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取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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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作為運營無人機、eVTOL等低空飛行器載人/載客飛行單位的必備資質,取得運營合格證無疑是低空產業邁向商業化的關鍵一環。但截至2025年6月,全國僅有兩家航空企業成功取得載人種類運營合格證——這一數據折射出百億藍海市場與稀缺準入資質的巨大反差。當前,低空經濟爆發性增長的先決條件已然具備:
市場需求迫切:城市定點航線擺渡、景區觀光等場景需求井噴;
政策紅利釋放:空域開放與地方支持力度持續加速;
企業取證焦慮:市場主體對合規運營資質的渴求達到頂點。
這種背景下,眾多企業迫切期待商業化運營的實現,運營合格證取證成為了一眾低空企業的當務之急。正是基于此,專業航空法律與技術團隊在低空企業合規取證過程中的協同價值就越發凸顯:通過深度聯動申請企業、制造商及局方等各方主體,精準拆解CCAR-91/92/135/136部規章要求,整合需求和規則,將企業實際運營需求轉化為局方認可的完備技術文件體系,使之成為打開藍海市場的核心鑰匙。
盈科全國低空和空天經濟研究院為滿足企業合規取證需求,對運營合格證取證相關流程進行了研究和梳理。本文僅對載客、載人種類運營合格證取證流程進行介紹。
一、運營合格證(OC)概述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OC,以下簡稱“運營合格證”),是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給從事商業運營活動的無人機(無人駕駛航空器)企業或機構的資質證明。
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CCAR-92部,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92.603條的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運營合格證:1、使用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空機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2、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林牧漁區域上方的適飛空域內從事農林牧漁作業飛行活動)。
二、運營合格證申請資格
根據《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和《管理規則》第92.645條的規定,申請運營合格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符合《暫行條例》規定及《管理規則》B章安全操控要求的操控人員;
2、有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有關設施、設備;
3、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和規程實施安全運營的能力;
4、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還應當為營利法人。
三、運營合格證審核流程
根據《管理規則》第92.649條、第92.651條以及《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92部運營許可的申請和頒發(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第4.1條的規定,運營合格證申請提交后,相關審核流程如下圖所示:
*注:由于申請人的運行風險或者風險緩解措施有效性存在爭議時,應當由有關機構進行檢驗、檢測、鑒定或者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該期限。
四、運營合格證申請材料及要求
根據《管理規則》第92.647條的規定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即UOM平臺,網址https://uom.caac.gov.cn)申請要求,運營合格證申請材料分為運營相關材料和經營活動資料兩部分;而《征求意見稿》則規定了各材料的具體編寫要求。
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如下(*為必填項):
(一)運營相關材料
1、*符合局方所要求內容的手冊。
運行手冊內容包括:
(1)總經理聲明、修訂記錄,運行人的組織結構、有關運行人員執行飛行運行時的職責概述,實施分布式操作的運行人還應當明確各運行崗位協作關系及各階段指揮決策權;
(2)運營規范相關部分的摘錄,包括經批準的運行區域、批準使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人員的組成以及批準的運行種類和經營種類;
(3)運行基本要求與限制,包括應當明確飛行前/后的檢查要求、通信導航監視方式、一般運行要求和特殊運行要求、人員限制、空域限制、天氣限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限制、重量和平衡限制等;
(4)飛行計劃申報程序的說明;
(5)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檢查大綱的說明,以及設備存放要求與標準維護程序的說明;
(6)飛行各階段的標準操作程序;
(7)緊急情況下的操作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任何部件和系統故障都應當按緊急情況處理,并應當明確每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人員(如:操控員/觀測員)的職責分工;
(8)儀表或設備不工作時的運行程序,以及特定類型的運行所需的設備在飛行中發生故障或失效時,判斷是否放行和繼續飛行的程序;
(9)由運行人發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關運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10)報告和記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長或授權操作人員在飛行前、飛行中和飛行后發現的不正常情況的程序;
(11)應急處置流程;
(12)事故報告程序;
(13)不同類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對操控員資質、訓練要求等;
(14)對于實施分布式操作的申請人,還應包含分布式操作運行等級的描述、風險識別、安全控制和持續改進方面的內容;
(15)對于審定類除滿足CCAR-92.695條要求外,還應當包括:
(a)機長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需要在非計劃地點進行維修和獲取服務時需要遵守的程序;
(b)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靜電防護),以及加油期間管理所需遵守的程序;
(c)對于載運人員的運行,還應當包括對乘客進行安全講解時需遵守的程序;
(d)對于載運危險品的運行,還應當包括對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要求等;
(e)符合局方規定的保存和查詢維修記錄的系統(包括電子系統)考慮起飛、著陸和航路等條件因素進行性能計劃的程序。
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設備設施的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協議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應當提交至少包含下列內容的說明:
