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林西縣檢察院針對一起行政機關“小過重罰”的案件召開了公開聽證會,該聽證會邀請了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及律師參加。
據悉,林西縣某村村民張某某擅自在其承包的位于該村村北道東的耕地上建設簡易牛棚用于飼養牲畜、儲存草料,占地644.48平方米。經鑒定,該地塊性質屬于耕地。2023年10月,林西縣檢察院在開展耕地保護公益訴訟專項活動中發現張某某的上述違法行為,遂依法向當地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制止非法占地行為。2024年1月,當地鎮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對其作出罰款644480元的行政處罰,并限期拆除建筑物。2024年10月,林西縣檢察院針對行政機關的回復情況進行跟進監督,經實地查看,違法建筑已經部分拆除,張某某認為罰款過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該院認為,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全面權衡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個人利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及七十五條之規定,張某某通過購買的方式取得對涉案地塊的使用權,其在該地上建設簡易牛棚僅改變了土地用途,并未破壞耕地種植條件,鎮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明顯過當。
聽證會上,聽證員們就違法事實及處罰結果是否合理展開討論。考慮到張某某家境貧困且已年近六旬,系初次違法,其違法行為主觀惡性不大,也積極配合調查,雖占用耕地建設牛棚,但目的是為了飼養牲畜增加家庭收入。上述處罰對該家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也有違過罰相當原則。會后,檢察機關向當地鎮政府制發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其綜合考量張某某的違法行為,重新作出相適應的行政處理。
日前,當地鎮政府已對原行政處罰予以撤銷,并重新對違法行為人張某某作出只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恢復耕地原狀的行政處罰。
來源 | 內蒙古檢察
編輯 | 劉巖
審核 | 田驍
投稿 | tx3053911(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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