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前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離婚時卻被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解析債務認定核心規則,教你用“兩原則”避開財產糾紛雷區。
一、引子:一套婚房引發的百萬債務爭議
王女士婚前由父母出資500萬元購買上海某房產,登記在她個人名下?;楹蟮?年,王女士起訴離婚,其父母突然拿出《借款協議》,要求前女婿共同償還500萬“購房借款”。前夫憤而反駁:“這是贈與!憑什么讓我背債?”
——這類糾紛近年激增,核心爭議點在于:父母出資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非出資子女配偶是否需共同擔責?
二、法律定性:父母出資≠自動負債,關鍵看“共意”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及2025年新實施的《解釋(二)》第8條,認定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需堅持兩大原則:
1.
“共意”原則:非出資方是否明確認可借款
父母與己方子女單方簽借款協議,不能直接約束配偶;
需證明配偶知情且未反對(如簽署協議、共同還款、聊天記錄等)。
金佳律師提示:若配偶曾參與選房、還貸或明確表示“以后一起還錢”,可能被推定為默認債務。
2.
“共享”原則排除適用
購房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適用日常家事代理權;
僅憑“房屋用于夫妻居住”不能認定“共享利益”,需證明非出資方實際獲得財產權益(如加名、分得增值款)。
典型案例參考:
深圳中院2024年判例中,男方父母婚前出資600萬購房(登記兒子名下),離婚時主張借款。因女方孕后全職顧家未參與還貸,法院認定不構成共同債務——關鍵證據:女方不知情協議,且未享有產權份額。
三、4類出資情形下的債務認定清單
結合最高法解釋及2025年地方裁判指引:
出資情形 房產登記方 債務認定規則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己方子女名下 默認贈與子女個人,非共同債務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雙方/對方名下 可能推定贈與雙方,但債務仍需共意
一方父母付首付+共同還貸 己方子女名下 首付部分為個人贈與,還貸部分共享權益
雙方父母出資 雙方名下 按出資比例共有,債務各自承擔
?? 例外警示:若父母出資時轉賬備注“借款”,且配偶知曉卻未否認,可能被認定為默認債務。
四、風險防范:三招避免“被負債”
1.
書面協議前置化
婚前由父母、子女及配偶共同簽署協議,明確出資性質(贈與/借款)及承擔主體;
若為借款,需寫明非出資方是否同意共擔。
2.
資金流證據留痕
父母出資應通過銀行轉賬并備注用途(如“購房借款”),避免現金交付;
婚后還貸若用父母資金,需與夫妻共同收入分賬戶操作。
3.
產權登記聯動設計
若希望排除配偶債務責任,房產登記于出資方子女個人名下;
若登記雙方名字,建議公證份額比例(如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金佳律師團隊經驗:我們處理的多起案件中,“產權登記+書面協議”雙重鎖定的客戶,均成功避免債務牽連。
五、互動討論:公婆出資購房,兒媳該一起還錢嗎?
“公婆出了300萬首付,房子登記丈夫名下,婚后我們一起還貸。現在離婚,他們突然拿出借款協議要我還150萬...這合理嗎?”
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觀點→ 你認為非出資配偶在何種情況下應承擔責任?
金佳律師提示:婚前財產規劃需結合《民法典》第1062-1064條及最新司法解釋,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避免情感因素干擾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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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結語:婚姻始于信任,但長于清醒——愛可以無私,財產要有界。
(本文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解釋(二)》及2024-2025年法院裁判規則撰寫,個案需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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