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安縣人民法院以和解方式成功執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從對簿公堂的“對手”,轉變為握手言和的“伙伴”,為營商環境的和諧穩定寫下生動注腳。
案情回顧
2020年6月,陳某向興安縣某經營部購買鋼材,興安縣某經營部按約完成全部供貨義務,但陳某并未及時足額結清貨款,雙方因鋼材買賣合同履約產生分歧。雙方協商無果后,興安縣某經營部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該案后,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買受人陳某需向興安縣某經營部支付拖欠貨款及利息。然而,調解協議生效后,買受人陳某未主動履行義務,興安縣某經營部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調解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通過走訪調查了解到:被執行人陳某并非惡意欠款,而是因廠房經營虧損,且妻子患病每月需要住院透析導致經濟困難;申請執行人興安縣某經營部也面臨資金周轉壓力,急需貨款回籠。基于此,執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組織雙方溝通協商,既向被執行人闡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又引導申請執行人換位思考,體諒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
和解共贏
經過溝通與協商,雙方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陳某承諾先履行部分案件執行款,余下欠款由其每月支付至清償之日止;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對被執行人陳某的全部執行查封措施,給予對方一定的還款緩沖期。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為被執行人緩解了資金壓力,協議簽訂當日,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該案的執行和解,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又保障了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下一步,興安縣法院將繼續深化強化多元解紛能力,為企業紓困解難,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圖 文| 陳曉鈺
編 輯| 陳曉鈺
初 審| 張 睿
終 審| 歐陽婷、邱全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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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于2024年06月11日
文 字| 唐海燕
圖 片| 部分由AI生成
編 輯| 陳曉鈺
初 審| 張 睿
終 審| 鄧新顏
及時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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