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工商職業學院一名專任教師舒某姣在紅網《問政湖南》反映,學校在其產假期間未發放工資,并因試用期社保斷繳導致其無法申領生育津貼,引發社會對職場女性權益保障的關注。
據舒某姣提供的勞動合同顯示,她于2023年2月10日入職該校,擔任專任教師,合同期限至2026年2月9日。然而,舒某姣在2023年試用期內發現,學校未依法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導致社保中斷長達三個月。這一違規行為直接致使她無法滿足衡陽市“連續繳納生育保險滿10個月”的申領條件,錯失生育津貼待遇。
更令舒某姣不滿的是,2024年她依法休產假期間,學校以“工資與生育津貼不重復發放”為由,停止支付產假工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女職工產假期間正常發放工資,若女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且高于本人工資標準,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若生育津貼低于工資標準,則由用人單位全額發放。
“學校既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我無法領取津貼,又停發產假工資,雙重損失讓我難以承受。”舒某姣表示,她多次與學校人事部門溝通,但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
目前,舒某姣已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交申請,要求學校補繳社保、支付產假工資及生育津貼損失。截至發稿尚未獲得湖南工商職業學院的公開回應。
勞動法律專家指出,試用期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學校以“試用期”為由斷繳涉嫌違法。此外,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發放規則明確,用人單位不得混淆概念損害員工權益。此次事件折射出部分用人單位勞動合規意識薄弱,也凸顯了職場女性在生育權益保障方面的困境。
隨著我國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重視,此類案件或將成為推動企業規范用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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