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輪休工資大幅“縮水”、
獎金無故取消……
“打工人”遭遇職場不公如何維權?
近日,樂昌法院
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1年5月,何某入職某公司從事拼裝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某公司因訂單不夠安排員工輪流休息,并按照實際勞動產能發放工資,同時暫停發放何某工齡獎和扣除何某部分工資,因此,2022年5月、8月,該公司分別向何某支付工資144.4元、894.4元;2023年1月僅向何某支付工資1122.94元。同年7月,何某書面提出辭職,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后,何某因與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經濟補償、工資支付、工齡獎等問題向樂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確認雙方自2021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何某工資差額、工齡獎、經濟補償等,并返還不合理扣款。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樂昌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糾正裁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何某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應按韶關市最低工資標準1620元/月向何某補足工資差額。某公司稱曾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員工發放工齡獎事宜,但其所提供材料并不能證實已暫停工齡獎,法院對其無需支付工齡獎的主張不予支持。此外,某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若何某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需要進行賠償,其出具的《罰款通知單》為該公司單方面制作,不能直接證明何某存在工作失誤及因該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向何某支付工資差額、工齡獎、經濟補償及返還扣款合計18438.21元。
法官提醒: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企業要想獲得長遠穩健的發展則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相反,不合理的措施可能引發勞動者的不滿,導致法律糾紛,甚至影響企業的社會信用評價,得不償失。
文字:廖攀 彭東枝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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