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足浴店消費598元洗腳,卻被女技師控告強奸。近日,法院判決男子犯強奸罪,犯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男子冤不冤?有沒有可能無罪?
一、男子冤不冤?
我們先看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
男子在足浴店消費598元,讓一女技師為其服務。服務過程中,男子強行摟抱被害人,欲強行發生性關系。被害人一直反抗,后退時摔下床,后腦勺著地,構成輕微傷。因被害人反抗,男子未得逞。
我們再來看看,控辯雙方為證明自己的觀點,提供了哪些證據:
男女雙方沒有發生實質性行為,女子摔傷,對這些事實,沒有爭議。唯一有爭議的是,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公訴機關提交以下證據證明,違背婦女意志:
1、被害人陳述稱,男子強奸她,但因自己反抗,男子未得逞;
2、被害人的傷情鑒定意見;
3、男子的有罪供述;
4、諒解書,被害人接受男子賠償,對其強奸行為表示諒解;
5、足浴店經理證言,被害人向其哭訴被男子欺負了,店里沒有色情服務;
6、與男子同行的兩位證人證言,被害人說男子要強奸她,其二人未被提供色情服務;
7、男子認罪認罰。
至此,公訴機關完成證明違背婦女意志的舉證責任。
男子辯稱,“涉案場所存在手淫色情服務,認為被害人同意發生性關系”,自己無罪,并提交了以下證據:
1、暗訪的視頻證據,想證明,598元的服務存在手淫等涉黃行為;
2、男子當庭翻供,“沒有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也不知道被害人因何原因從床上摔下受傷”;翻供的理由是,“有罪供述均是因為害怕而作的虛假陳述”;
3、男子對認罪認罰的解釋是,“事發當晚由于處在醉酒狀態,已不記得具體發生了什么事,否認實施強奸行為。”
4、對報警,男子的解釋是,“擔心被敲詐”;男子姐姐的解釋是,“真要強奸他怎么可能自己報案?”
5、與男子同行的兩名證人當庭改變證言,“場所可能存在色情服務項目,但自己均未接受相關服務。”
我們再來分析,男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男子的辯護理由為,“涉案場所存在手淫色情服務,認為被害人同意發生性關系”。
這一辯護理由成立嗎?
不成立。
不成立的理由一:即使是性服務人員,也有性自主權,不能因為其職業特殊,就推定其自愿發生性關系。
強奸賣淫女被判強奸罪的案例有許多,時間關系,我不一一檢索了,在此只舉一例: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青01刑終49號《二審刑事裁定書》,認定被告人強奸賣淫女,也構成強奸罪。
判決理由為,“本案被害人雖為性服務人員,但強奸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婦女性自主選擇權,與被害人從事的特殊職業無關。故三上訴人提出原判認定強奸罪有誤,被害人系從事特殊職業自愿與三人發生性關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p>
不成立的理由二:男子不能證明,被害人同意發生性關系
1、男子當庭翻供,但不能說服法官
被告人當然有權當庭翻供,但翻供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要能說服法官。本案男子給出的翻供理由能說服法官嗎?(大家可以做一次法官,看看男子能不能說服你)
(1)翻供理由1:醉酒,不記得具體發生什么事兒
既然是醉酒,不記得具體發生了什么事兒,怎么記得沒有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怎么記得被害人摔下床?有沒有可能是實施強奸了,但不記得了?
(2)翻供理由2:因為害怕而做虛假有罪供述
害怕什么?刑訊逼供嗎?因為刑訊逼供,做有罪供述的可能性,是有的。但男子自始至終,沒有提過被刑訊逼供的問題啊。
若沒有被刑訊逼供,男子害怕什么呢?害怕被冤枉?那更應該否認強奸才對吧?
2、認罪認罰,男子的解釋是,醉酒不記得具體發生什么。
刑事訴訟階段,認罪認罰一般有三次,公檢法階段各有一次機會,而且都是案發之后做出的。案發時,可以說醉酒,做認罪認罰時,還醉酒?
