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君制”是通俗說法,準確稱謂是“議會制立憲君主制”。二戰前的日本天皇制、一戰前德國的君主制屬于二元制君主制,并非虛君制;而近現代英國、二戰后日本以及現代歐洲部分君主制國家才是典型的虛君制,其國家元首如英王、天皇雖地位尊崇,但實權掌握在議會及首相、內閣手中,無法左右政局。以英國為例,虛君制的建立歷經漫長過程,1295年英王愛德華一世雖設立議會,但彼時議會服從國王,是國王調節矛盾、征稅的工具,國家主權在國王,議會并非政權組織必要部分;直至1640年英國革命推翻王權專制統治,王權開始服從議會,議會成為政權組織主體,議會制度才得以確立。
英國法律規定,英王作為世襲國家元首,同時擔任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世俗領袖,被視為“一切權力的源泉”與“國家的化身”。法律賦予英王任免內閣首相、大臣、高級法官及屬地總督等大權,還可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但這些權力早已名存實亡,所謂批準僅是形式,否決權三百多年未行使,且國王按傳統不得主動過問政治。因不干預政治、不負實際責任,故有“國王不得犯錯誤”原則。不過,英王并非毫無作用,作為國家象征,其超越黨派斗爭,能調和統治階級內部及政黨矛盾,在特定情況下還掌握首相人選決定權,但已無法無視國會與輿論。
1640年英國革命推翻王權專制,使議會成為政權主體,英國議會制度逐步確立,歷經多階段發展。先是議會獲得決定國王廢立之權,如1688年政變迎威廉二世入主,1701年《王位繼承法》進一步明確;接著剝奪國王立法、財政與軍權,通過《權利法案》等實現;而后選任大臣須在下院多數黨中產生,改變國王任命慣例;國王需按議會決議辦事,大臣對議會負責;首相領導內閣制度逐漸形成;內閣與議會相互制衡,出現不信任則辭職或解散下院重新選舉;國王不得影響議會表決;現代政黨及政黨制度逐漸形成,托利黨、輝格黨完成向保守黨、自由黨過渡,具備現代政黨職能。至此,英國“虛君制”逐步實現與完善。
以往認為 1688 年后英國迅速建立虛君制,是因相信限制王權法案迅即生效。如《權利法案》《三年法案》《王位繼承法》《任職法案》等削弱君權、擴大議會權力,但對其限制王權的程度國內研究或不夠準確。英美學者的觀點常被我國學界忽略,實際上英國近代王權衰落過程曲折。光榮革命后,王權雖受限制但仍擁有立法和行政特權,能影響議會和政府。議會保留國王部分立法權,相關法案通過歷經波折且執行不力。英國長期保存王權有思想理論基礎,如洛克的“分權”論和布萊克斯通的“均衡制”憲政理論。此外,英國法律制度特點也有助于保留王權,如法律逐步頒布、國王不嚴格執行法律、重視憲法慣例等。
威廉三世入主英國不僅因是英王之婿,更因受荷蘭船主掣肘,欲借英國之力對法作戰,英國土地貴族發動光榮革命亦為此,雙方互利合作。光榮革命由土地貴族發動,新政權建立后,大地產者長期壟斷國家政權,為英國王權保留提供階級基礎,威廉三世成為國家和政府實際首腦。安妮女王雖平庸體弱,但堅持傳統觀念,任免大臣多憑個人好惡。漢諾威王朝前期,喬治一世、二世對英事務不熟悉或無心政事,王權衰落加快。喬治三世前期王權陡然膨脹,企圖恢復王權,其政策引發北美殖民地與英矛盾激化,受到議會內外批評,但作用有限,19世紀初國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仍有一定作用。
英國“虛君制”與責任內閣制并存,第一次議會改革后王權削弱,內閣制確立。1834年大選輝格黨獲勝,后內閣因愛爾蘭問題分裂,威廉四世解散內閣,此舉被視為“政變”。之后皮爾因未獲下院多數支持,內閣短暫存在后解散,墨爾本復任。維多利亞女王繼位后,經歷“寢宮危機”,最終接受勸告邀請皮爾組閣。1841年皮爾單靠競選組閣,“虛君制”開始建立。19世紀中后期憲政論著指出英國議會至上,君主僅余微小權力。女王雖“統而不治”,但能參與國家事務、提出建議,且女王作為大帝國名義上的最高統治者有巨大影響力,二戰后仍是英聯邦凝聚點。此外?,王室還是重要旅游資源,故?英國人不會輕易廢除君主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