2017年9月,雙方協議離婚,屠小某因年幼跟隨母親張某生活,但與屠某感情也非常深厚。2023年,屠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變更屠小某的撫養關系。一審判決屠小某由屠某直接撫養,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為了解屠小某的真實意愿,對其進行耐心開導,并多次對屠某、張某進行調解。考慮到屠小某小學在讀,不宜變更學習環境,故在其小學畢業前仍與張某共同生活更為適宜。另外,屠小某的真實意愿是想隨屠某共同生活但又害怕張某傷心,故在其小學畢業后與屠某共同生活與屠小某的意愿相符。在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同時考慮其生活學習便利的前提下,二審法院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屠小某于小學畢業前隨張某共同生活,畢業后隨屠某共同生活;二、屠小某隨任一方共同生活期間,另一方應積極配合對方探望。
【典型意義】
變更撫養關系等家事糾紛應盡可能調解解決。本案調解結果兼顧了屠小某的意愿及生活學習實際情況,也給了屠小某一定的適應期,切實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各方對二審調解結果滿意,本案糾紛實質化解。
3
探望權行使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趙某與蘭某探望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趙某(女)與蘭某(男)于2014年登記結婚,2016年7月生育一女蘭小某,2019年8月雙方因感情不和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對探望權進行了約定。后趙某、蘭某均赴外地務工,蘭小某由祖父母代為照顧。離婚后,雙方因探望權問題多次發生糾紛,并曾向當地派出所和婦聯申請協助,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判決一方行使探望權應考慮對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生活不產生影響,且在時間、地點安排上便利父母雙方。遂判決:趙某每月第2周和第4周的周六探望蘭小某;時間為9時至17時;在寒、暑假期間的探望時間分別為7天、14天,時間為第1天早9時至第7天和第14天的17時。
【典型意義】
探望權的行使應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判決結果要方便履行和便于執行。行使探望權時因父母雙方感情破裂,存在矛盾和分歧,應確定合理的時間和方式。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兼顧父母的工作時間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等各方利益,確定了具體的探望時間、地點和方式,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方便履行和便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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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結合,彰顯司法力量
——盧某等人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盧某、淡某、陳某均系初中肄業,且未滿18周歲,三人曾因毆打他人、搶奪、非法使用危險物質多次被行政處罰。后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并被依法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以盧某、淡某、陳某犯尋釁滋事罪,盧某犯聚眾斗毆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淡某、陳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犯罪,遂認定盧某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和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淡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對于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盧某、淡某、陳某多次被行政處罰,但仍不知悔改,故人民法院在量刑時落實懲教結合原則,適當從輕但未適用緩刑,體現了對其屢教不改的懲戒,也體現了法律的威懾力,避免向社會傳遞對未成年人犯罪過度寬容的不良信號。司法審判中,區分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同情況,合理適用從輕減輕幅度,能夠更好發揮刑罰的教育作用,實現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平衡,也讓司法裁判更具公信力。
來源:陜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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