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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著回憶的房子,本是父親留給子女的遺產,卻因分配不均讓兄弟間產生隔閡。一方是生活艱難的殘疾哥哥,要求多分房產;另一方堅持平均分配。面對這場房屋繼承糾紛,法院將如何定奪?背后又藏著哪些法律門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趙建國與妻子孫曉梅育有三個子女,分別是大兒子趙志強、二兒子趙志勇、女兒趙志芳。孫曉梅早于 1969 年 7 月 30 日離世,趙建國后來與李麗在 1983 年 11 月 29 日登記結婚,不過二人在1985 年 9 月 28 日離婚,且未生育子女。2014 年 4 月 9 日,趙建國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成為子女們爭奪的焦點。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趙志勇):要求繼承一號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
理由:自己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父親的遺產。
被告抗辯(趙志強):不同意趙志勇繼承三分之一房屋份額,要求繼承一半份額。
理由:自己和父親一起生活,雖有智力殘疾但一直照顧父親,還獨自出資裝修房屋,應多分遺產;同時指出趙志芳對父親照顧極少,應不分或少分。
被告態度(趙志芳):同意趙志勇的意見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登記:2003年 7 月 31 日,一號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
贍養爭議:趙志勇、趙志芳稱自己照顧父親,趙志強因殘疾無法照顧;趙志強則強調自己才是照顧父親的主力。
裝修爭議:趙志強稱個人出資裝修房屋,趙志勇認為他無支付能力,是自己操辦裝修。
特殊情況:趙志強患有聽力殘疾一級、智力殘疾三級,社區居委會擔任其訴訟法定代理人。
案件分析
(一)繼承權認定
趙志勇、趙志強、趙志芳作為趙建國的子女,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有權繼承一號房屋。
(二)房產分配考量
在房屋分配上,需兼顧公平原則與特殊情況。趙志強雖主張因照顧父親、裝修房屋應多分,但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其在贍養及裝修出資上的主導地位;不過,考慮到他患有聽力殘疾一級、智力殘疾三級,生活存在困難。從公平與人文關懷角度出發,既要保障各繼承人平等權利,又要適當照顧弱勢群體。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由趙志勇、趙志強、趙志芳按份繼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額。
案件啟示
(一)重視遺囑訂立
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能清晰表明房產分配意愿,避免子女因繼承問題產生糾紛。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不同形式各有要求,務必規范操作。
(二)關注特殊群體
法律充分保障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在繼承中的權益 。在分配房產時,應充分考慮他們的生活狀況,可通過協商或司法途徑給予適當照顧,體現公平與人文關懷。
(三)留存財產證據
涉及房產裝修、出資等情況,要保留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證據??陬^陳述無證據佐證,難以得到法院支持,明確的證據能在糾紛中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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