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沂南的王某和李某都是某炒股群網友,王某聽說李某具有豐富的炒股經驗,便把自己的股票賬戶和密碼交給了李某代為炒股。王某承諾把盈利的20%分給李某,李某則表示:“虧了錢我轉給你。”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間,王某委托李某炒股累計投入資金60萬元,結果虧損40萬元,王某便要求李某賠償損失40萬元。
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沒有證券從業資格,虧損后仍作出保本承諾,并且三次偽造賬戶信息進行虛假報告,所以李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盲目追求高額回報,無視股票市場投資風險,主動要求李某更改賬戶密碼,自行放棄對股票賬戶的監管,也有過錯。
最終判決李某承擔60%的責任賠償24萬元,王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
(來源:@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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