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簽字、蓋章”是指“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是指簽字或蓋章?
在涉及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與中國機床總公司、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的進口代理合同糾紛中,《協議書》約定“此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但《協議書》上有家具商城真實公章,無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有機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無機床公司公章。《協議書》是否生效?
“簽字蓋章”生效:通常理解為簽字或蓋章具備其一,合同即可生效。在上述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72號案件中,協議約定“簽字蓋章后生效”,法院認為協議上有一方真實公章,另一方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即便缺少相對方的蓋章或簽字,也認定協議有效,說明“簽字蓋章”并非要求簽字和蓋章同時具備。
“簽字、蓋章”生效:“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并列詞語間的停頓,簽字與蓋章系并列關系,只有簽字與蓋章均具備,協議才生效。如在最高院(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案中,協議約定“簽字、蓋章”生效,順風公司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加蓋單位印章,法院認定不具備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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