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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農村,卻在父親離世后引發兄弟分歧。分家協議與法定繼承,究竟誰能主導房屋歸屬?今天,通過這起真實案例,律師帶您揭開宅基地房屋繼承的法律迷霧。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趙建國與周秀蘭育有兩子,趙大海和趙小海 。2014 年,趙建國去世,未留下遺囑。趙家名下有兩處宅基地院落,一號院與二號院,均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一號院北正房七間,其中五間建于 1970 年,另兩間建于 1989 年;二號院北正房七間,前五間由趙建國夫婦于 1989 年建造,后兩間由趙小海在 2000 年增建 。這些房屋成為兄弟倆繼承糾紛的核心。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趙大海):趙大海起訴要求繼承一號院北正房自西向東數第一至第五間房屋 。他表示,1994 年分家時,父親已將這五間房分給自己,但如今與趙小海、母親周秀蘭就房屋分割產生分歧,為維護權益訴至法院 。
被告抗辯(趙小海):起初認可分家時一號院五間房歸趙大海,甚至提議將另外兩間也一并歸其繼承,條件是自己不再承擔母親贍養義務。但隨后反悔,要求維持一號院現狀,不同意趙大海的繼承訴求 。此外,他還提交母親與趙大海簽訂的贍養協議,證明母親已將部分財產贈與趙大海,且自己無需再履行贍養義務。
第三人意見(周秀蘭):周秀蘭支持趙大海的訴求,同意一號院五間房歸其繼承,還提出二號院五間房歸趙小海繼承。同時,她認可與趙大海簽訂的贍養協議 。
(三)關鍵事實認定
分家協議效力:1994 年,趙家兄弟分家,兩份分家單雖細節有別,但均明確一號院舊房歸趙大海,二號院新房歸趙小海。
房屋建造情況:一號院部分房屋建于 1970 年和 1989 年,二號院房屋分別由趙建國夫婦和趙小海建造 。
贍養協議存在:周秀蘭、趙大海、趙小海共同簽署協議,約定周秀蘭由趙大海贍養,其部分財產贈與趙大海,趙小海不再承擔贍養義務。
訴訟請求變更:訴訟中,三方均表示暫不處理二號院繼承問題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適用原則
本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核心審查遺產范圍界定、分家協議與法定繼承的優先性 。
(二)爭議焦點解析
分家協議的法律效力:1994 年的分家協議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明確劃分了一號院和二號院歸屬,屬于對家庭財產的合法處分。協議生效后,一號院五間房已歸趙大海所有,不再屬于趙建國的遺產 。
遺產范圍的界定:根據法律,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趙建國去世時,一號院五間房因分家協議已發生權屬轉移,故不在其遺產范圍內,不能通過法定繼承重新分配。
贍養協議與財產贈與的關聯:周秀蘭與趙大海的贍養協議雖涉及財產贈與,但與一號院五間房的權屬無關 。且該協議不能改變分家協議已確定的房屋歸屬。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趙大海的全部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分家協議要規范
涉及宅基地房屋分割,分家協議需明確房屋位置、數量、權屬等關鍵信息 。建議由全體家庭成員簽字確認,必要時邀請見證人或進行公證,確保協議合法有效。
(二)遺產繼承看權屬
繼承糾紛中,首先需界定遺產范圍 。若財產在被繼承人去世前已通過分家、贈與等方式完成權屬轉移,則不屬于遺產,不能通過法定繼承重新分配。
(三)多份協議要厘清
家庭財產處理中,可能存在分家協議、贍養協議、贈與協議等多份文件 。要明確各協議的適用范圍和法律效力,避免因條款沖突引發糾紛。
宅基地房屋繼承常涉及復雜的家庭關系與法律問題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或對分家協議、遺產繼承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精準、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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