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時代,女性靠什么保護自己的權益?
守護幸福的家?
徐匯區婦聯“智匯譚法”欄目
以《憲法》為核心
以《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為主體
開展線上普法宣傳活動
讓我們一起跟隨
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主任
徐匯區婦聯兼職副主席
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
譚芳律師和她的團隊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權益
開啟普法之旅!
譚芳
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主任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第十三屆常務委員
徐匯區婦聯兼職副主席
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
本期重點知識問答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女職工“排隊生育”嗎?
小吳是一名婦產科護士,今年三十多歲,孩子剛上一年級。每天目睹新生命的誕生,她心中也萌生了再添一個寶寶的念頭,希望新生命的到來能為家庭注入新的活力。但根據醫院新的規章制度,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懷孕,這讓她很為難。
小吳所在醫院有近兩百名女護士,醫院擔心女護士集中休產假會導致人手不足,于是便制定了“排隊生育”制度,每個科室同時懷孕的女護士不能超過三個人。對此,小吳的丈夫認為,生育是每個人的權利,而妻子所在醫院的“排隊生育”制度限制了她的生育權。
那么,醫院可以要求女職工“排隊生育”嗎?
A. 可以
B. 不可以
(點擊空白處查看答案)
【答案】B
【解析】答案是不可以的。我國法律規定,生育權是每個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生育權。用人單位也不得限制女性的生育權,“排隊生育”實際上就是在變相限制女性的生育權,這是對自然生育、天賦人權的扭曲。
在小吳這個事件中,醫院擔心出現扎堆生育的現象,影響工作開展,于是就想通過“排隊生育”的方式限制女護士的生育權,這當然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且從長遠來看,這一規定也不利于醫療隊伍的穩定。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排隊生育”,但你仍舊懷孕了,該怎么辦呢?用人單位不能因此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轉崗或降低工資。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嘗試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除此之外,你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譚法知識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文稿:區婦聯
編輯:陳海笑
審校: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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