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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著家庭記憶的夫妻共有房屋,因一份自書遺囑,讓婆婆與兒媳、孫女對簿公堂。這份遺囑究竟是否有效?房屋的歸屬又該如何判定?今天,我們通過這起真實案例,揭開房屋繼承糾紛中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陳志強與蘇梅是夫妻,育有三個兒子,分別是陳俊、陳杰、陳昊。陳志強于 2007 年 11 月 19 日離世,陳杰在2020 年 7 月 31 日因病去世。蘇梅作為陳杰的母親,與陳杰的妻子林芳、女兒陳雨,因一號房屋(位于海淀區,登記在林芳名下)的繼承問題產生糾紛。該房屋為陳杰與林芳婚姻存續期間購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蘇梅):
請求繼承一號房屋中屬于陳杰二分之一產權中三分之一的份額,即房屋產權六分之一份額;
認定陳杰 2020 年 6 月 7 日自書遺囑無效,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程序分割遺產;
訴訟費由林芳、陳雨負擔 。
理由:陳杰去世后,其留下的房屋遺產,依法應由母親、配偶和女兒共同繼承。而陳杰所立遺囑未反映全部遺產情況,存在債務糾紛,還可能涉及他人財產,且未給自己留遺產,應屬無效。
被告抗辯(林芳、陳雨):不同意蘇梅的全部訴訟請求,主張陳杰書寫的自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應依照遺囑由林芳繼承全部房屋遺產。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證據:一號房屋購買合同及房產證,證明房屋為林芳與陳杰夫妻共同財產 。
遺囑證據:陳杰 2020 年 6 月 7 日自書遺囑,明確房屋等遺產由林芳繼承,女兒陳雨為遺囑執行人 。蘇梅認可遺囑真實性及字跡,但對效力存疑 。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界定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除有約定外,屬夫妻共同財產。一號房屋作為陳杰與林芳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份額屬于陳杰的遺產。
(二)遺囑效力認定
陳杰所立遺囑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有本人簽字并注明日期。雖蘇梅提出多項質疑,但均無法直接否定遺囑效力:
未反映全部遺產:遺囑中 “包括但不限于” 表述,表明涵蓋全部遺產;
債務糾紛:債務不影響遺囑本身效力,后續可在遺產分割時處理;
涉及他人財產:蘇梅無證據證明;
未留遺產份額:蘇梅有退休金收入,不屬于需保留必要份額的特殊情況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房屋中屬于陳杰的 50% 份額由林芳繼承 。
案件啟示
(一)規范訂立遺囑
訂立遺囑務必嚴格遵循法律形式,自書遺囑要字跡清晰、內容完整,注明日期并簽名。建議通過公證或律師見證增強效力,避免糾紛 。
(二)明確遺產范圍
生前應梳理財產狀況,避免遺囑遺漏或錯處分他人財產。對于房屋這類重要財產,可提前咨詢律師進行規劃 。
(三)關注特殊群體
立遺囑時,若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需依法保留必要遺產份額,體現法律溫情 。
房屋繼承糾紛不僅關乎財產權益,更牽扯家庭情感。如果你正面臨類似困擾,或是對遺囑效力、房產繼承等問題有疑惑,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專屬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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