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機智的張律】,一位執業4年的刑事律師。
《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的很明確,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并不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事由。
有人經常在實施了違法或者犯罪行為后辯解:我喝多了,斷片了。
但是法律規定,不管你喝多沒喝多,只要你實施了犯罪,達到刑事處罰標準的,就應當受到處罰。
問題一:醉酒為什么不能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原因在于,醉酒屬于典型的“原因自由行為”。
何謂“原因自由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喪失的行為。
如果醉酒行為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那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很多人在酗酒后去實施犯罪,并辯稱自己喝醉了,什么都記不清了。
所以,對醉酒犯罪區別對待或者從寬處罰,是不利于社會治理的。
所以刑法規定,對于醉酒的人實施犯罪,給予一般性處罰。
問題二:醉酒犯罪和非醉酒犯罪,在調查時是否會有所不同?
醉酒的人實施犯罪,公安機關也會按照正常流程進行偵查,并不會區別對待。
如果當事人辯稱自己斷片了,完全否認自己的犯罪事實,那公安機關會搜集客觀證據(比如監控視頻)、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并且已經達到刑事處罰標準。
像比如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那可能會通過酒精含量檢測,判斷行為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達到刑事處罰標準,對于達到酒駕標準,但未達到醉駕標準的,可能會被行政處罰。如果達到醉駕標準,那行為人可能被判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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