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辯護人Defenders
作者 | 仲若辛,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研究員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北京觀韜(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據央廣網5月29日報道,中學生向老師舉報同學帶了電子設備,并從同學書包里翻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為此,老師獎勵了他一瓶牛奶,隨后這名學生被舉報對象打傷。經鑒定,被打同學構成輕傷二級,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會作出怎樣的判決?5月28日,湖南高院召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這起案例。
通報還原了案件過程。宋可所在的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來校,并鼓勵學生舉報違規情況。宋可發現同班同學周勁玩手機,趁他不在教室時進行舉報,并從其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了宋可一瓶牛奶。
周勁回到教室后發現自己的平板電腦和手機都不見了,一旁的宋可承認是自己向老師進行了舉報。周勁勃然大怒,將宋可的頭、手等部位打傷。班上其他同學叫來老師,宋可被送往醫院。
經鑒定,宋可為輕傷二級。因周勁在案發時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未追究周勁的刑事責任。宋可一家起訴要求周勁、周勁的監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周勁因宋可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將宋可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宋可此舉雖是為了遵守學校規定,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為亦有不妥,據此可依法減輕周勁的民事責任。
學校老師在明知宋可拿走周勁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指出宋可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也未及時與周勁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學生間矛盾,因此,學校也應對宋可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法院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勁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可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焙细咴好袷聦徟械谝煌ジ蓖ラL唐艷說,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 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這起舉報引發的案件,表面是校園暴力引發的侵權糾紛,實則觸及當下教育治理的核心矛盾。當宋可的手伸向同學書包那一刻,校規執行與人格尊嚴的沖突已具象化為法律事實。法院最終確立的“50%-30%-20%”責任比例,看似是簡單的民事賠償劃分,實則是通過司法裁判對社會治理發出的價值導向:任何管理手段都不能突破人格權保護的底線。
《民法典》第1032條明確隱私權包含“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法院認定宋可“擅自翻找書包”行為存在過錯,實質上否定了無邊界舉報的合法性。本案判決暗示:鼓勵學生充當“校園偵探”的做法,實質上將未成年人置于權利沖突的前線,違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確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當然,法院對三方責任的精細劃分,也展現了侵權責任認定的技術理性:周勁的暴力行為直接導致損害(50%),學校制度誘發侵權風險(30%),舉報者自身行為失范(20%) ,這種量化分析詮釋了《民法典》第1173條過失相抵規則的適用邏輯。
這起發生在中學校園的侵權案,折射出教育管理中的多重法治命題:校規執行不得以犧牲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為代價,制度設計不能誘導學生突破權利邊界,而暴力永遠不是解決問題的合法途徑。法院通過精細化的責任劃分,既守住了《民法典》第1173條的立法本意,更破解了“校規至上”與“權利保護”的對立。法院判決體現了司法智慧。
值得特別關注的是該判決的導向作用——當學校將學生異化為“治理工具”時,司法權通過責任比例的杠桿作用,巧妙實現了三重價值平衡:既懲治暴力行為,又矯正制度偏差,更保護了未成年人的人格發展權。這種裁判思路,對于處理校園欺凌、青少年犯罪等刑事案件中的責任認定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當然,判決書特別指出學校“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缺陷,對當下某些高校存在的“課堂舉報”也具有警示意義。
公正裁判引領社會風尚。作為法律人,我們樂見司法裁判正在從“定分止爭”向“價值引領”進化。
(以上未成年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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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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