簽了認罪認罰,就是承認自己犯了強奸罪,事關是否構成犯罪,男子不會不清楚(檢察官、律師都會講清楚),但他還是簽了。這說明什么?
當然,認罪認罰的問題很多,迫于無奈簽署認罪認罰的,大有人在。但推翻、否認認罪認罰的理由,絕對不會是醉酒,什么都不記得了。
3、男子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男子否認自己實施了強奸行為,那為什么要賠償被害人呢?為什么要取得被害人諒解呢?
不要說,那是賠償被害人的醫療費,是民事糾紛。《諒解書》上寫得很清楚,“對強奸未遂行為進行諒解”,案件已經定性了,是“強奸”,是刑事犯罪!民事案件中,沒有諒解書。
4、要是強奸,男子怎么可能主動報警?
男子的姐姐說,要是強奸,弟弟怎么可能自己主動報警?以此反證弟弟的清白。
主動報警,就能證明清白嗎?
有沒有可能是,對事實判斷錯誤,比如本案,男子擔心自己被敲詐?
還有一種可能是,對事實、法律認識錯誤,也比如本案,男子認為自己不是強奸,是嫖娼?
報警并不能證明,男子沒有強奸。
不成立的理由三:男子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明,足浴店有色情服務。
1、暗訪的視頻證據,我們都沒看過,但我想大概率不會是暗訪人員接受了一次色情服務,這樣的證據,證明力極低;而且,即使能證明,其他人提供了色情服務,也不能證明本案被害人提供色情服務;
2、與男子同行的兩名證人的證言有變化,但不可否認的一點是,兩名證人沒有被提供色情服務;
男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足浴店有色情服務,反而公訴機關提交的經理、其他技師的證言,證明足浴店沒有色情服務。
通過以上分析,我認為,男子被判強奸罪,不冤。
二、男子有沒有可能判無罪呢?
我認為,有的。
我們再來分析一下,男子怎樣才有可能無罪。
本案男子的辯護理由為,涉案場所存在色情服務,被害人同意發生性關系,其辯護方案是,沒有違背婦女意志,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
法院的判決證明,這一辯護方案行不通。
那換一個辯護方案,打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判決無罪或酌定不起訴,有沒有可能呢?
這兩個方案的區別是,第一個方案,否認男子犯罪;第二個方案,承認男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
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本案男子犯罪未遂,手段只是強行摟抱,暴力程度較輕,到案后做有罪供述,認罪態度好,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是否構成自首,要視報警的具體內容而定)。被害人僅構成輕微傷。
綜上,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做酌定不起訴,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法院審理階段,判決無罪的可能性雖然小,但也是有的,但判決比兩年有期徒刑更輕的量刑,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三、男子的無罪辯護,為什么失???
復盤男子的辯護方案,可以看出,其辯護方案有變化:
男子有打情節輕微,酌定不起訴的想法:有罪供述、賠償、諒解、認罪認罰,都是為這一辯護方案服務的。
但不知為何,庭審時,男子又打未違背婦女意志,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方案。有罪供述、賠償、諒解、認罪認罰,反而成了這一辯護方案的障礙,起了反作用。
四、若上訴時,男子再翻供,承認實施了強奸行為,但情節輕微,要求改判無罪,可不可以?
男子可以再翻供,這是他的權利,但二審不會因此而改判。刑事審判,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非常嚴肅、專業、權威的,不是被告人想怎樣就怎樣的,一種說法行不通,就能換另一種說法的。
縱觀本案,可以看出,刑事辯護是一個系統工程,絕不只是法庭上的幾個小時,而是從第一次筆錄,甚至更早之前就開始了,做筆錄、賠償、諒解、認罪認罰……每一步都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都影響定罪量刑,一步也錯不得,沒有改正的機會,也沒有推倒重來的機會,因此,若不幸遭遇刑事案件,一定要盡早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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