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歷史審批瑕疵被行政處罰是否合理?行政機關也要承擔共同責任!今天,我們拆解一起土地行政處罰再審案,揭示信賴利益保護與過罰相當的司法平衡邏輯!
某公司在2003年經行政機關批準啟動項目建設,取得規劃、施工許可并完成建設,但因用地手續未完善,十余年后被行政機關以“非法占地”為由沒收資產。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定:行政機關在招商引資中默許企業先行建設,長期未推動手續完善,應承擔共同責任,撤銷原判并確認處罰決定違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歷史遺留問題的責任劃分及信賴利益保護,聚焦三大法律焦點:1. 信賴利益保護:行政機關盲目“開綠燈”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企業基于行政機關的預審意見、許可文件及政策支持(如減免規費)形成合理信賴,即便用地手續存在瑕疵,其信賴利益應受保護。裁判要旨明確:行政機關若以“先建后批”模式默許項目建設,不得事后全責追罰,否則構成對誠信原則的背離。2. 過罰相當原則,法院強調,非法占地十余年的后果系“企業+行政機關”共同導致。行政機關未及時履職完善手續,甚至收取土地補償費用,需分擔主要責任。本案沒收處罰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違反《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原則。其裁判邏輯體現:行政處罰需綜合考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過錯比例及實際危害,避免“一刀切”式執法。3. 補救優先于處罰:歷史遺留問題要柔性糾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機關主動協商補救措施(如補辦手續或賠償),而非簡單沒收資產。
企業應對歷史遺留行政處罰爭議需把握以下策略:完整保留行政機關的審批文件、許可證明及繳費憑證,構建信賴利益證據鏈;主張行政機關的默許、拖延或政策變動為違法主因,要求減輕或免除處罰;主動提出補辦手續、繳納罰款等替代方案,推動行政機關柔性執法;若遇處罰過重,援引信賴利益保護及過罰相當原則,請求法院調整或撤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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