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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24 年的妻子突然發現,名下共有房產竟被丈夫偷偷抵押 280 萬!銀行堅稱 “盡到審查義務”,法院卻判定抵押注銷。這場糾紛中,究竟誰在說謊?法律又如何保護共有人權益?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周明與林悅于 1998 年 3 月 25 日登記結婚,婚姻存續至今。2007 年 2 月 2 日,夫妻二人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了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一號房屋,并共同在貸款合同上簽字。此后多年,兩人共同償還房貸,直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還清貸款,取回房屋產權證書,此時房屋抵押權消滅,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
然而,林悅偶然發現,丈夫周明竟在 2022 年 8 月 18 日,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將一號房屋抵押給甲銀行,獲取 280 萬元貸款用于個人消費。更令人震驚的是,周明為順利抵押,竟偽造了與林悅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試圖證明房屋歸其單獨所有。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林悅):
請求確認周明與甲銀行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簽訂的《主債權及不動產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
要求撤銷甲銀行在一號房屋上的抵押權登記;
理由: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抵押需雙方共同簽字同意,周明擅自抵押且偽造證件,甲銀行未盡審查義務,抵押行為無效 。
被告抗辯(周明):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林悅的訴訟請求 。
被告抗辯(甲銀行):
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已辦理抵押登記,合法有效;
房屋登記在周明名下,甲銀行通過證件核對、詢問當事人等方式,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即使房屋為夫妻共有,甲銀行也構成 “善意取得” 抵押權,請求駁回林悅訴求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一號房屋購于婚姻存續期間,雖登記在周明一人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戶口簿顯示林悅與周明為夫妻關系,婚姻檔案無離婚記錄。
抵押過程:周明偽造離婚證、離婚協議,虛構單身身份及房屋單獨所有事實,與甲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登記,獲取 280 萬元貸款 。
銀行審查漏洞:甲銀行未發現離婚協議中登記機關與蓋章機關不一致、戶籍地與登記機構矛盾等問題,且未前往房屋現場調查 。
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若無特殊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一號房屋購于周明與林悅婚姻存續期間,雖登記在周明名下,但仍為夫妻共有。周明未經林悅同意擅自抵押,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二)銀行 “善意取得” 抵押權的爭議
“善意取得” 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受讓人受讓時善意、以合理價格轉讓、不動產已登記 。甲銀行主張自己構成善意取得,但法院認為其存在明顯過錯:
審查義務缺失:作為專業金融機構,甲銀行對周明提交材料中的矛盾(如離婚登記機關與蓋章機關不符、戶籍地與登記機構矛盾)未深入核查,未盡到“形式審查” 中對文件真實性的基本注意義務 。
現場調查缺位:面對已婚人士抵押房產的情況,甲銀行未前往房屋現場核實居住情況,未排除房屋共有的可能性,存在重大疏漏 。
(三)合同效力與抵押登記的區分
周明的無權處分行為,并不必然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相互獨立,甲銀行可依據合同追究周明違約責任,但因不構成善意取得,其抵押權登記應被撤銷。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周明與甲銀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辦理注銷一號房屋上甲銀行的抵押權登記;
駁回林悅要求確認抵押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
這一判決既保護了林悅作為共有人的合法權益,也明確了金融機構在抵押業務中的審查責任。
案件啟示
(一)夫妻財產處分需謹慎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分權,涉及房產抵押、買賣等重大事項,務必共同協商并簽署文件。一方擅自處分,可能面臨合同無效或賠償配偶損失的風險。
(二)金融機構審查要嚴格
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辦理抵押業務時,不能僅依賴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應對證件真實性、財產權屬等進行實質性審查,必要時實地調查,避免因疏忽導致抵押權無法成立。
(三)善意取得并非 “護身符”
“善意取得” 制度雖保護交易安全,但需嚴格滿足法定條件。若存在重大過失或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即使辦理登記,也可能無法取得物權 。
(四)及時維權保障權益
發現財產被擅自處分,應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如本案中林悅及時起訴,成功撤銷抵押登記,避免了財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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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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