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施行,隨著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工作的深入推進,我們對《狂飆》里的高啟強一類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都很熟悉,但在現實生活中,黑惡勢力通常有哪些犯罪手段呈現出來呢,本期通過實際案例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案例一:“套路貸”占人房產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過實際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東、招收業務人員的方式,逐步形成層級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辦理房屋抵押借款為名,誘騙被害人在公證處辦理售房委托等公證,惡意制造違約事項,利用公證書將被害人房產擅自過戶至該組織控制之下,后采用暴力、威脅及其他“軟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產,通過向第三人出售、抵押或采用虛假訴訟等方式,將騙取的房屋處置變現,造成數十名被害人經濟損失1.7億余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林某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取巨額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且在民間借貸領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
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判處林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等罪名判處韓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十年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貸”涉黑案。“套路貸”涉黑涉惡犯罪的猖獗,嚴重侵犯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司法機關準確認定該團伙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對10名組織、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確保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
案例二:“村霸”橫行鄉里
被告人賈某某及其家族成員趙某1、趙某2、趙某3等人于2004年至2018年間,在負責北京市朝陽區王四營鄉李羅營村衛生費收取、治安管理、水電消防安全等事項過程中,長期針對在李羅營村租住、從事經營的外來人員或與其家族產生矛盾過節的人員,實施威脅、恐嚇或斷水、斷電、堵門等滋擾行為,利用、依仗家族勢力、職務影響力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敲詐勒索村內外來商戶61人,犯罪金額100余萬元。
在遭受賈某某惡勢力成員的毆打后,部分被害人傷情嚴重,但害怕被打擊報復,只能被迫接受和解。賈某某等人橫行鄉里欺壓百姓,已形成“村霸”惡為非作惡,勢力團伙,嚴重擾亂農村管理秩序,影響群眾對農村基層組織的信任。
法院判決認定賈某某等人構成惡勢力,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惡勢力團伙成員有期徒刑兩年至十五年不等,并處罰金六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典型意義
“村霸”和宗族黑惡勢力犯罪,嚴重侵害基層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是影響農村平安和諧穩定的“毒瘤”,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懲治的對象。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賈某某惡勢力團伙,加大財產刑判罰力度,最大限度鏟除惡勢力滋生的土壤,對“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懾,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百姓安居樂業發揮了積極作用。
案例三: 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
被告人楊某某糾集吳某某等社會閑散人員,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向被害人討要高利貸,楊某某指使吳某某等人采取欺騙、威脅等方法,非法強占他人房屋。楊某某等人還無事生非,多次在他人經營的餐館、公司等場所起哄鬧事、威脅他人,擾亂正常經營、辦公秩序;非法毀損村標石碑,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并通過威脅方式壓制村委會反對意見。該團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
法院判決認定楊某某等人構成惡勢力,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并處罰金十二萬元至十四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以討債為由實施多起犯罪的典型涉惡案例。司法機關依法嚴懲楊某某惡勢力團伙,堅決打擊威脅群眾生活安寧的非法討債惡勢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重點領域,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提升了基層群眾的安全感。
案例四:“黑中介”美容詐騙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寇某等20余人在姚某某(另案處理)的糾集下,利用商貿公司和勞務公司的名義,在網絡上發布虛假招聘信息,高薪誘騙應聘者簽訂虛假勞務服務合同,以收取中介服務費、美容整形費等名義,騙取20余名被害人48萬余元,之后以威脅、欺騙、拖延等方式使合同無法履行,進而實現非法占有目的。
該犯罪團伙成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且相互配合,嚴重擾亂特定行業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
法院判決認定寇某團伙構成惡勢力,以詐騙罪判處寇某惡勢力團伙成員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并處罰金五萬元至十六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勞務黑中介”惡勢力實施招工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典型案例。嚴重侵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利,嚴重危害求職中介行業環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司法機關準確認定寇某團伙的惡勢力性質,實現精準司法、強力打擊。
案例五:“軟暴力”強迫交易
被告人呂某等人以當地某產業園為據點,長期通過“軟暴力”手段排除合理競爭,強迫園區內7家公寓、3家酒店、20余家商鋪接受室內裝修、煙道清理、鐵架墻安裝、網絡接入等服務,在崗山路產業園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對該園區的非法控制,欺壓商戶,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呂某為首,被告人劉某等多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嚴重擾亂經濟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認定呂某等人構成惡勢力,以強迫交易罪判處呂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二萬元至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惡勢力團伙欺行霸市、嚴重擾亂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司法機關準確把握該惡勢力犯罪的定罪量刑情節,依法根據本案犯罪次數多,犯罪金額大、被害人眾多、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特點,認定呂某等人構成強迫交易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適用升檔法定刑,實現了對惡勢力犯罪的依法嚴懲,切實保障了相關區域商戶的合法權益,凈化了當地的市場營商環境。
來源:法潤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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