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將家中的摩托車開到學校交由同學駕駛,因同學駕駛不當發生交通事故,誰應擔責?若車主未投保交強險或商業險,應如何賠償?近期,橫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未成年人私自駕駛摩托車導致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放學期間,小蔡(13歲)駕駛摩托車搭載同學小鄧(14歲)一同回家,盧某駕駛無牌電動車在小蔡車同向前方行駛。因小蔡實線超車,遂與盧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三人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小蔡負事故全部責任,盧某和小鄧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小蔡父母和小鄧的父親分別賠償了盧某2000元,后因賠償余款協商未果,盧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小蔡父母(小蔡的監護人)及小鄧父親(小鄧的監護人)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38949.49元。
經查,小蔡所駕駛的摩托車為小鄧父親所有,其并未對該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本案事故的責任應由誰承擔以及責任應如何劃分。
法院審理
關于事故責任的主體如何認定?
一、盧某雖駕駛無號牌電動車,但該行為與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無關,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盧某不負事故責任,且小蔡父母及小鄧父親未提交充分的證據推翻該認定書確認的事實,故法院據此認定盧某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二、小蔡父母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責任,應對小蔡的過錯承擔監護人責任。
三、小鄧明知小蔡沒有駕駛資格仍向其出借車輛,存在過錯。小鄧父親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車輛,致使小鄧擅自駕駛并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亦存在過錯。小鄧父親作為小鄧的監護人,應對自己及小鄧的過錯向盧某承擔責任。
綜上,結合小蔡、小鄧及小鄧父親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及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小蔡父母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小鄧父親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關于盧某所受損失如何確定?
法院經審理認定盧某的各項合理損失合計42429.5元,扣減已獲賠的4000元后,盧某應受償的損失數額為38429.5元。小蔡父母扣除已賠付的2000后還應賠付31943.6元(42429.5元×80%-2000元);小鄧父親扣除已賠付的2000元后還應賠付6485.9元(42429.5元×20%-2000元)。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小鄧父親作為投保義務人但未投保,其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小蔡父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各方實際賠付的數額總和不應超出盧某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本案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包含醫療費用賠償項下18000元及傷殘賠償項下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計19679元,兩項合計37679元(18000元+19679元),因該數額超出小蔡父母應賠付的31943.6元。
故法院認定小鄧父親以31943.6元為限與小蔡父母共同承擔責任。即小蔡父母應賠付31943.6元,而小鄧父親不僅應賠付6485.9元,還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31943.6元范圍內與小蔡父母共同承擔責任。
小蔡父母及小鄧父親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摩托車與駕駛汽車一樣,必須申領駕照,且要求年滿18周歲。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全,辨認與控制能力較弱,缺乏基本的駕駛常識與技能,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及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時,未成年人監護人、摩托車所有人及管理人均應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同時,父母作為第一監護人,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加強家用車輛的管理,從源頭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除了以上措施,車主還應及時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在事故發生時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權益,減小事故損害,還能有效降低車主自身的經濟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圖片由豆包AI生成
來源:橫州市法院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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