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你的孩子在學校被一群人圍毆,情急之下用刀反抗,卻被指控犯故意傷害罪,你該怎么辦?
這不是假設,而是真實發生的案件!
一個初二學生,被15個同學堵在廁所毆打,他掏出折疊刀自衛,造成兩人重傷。
檢察院起訴他犯故意傷害罪,法院卻判他無罪!
湖南吉首某中學的初二學生蔣某某,因為和女同學說了幾句話,同學胡某認為,蔣某某招惹其女友,威脅他:“買煙賠禮,否則打你!”
蔣某某買了煙,對方卻嫌煙太差,直接放話:“等著挨揍吧!”
接下來的發展,讓人揪心——
第一次約架:早讀課前,兩名同學把蔣某某叫到廁所,揚言要打他。蔣某某找借口拖延:“別在學校打,放學后單挑。”
第二次約架:午飯后,孫某某等人讓蔣某某去廁所,蔣某某拒絕。孫某某稱若不去將強行帶走,蔣某某被迫跟隨前去,并將課桌內折疊刀藏在右衣袖內。廁所內,孫某某、胡某等15個人,把蔣某某團團圍住。
陳某甲上前扼勒蔣某某的頸部,并將蔣某某摔倒在地,坐在蔣某某身上對其毆打,孫某某、胡某、張某某等人一起上前踢打蔣某某。蔣某某掏出折疊刀亂舞,分別刺中陳某甲腰背部和吳某大腿。毆打持續約一分鐘后眾人散開,蔣某某坐在地上,陳某乙從背后掌摑蔣某某,蔣某某遂轉身用折疊刀向陳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張某某等人再次毆打蔣某某后散去。經鑒定,陳某甲、陳某乙損傷程度均為重傷二級,吳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蔣某某!
但法院最終認定:蔣某某是正當防衛,無罪!
為什么法院判無罪?
一、蔣某某是“自衛”,不是“約架”!
蔣某某多次拒絕沖突,是被逼迫進廁所的,具有防衛意圖。
蔣某某事先準備防身刀具,不影響認定防衛意圖。
防衛行為系為制止對方的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相互斗毆系為壓制對方、侵害對方,爭兇斗狠。
二、侵害正在進行,防衛適時!
15個人圍毆他,即使短暫停手,但人沒散開,隨時可能繼續打!
有人從背后扇他耳光,證明暴力仍在繼續!
即便侵害行為暫時停頓,但侵害人隨時可能再次實施不法侵害但,現實危險仍然存在,反擊就不算“過時”!
三、反擊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對方15人,蔣某某1個人,力量懸殊!
蔣某某用的只是普通折疊刀(非管制刀具),也沒亂捅致命部位。
不能要求受害者“精準控制反擊力度”!
遇到校園霸凌,怎么辦?
如果你的孩子遭遇類似情況,家長一定要記住:
1、第一時間報警,固定證據!
2、不要輕易“私了”!
3、找專業刑事律師!
現在你明白了嗎?為什么法院判蔣某某無罪?
——因為法律保護的是“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
如果你的孩子被欺負,他有權自衛!
但關鍵是怎么“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
如果你的孩子正面臨類似指控,立即聯系我!
轉發給需要的家長,別讓孩子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參考案例:《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567號]:蔣某某被訴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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