(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標識和登記標識、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廠家/型號/系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類別、實名登記信息;
(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設備設施,包含引進方式(自有或者租賃,對于租賃的還需注明具體出租方和租賃方式)和引進時間;
(3)對于中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還應當描述適航證件和主最低設備清單;
(4)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控制方式,包括運行控制系統的描述(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提供的方式);
(5)實施分布式操作的申請人,應具體說明其使用的自動飛行系統的型號、軟硬件構成、系統架構、功能及設計運行范圍限制等。
3、*與管理人員、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簽署的勞動合同。
管理人員、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勞動合同副本,以及分布式操作的人員資質能力說明。
4、*說明計劃運行的性質和范圍的文件。
擬實施運行的運行概況說明與評估報告,包括:
(1)運行風險評估報告,包括運行概況描述、初始地面風險等級、初始空中風險等級、用于降低地面風險等級的緩解措施、用于降低空中風險等級的戰略緩解措施和戰術緩解措施、評估結論、運行安全目標與達到相應安全運行置信水平的證明材料,以及局方要求運行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2)規章符合性驗證評估報告,包括填寫完整的規章符合性檢查單及相關支持性材料。
5、*符合局方要求的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規程、手冊,實施安全運營能力的運行風險評估報告及測試驗證文件。
要求同第4項。
6、*申請人符合本規則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申請人提交一份符合擬申請的CCAR-92部相應運營許可所有適用條款,以及遵守相應運行規則的符合性聲明。
7、運營安全評估日程表。
8、其他材料。
(1)訓練大綱
對于申請按照審定類實施運營許可,或實施分布式操作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滿足CCAR-92部第92.685條要求的訓練大綱,包括:
(a)地面訓練設施和飛行訓練設施,以及授權教員;
(b)飛行機組成員所操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類別或者型號的地面與飛行訓練;
(c)飛行機組的協同訓練,以及由發動機、機體或系統故障引起的各種類型的應急和非正常情況下的處置程序訓練;
(d)地面站故障,包括失火、自然災害(如地震)或者其他非正常情況;
(e)非正常飛行姿態的原因及改出訓練;
(f)在飛行程序中威脅和差錯管理的人為因素有關的知識與技能,保證所有飛行機組成員熟悉所擔負的職責及其他飛行機組成員間的職責關系;
(g)危險品運輸方面(如適用)的訓練;
(h)無人機裝備探測和規避功能,應當確保每名操控員都接受了適當訓練,并能熟練使用此設備;
(i)定期復訓的管理要求,包括復訓周期、機組資源管理、履職勝任能力評估。
(2)維修管理手冊
擬申請按照審定類實施運營許可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滿足CCAR-92部第92.707條要求的維修管理手冊,包括:
(a)維修主管聲明;
(b)機構和人員職責;
(c)持續適航文件和維修工作單的管理;
(d)維修方案和可靠性管理;
(e)主最低設備清單和推遲修復控制;
(f)維修計劃控制;
(g)維修人員資質管理;
(h)維修工具設備和器材管理;
(i)維修實施管理(含維修記錄的保存要求);
(j)供應商和送修評估管理;
(k)安全質量管理(含報告要求和適航年度評估);
(l)相關工作表格樣式和附件。
(二)經營活動資料
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擬申請的經營種類及相關說明材料。
根據擬實施的經營活動,選擇載客、載人、載貨、培訓、其他類的經營種類。其中,對于僅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培訓飛行活動的單位,可申請“培訓類”經營種類,且無需簽發運營規范。
4、*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的聲明。
5、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團隊合規性聲明文件(涉及外商投資)。
6、操控員執照信息。
7、操控員的勞動合同證明。
8、投保責任險。
9、具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購買或者租賃合同或等效購機憑證。
10、無犯罪記錄聲明。
11、需按照民航局要求取得適航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提供適航證書。
12、其他材料。
五、結語
運營合格證(OC)是低空企業實現商業化運營的關鍵資質,更是政府對公共安全的剛性監管考量。 其申請涉及海量技術文件與復雜合規流程,本質是對企業航空運營體系的系統性檢驗。梳理其申請資格、審核流程及材料要求可知,申請企業需建立一套符合類似于CCAR-91部要求的完整管理體系,涵蓋簽派、放行、運行標準、安全、安防、維修、適航等職能,并配備持有CCAR規章要求的相應執照(飛行、維修、管理、運行等)的合格人員。同時,企業必須證明其具備持續安全運營能力,這意味著局方將按照不低于CCAR-135部、136部運營人的標準實施監管與審核。這對于非傳統航空背景的企業而言,挑戰尤為顯著。核心難點聚焦于航空專業壁壘以及合規壓力,如運行手冊、維修手冊等涉及專業領域關鍵文件需嚴格滿足局方技術標準與格式規范,安全運行須隨法規更新與機型迭代動態修訂,此類工作超出非航空專業人員能力范疇,必須依托法律與技術團隊的雙重專業支撐方可完成。
盈科全國低空和空天經濟研究院正在協調盈科全國各分所的專業力量,就如何協助低空企業高效申請運營合格證進行深入探索和研究,以期助力企業盡早實現合規商業化運營,推動低空經濟蓬勃發展,促進低空經濟真正騰飛!
作者
趙勃超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盈科全國低空和空天經濟研究院委員、盈科華南區低空經濟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執業領域為低空經濟法律事務、常年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與非訴、資本市場(IPO)、投資并購、證券合規&證券爭議解決等。
作者
林仲
盈科全國低空與空天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律師,航空器電氣系統高級工程師。深耕航空領域20年,兼具航空工程技術與法律專業背景。持有中國民航CAAC-META執照及波音、空客主流機型資質,曾任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某分子司飛行標準主管、法律事務主管。早在2020年起,專注低空經濟法律實務,參與過億航216S飛行器粵東區域試飛認證、空域協調及通航企業運營合規項目,服務韓江通航、準航科技等低空經濟企業。發表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低空經濟政策前瞻》等27篇行業文章,現任中國法學會航空法研究會會員、AOPA低空法律專家等職,以“技術+法律”復合優勢破解低空經濟法律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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