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該民辦學校作為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啟動建設。為確保2018年9月開學,縣政府成立專項指揮部推進工程。2017年10月21日,學校與啟輝建筑簽訂固定單價包干合同(1350元/平方米),次日補充簽署“建筑做法明細表”,明確地面貼磚、天棚涂料等施工標準。工程竣工后,啟輝建筑主張“建筑做法”屬增量工程,要求額外支付864萬余元,遭拒后起訴。學校則反訴逾期交付及質量問題,索賠違約金及維修費。
一審(衡東縣法院)認定“建筑做法”屬合同細化,非新增工程,判學校支付剩余工程款425萬余元,同時支持其反訴,判啟輝建筑承擔違約金300萬元及部分維修費。二審(衡陽中院)推翻一審,認定貼磚等工程超出原設計圖,屬合同變更,改判學校支付799萬余元,違約金降至210萬元。再審(湖南省高院)認為二審認定變更依據不足,指出“建筑做法”屬合同組成部分,指令衡陽中院再審。但衡陽中院再審仍維持二審判決。衡陽中院為何不采納對學校有利合同約定的重大條款?值得深思,不應寒項目投資的心,更不要寒教育人的心,法律的天平應該公正公平,經得起社會及人民群眾的監督。
學校后續找到原設計單位、監理及二期施工人出具證明:
設計單位(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明確原設計圖不含二次裝飾,“建筑做法”系對主合同的補充,設計變更僅作施工參考,不涉及結算。
監理單位(金陽監理公司)證實施工中雙方對“建筑做法”無異議,未見額外結算資料。
二期施工人提供的結算清單證明,啟輝公司知曉一期工程為“全包干交鑰匙工程”,不存在額外增量。
校方提供材料顯示,2017年啟輝公司在衡東縣承建的某高層建筑項目,承包范圍包括樁基、地下室等復雜工程,綜合單價僅為1058元/平方米,遠低于學校一期工程的1350元/平方米。
“同一家公司,同一年施工,高層建筑的施工難度和成本理應更高,但價格卻更低,這如何解釋?”校方負責人表示,若按二審判決認定的“施工明細屬于新增工程量”,則學校項目的實際綜合單價將高達1612元/平方米,遠超市場行情,明顯不合常理。
本案核心在于如何認定“建筑做法”的法律性質。行業專家分析,固定單價合同通常以設計圖紙為結算基準,若施工過程中未履行正規變更程序,單方主張增量工程款可能難以支持。
目前,學校已向衡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呼吁有關部門依法監督衡陽中院對該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的審理過程,維護司法公正。案件后續進展,我們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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