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賣出去十幾年了,
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
又經他人多次轉賣,
最后的買主發生交通事故,
原車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
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3年,蔡某將其名下的農用拖拉機出售給他人,雙方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也沒有去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過戶登記手續,蔡某將車輛交付給買主后,僅向村委會報備后便未再處理。后又經多次轉賣,由周某購得該拖拉機,但蔡某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024年10月,張某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同樣醉酒駕駛拖拉機的周某相撞,造成張某死亡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周某未為該拖拉機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該車的車輛狀態為注銷。
2025年1月,張某的親屬將周某、蔡某訴至漢壽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醉酒駕駛拖拉機與張某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應當對張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周某未依法為拖拉機投保交強險,違反了法定義務,對于張某的死亡,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損失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周某駕駛的拖拉機登記所有人雖然為蔡某,但是車輛狀態為注銷,在事故發生前,蔡某已轉賣并交付給他人,而且之后又經多次轉賣,應當由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最后買受人周某承擔賠償責任。蔡某已不是案涉拖拉機的現實占有人,已經喪失了對機動車運行的控制力、支配力,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由周某賠償張某近親屬各項損失56萬余元。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目前已生效。
二手車輛以及多手車輛買賣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交易行為,有時因種種原因,買賣雙方交付車輛后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對于此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買受人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因為車輛交付后,原車主已經喪失對車輛的實際控制權,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具有防范事故發生的控制力,更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不應對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為規避交易風險,在進行二手車輛交易時,買賣雙方應盡量簽訂書面的買賣協議,及時到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中。
來源: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漢壽縣人民法院
作者:談春艷
編輯: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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