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精神病人行兇一律入刑”帶來的是虛幻的安全感,它也促使我們去思考社會應當如何履行對人的關懷和責任。
作者|陳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來源 | 風聲OPINION
據媒體報道,原定于2025年5月27日開庭審理的成都女子家門口被害案,因證人出庭等程序問題延期。案發于2024年6月9日,成都27歲女子王某在家門口被人持刀傷害致死。
經鑒定,兇手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殺人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成都公訴機關遂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死者母親希望判處兇手死刑,認為“精神病不能成為免死金牌”,被害人代理律師呼吁修改刑法第18條,建議精神病人行兇必須入刑。
此案因精神疾病鑒定及其對定罪量刑的影響引發社會關注:刑法第18條到底規定了什么?對精神病患的寬宥,是否已在公眾心中引發不安?涉精神障礙病患刑事案件的處理,該如何確保公正與安全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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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條規定了什么?
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清楚地表明,精神病人并不等于免罪免罰。我國刑事立法明確采取醫學標準與法學標準相結合的混合標準認定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既要依據醫學判斷——罹患精神病,同時又要參考法學標準——喪失了辨認或控制能力。如果兩種標準同時有利于行為人,才會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法律為什么寬緩對待精神病人?因為精神病患的言行,很大程度上不受其意志支配,不具備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在此背景下,刑罰的威懾力無法發揮作用。他們也不理解自己為何被抓、被判、被殺,改造無從談起。
有人認為,這是來自西方的人權思想或者法治理念。其實,我國在周朝的法律中,就有對“遺忘”導致犯罪減輕罪責、對“蠢愚”犯罪赦免的規定,說明了古人的真知灼見。其后,歷代王朝的相關法律日趨完備,比如,在唐律中規定了癡呆和癲狂之人如果觸犯刑律,應與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者同樣減輕處罰。
因此,刑法第18條體現了我國法律傳統中的人道主義精神,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它的批評,多集中在精神病鑒定程序漏洞和后續監督、保障機制能否落實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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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鑒定程序,可能存在哪些漏洞呢?首當其沖的,就是鑒定結果到底準不準確。換個通俗的說法,就是看病看得準不準。
目前,精神病鑒定專家,不僅可以對行為人是否患病發表意見,還可以對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發表意見。比如在本案中,對兇手的鑒定意見為“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從醫學標準上來說,臨床上關于精神障礙的醫學診斷標準相對完善,不存在多大的診斷困難。但關于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判斷尚無標準,基本依賴鑒定人的主觀經驗和認識。因此,同一案例在不同鑒定機構進行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時未必意見一致。這也是為什么本案的被害人代理律師申請重新鑒定的原因。
精神病患的被告人,到底承不承擔刑事責任,應該誰說了算?根據混合標準說,法官應當有最終裁判權。如果法官覺得自己是醫學外行就直接援引專家意見,就意味著放棄了對刑事責任法學標準的把握,也就放棄了對刑法18條的實質堅守。更何況,法官能夠比鑒定人看到更多的證據材料,對于行為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判斷就有了更強的內心確信。
為便于大家理解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澄清幾個誤區:
第一,雖是精神病人,但如果他的辨認、控制能力并未受到病情的影響,他就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比如,反社會人格障礙、偏執型人格、邊緣型人格障礙都可能智力正常,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均與常人無異。所以,千萬不要把精神病人和無刑事責任劃上等號,這種病人是可以定罪量刑的。
第二,也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有不正常的癥狀或表現。以妄想癥為例,行為人可能外在表現完全正常,但其妄想一旦形成,就會導致其徹底喪失辨識能力,陷入想象中的“不是你死就是我活”。
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目的,就是避免將真正患病、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的人送進監獄,也要防止那些詐病或者雖患病但應部分承擔責任的人被免責或者從輕處罰。前者太不人道,后者則失去了安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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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涉精神病患案件的公正?
對刑法第18條的批評,有對詐病識別的擔憂。所謂的詐病識別,就是對使用各種欺詐方式干擾精神病鑒定應當如何進行防范。在本案中,死者母親的擔心就是,被告人會不會假裝精神病逃避罪責和刑罰?
目前的精神病診斷方法主要基于精神檢查、病人交談以及對病程的分析,最終得出診斷和鑒定意見。整個過程會重點觀察被鑒定人的即時言行,確實會存在詐病的可能。
因此,詳細的病史采集就很重要。在鑒定完成之后,有必要將鑒定所依據的病案材料規范、完整地保存至專業平臺,不僅可用于治療或再次鑒定,也便于后續監督、復核。
人們對于“瘋子殺人”這樣的飛來橫禍都有一種恐懼心理,如果還無人問責,就會激發強烈的不安全感。
因此,刑法第18條的適用,必須要既體現公正,又體現安全。要做到這一點,除了要盡可能減少主觀判斷的誤差,還必須做到程序正義。
對證據進行質證是現代訴訟的基本要求,法官出現判斷難題怎么辦?把難題交給控辯雙方,請鑒定人出庭作證,聽其講述分析過程、方法及材料來源;讓各方對相關的事項、權利內容能夠明晰,能被同等對待,這也是程序正義的體現。
鑒于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鑒定已經是當事人最后的武器,相信控辯雙方都會做足功課,充分質證,從而有助于法官做出對鑒定意見采信與否的決定。
期待本案能夠有一個令人信服的判決。支持“精神病人行兇一律入刑”帶來的是虛幻的安全感,它也促使我們去思考社會應當如何履行對人的關懷和責任。
在判決之外,我們應看到社會對精神障礙患者監管方面的漏洞。兇手的家人明知女兒有暴力傾向卻未加強管控,社區也缺乏對高危個體的有效排查和干預,這才是悲劇發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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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吳曉婧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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