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銷售接觸到的客戶個人信息、公司資料屬于商業秘密嗎?
「法律解答」
不一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第三款可知,用人單位掌握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而個人信息同樣涵蓋了上述范疇,因此判斷是否屬于商業秘密,仍應當結合商業秘密的三性予以綜合判斷。
第一,用人單位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二,用人單位是否對該信息采取了特定化的轉化從而區別于普通的個人信息;
第三,前述轉化可以使這些信息本身具有商業價值或為用人單位帶來潛在的商業價值;
首先,公司對內、外部銷售價格系明文規定,該價格信息除了公司的員工掌握外,旅行社、導游亦掌握該價格信息,并非屬于商業秘密。 其次,涉及到的導游個人信息,因公司的經營模式包括向旅行團銷售公司產品,提前在微信工作群中發布帶團導游有關信息系為了更好開展接團工作,屬于正常開展工作的范圍,并非屬于商業秘密。 最后,關于消費者個人信息,銷售產品后為便于售后工作開展,公司要求銷售人員登記消費者信息及對應講師和導游的信息,這些消費者并非是公司的特有客戶,并非屬于商業秘密,且銷售人員所登記的消費者信息屬于自然人的個人信息,自然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雖不屬于商業秘密,但也不能隨意公開。
參考案例:(2024)瓊02民終1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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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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