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大窯飲品始創于20世紀80年代,打造了大窯嘉賓、大窯橙諾、大窯荔愛等經典產品,其中嘉賓味汽水,傳承經典配方,是一代人的童年記憶,如今大窯已成長為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現代化飲品品牌。大窯嘉賓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窯公司)作為大窯飲品知識產權權利人,針對邢臺虎冰川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虎冰川公司)第52649708號“大窯DAYAO及圖”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高院)提起訴訟,2025年3月北京高院在二審判決中認定大窯公司第19703868號“大窯DAYAO及圖”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2類“汽水”商品)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構成馳名商標,予以跨類保護。
裁判要旨
本案中,大窯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大窯”品牌汽水在銷售范圍、金額、納稅、社會責任、廣告宣傳等方面表現突出,市場占有率高,且多次被法院和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一定或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第19703868號引證商標“大窯DAYAO;SINCE 1983及圖”在“汽水”商品上已達到馳名商標程度。
訴爭商標的文字“大窯”、 “DAYAO”與引證商標完全相同,且訴爭商標圖形采用了與引證商標近似的“圓形背景+山峰”元素。將二者進行對比可見,訴爭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圖形等方面均相同或基本相同,訴爭商標已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且虎冰川公司在多個類別還申請過明顯模仿大窯品牌的商標,惡意顯著。
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裝”服務與引證商標的“汽水”商品雖非同類或類似,但具有較強關聯性。訴爭商標的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進而減弱、淡化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或者不正當地利用其市場聲譽,致使大窯公司利益受損。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已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典型意義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法院充分闡述、論證了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適用情形,對類似商標權糾紛案件具有參考意義。同時,本案充分顯示出法律對馳名商標的強保護力度,對企業努力提升品牌價值起到正向激勵作用。
附:判決書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