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應是保障公民權益的堅固壁壘,然而,近日一則“男子遭精神病鄰居砸門咒罵2年半,官方回應因未有刑事案件發生、監護人不同意不能強制送醫”的新聞,卻讓人們看到了法律在實際執行中的無奈與困境。
自2022年12月起,刁先生一家的生活被樓下精神病鄰居徹底打亂。對方頻繁上門砸門咒罵,甚至使用搟面杖、木棍等工具攻擊,刁先生家的門都被砸壞換新。日常的倒水刷牙、輕微走動,都會招來無端咒罵。無奈之下,刁先生一家除做飯外,幾乎只能蜷縮在閣樓生活。兩年來,刁先生粗略統計報警近200次,還通過市民熱線、信訪等途徑反映問題,可最終等來的卻是“違法行為人系精神病人,案發時處于妄想狀態,不予行政處罰。因其兒子不同意送醫治療,且未有刑事案件發生,警方和政府不能強制送醫”的回復。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樣的處理有其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而是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由政府強制醫療 。《精神衛生法》也充分尊重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強制送醫,這一立法初衷是為了防止“被精神病”等亂象,保護弱勢群體。
但在這起事件中,法律的天平似乎過度傾向了精神病人一方,導致刁先生一家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難道真的要等到發生刑事案件、有人傷亡,才能采取強制送醫措施?這顯然不合理,也讓無辜的鄰居陷入無盡的恐懼與困擾之中。長期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下,刁先生一家承受的精神壓力可想而知,正常生活被嚴重擾亂,安全感蕩然無存。
對于精神病人的監管,目前主要依靠家屬和監護人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家屬和監護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履行監管職責 。在該事件里,鄰居兒子不同意送醫,而相關部門除了“督促”“引導”,缺乏更有力的強制手段,導致監管形同虛設。這也凸顯出當前法律在精神病人監管和權益保障平衡上存在的漏洞。
精神病人的權益需要保障,可普通公民的正常生活同樣不應被隨意破壞。在完善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更要注重執行層面的細化與平衡,在尊重精神病人權益和維護公眾安全之間找到最佳結合點,構建一個和諧、安全的社會環境,讓每一位公民都能在法律的陽光下安心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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