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0年代浙江省絲厘附繭捐稅
一、沿革
浙省絲繭捐制度,前清至今大致相同無甚改革。
二、稅目
浙省絲厘稅率,前清運絲分正捐、善后、償款、籌防、塘工捐、滬捐等名目。成經者每包加抽經捐。用絲分正捐、善后等名目,乾繭分正捐、塘工捐、滬捐等名目,光復后初照舊章辦理,后經省議會議決,將善后、籌防塘工捐等名目一律取銷,僅存正捐、賠款(或償款)、滬捐名目。
三、征收機關及征收方法
前清絲捐由各厘卡征收,杭縣良山門暨富陽等處,并臨時設立征收局卡,蘭捐臨時設局征收。光復后一仍其舊,至征收方法,前清至今均系先捐后售,捐出鄉民,其辦法系由行戶于收絲捐時令賣戶繳捐給票,按期將捐款聯票單繳局查驗后,客商捆包出運時,再由收捐行戶請局給發護照出運。
四、稅率可分別言之
(甲)運絲 前清每八十斤向收正捐十六元,善后二元,償款一元,籌防二元,塘工捐四元,滬捐四元,共二十九元。光復后初照舊章;后經省議會議決,將各項附捐刪除,每八十斤僅收正捐十六元,賠款一元,滬捐三元六角,共二十元二角。
乙、經絲前清每八十斤除照運絲繳招外,加收經捐九元六角,光復后初照舊章,后經省議會議決將經絲捐折半征收,每包連正捐、賠款、滬招、捐共二十五元。
丙、用絲前清每包百斤收捐十九元二角,光復后初照舊章,后經省議會議決,每包百斤收正捐九元六角賠款一元,共收十元六角。
丁、絲吐前清時每百斤向收三元六角,光復后初照舊章,后經省議會議決折半征收,每包僅收二元八角八分。
戊、乾繭 前清時每百斤收捐銀十二元,光復后初照舊章,后經省議會議決折半征收,每包僅收正捐五元,滬捐一元,共六元。
己、繭衣和繭殼 前清時每百斤收捐銀三元六角,光復后初照舊章,后經省議會議決八折征收,每包僅收二元八角八分。
此外尚有鮮繭一項,前清時定每百斤收捐銀四元,不準出口,光復后未曾訂入捐率,去年經各商要求將鮮繭出口,并準照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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