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別看現在農村機動車保有量超過兩億輛,農民都蓋了樓房,有的還進城買了房子,但是很多是有貸款負債的。以前人民公社時期,農民雖然窮,但是無債一身輕,生活水平并不差。
首先這個觀點有常識錯誤,人民公社時期農民并不是沒債務,還相當普遍。
1978年中央會議上,農林部部長楊立功說,1977年全國農業人口人均分配65.5元;人均分配在40元以下的生產隊占22%,超支戶占33.5%,累計欠款72.7億元,戶均欠款132元。
這段話說明,當時超支戶比例高達三分之一,戶均欠款需要一個勞動力不吃不喝干兩年才能還清。但是在當時收入水平下,這個債務償還周期遙遙無期,因為糧食本來就不夠,更不可能不吃不喝兩年,還可能繼續增加債務。如果孩子成年也能掙工分,才可能會減緩債務壓力。
其次,負債性質不同。
人民公社時期負債是生存型負債,那個時候農民被排除在金融服務之外,負債也是欠集體口糧款為主。
現在的農民債務是發展型債務,經營性借款和房貸占大頭,目的是為了經營賺錢和進城買房,而不是為了溫飽生存,農民通過經營收入和房產增值,債務可稀釋償還。
人民公社時期農民負債是生存型被迫負債,現在農民負債是發展型主動契約性負債,是農民主動選擇。
還有農民負債對個人權利的限制也不同。
有人認為以前大集體負債欠著也無所謂,基本口糧必須給分,不影響個人權利,其實不然。
農村戶口考學招工遷戶口也要先還清債務,而負債者被歸為信用不良,公社拒絕開具證明。山東陵縣1963年檔案記載:“欠款超百元者不予辦理外遷手續”。甘肅定西1965年規定:未清償集體債務的農戶不得申請“農轉非”,即使考取中專也需由公社擔保債務。
參軍也受影響,長期拖欠集體債務被列為“思想落后”表現,安徽鳳陽1967年有青年因家庭欠糧款200元被取消入伍資格。教育部1963年文件要求中考考生需持公社“品行證明”,湖南常德某中學拒收3名因欠債被標注“信用缺陷”的學生。
所以超支戶欠款并不是對農民發展沒有影響。
最后,合理債務不應該被污名化。
大到國家,中到公司,小到個人,合理的債務是發展的杠桿和契機,而不是農耕思維影響下的無債一身輕。
家庭負債率(負債/資產)是衡量債務是否合理健康的衡量標準,50%以下被認為是合理負債率區間。
人民公社時期,超支戶家庭除了破房子,幾乎沒有家庭資產,據記者李錦當時在沂蒙山村的調查,約13戶農民“家產在30元以下”,僅相當于“一張木床+破席+爛被+鍋碗”的價值。
按照1977年超支戶(占全國農戶33.5%)戶均欠集體 132元數據,同年戶均現金收入僅約 61.6元(按五口之家推算), 家庭負債率高達264%。這意味著超支戶的債務絕對無法清償。
而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現在農民平均家庭負債率只有18%,處于合理區間內,債務風險可控。
因此,說人民公社時期農民無債一身輕,與事實不符。說現在農民有債務就是生活過得不好,也是誤解。
一個為生存,一個為發展。真正的“一身輕”不是拒絕負債,而是擁有抵御風險的能力和向上流動的希望。
這也正是人民公社時期農民被迫負債和現在農民主動負債的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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