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定義網絡賭博平臺的前端技術人員
在網絡賭博平臺的架構中,前端技術人員主要負責搭建和維護用戶與平臺交互的界面,比如設計游戲的登錄頁面、游戲界面布局、投注選項的顯示等。前端技術人員通常專注于運用 HTML、CSS、JavaScript 等技術實現前端功能,但并不直接涉及平臺的核心賭博邏輯和數據處理。也即前端人員主要接觸的是界面交互相關的代碼和設計素材,一般情況下無法直接看到后端的數據,如資金流向、玩家輸贏記錄等關鍵賭博數據。其工作重點在于通過編寫前端代碼,使平臺的前端部分能夠正常運行,展示游戲的各種信息和操作選項,讓用戶能夠方便地進行游戲操作,但本身并不深入參與賭博業務的實質處理環節。
二、對平臺合法性審查義務的履行
如果平臺具備相應的資質,如獲得經營許可證和備案,前端技術人員有理由相信其提供技術服務的平臺具有合法性。這些資質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平臺通過了相關部門的初步審查,符合基本的經營條件。前端人員在入職時對平臺的資質進行核實,即可認定為已盡到了審查義務。例如,技術人員專門查看了平臺的營業執照、行業許可證等相關文件,或者在日常工作中未發現明顯的違法跡象,如平臺未展示賭博相關內容或未要求進行資金轉賬等非法操作,那么要求技術人員進一步深入調查平臺的合法性顯然是不現實的,也不符合一般技術人員的工作職責范圍。
三、技術服務費合理性
如果前端技術人員收取的費用在市場合理范圍內,與同類型、同規模項目的收費相匹配,那么很難推定其主觀明知平臺非法。盡管標準會因項目復雜程度、開發周期等因素有所不同,但是技術服務市場存在相對穩定的收費標準。前端人員在報價和協商費用時,依據的是自身的技術能力、工作量以及市場行情,而非平臺的性質。只要其收費未明顯高于市場平均水平,且能夠提供相應的成本支出和工作成果證明,就不能僅僅因為收費較高而認定其具有主觀惡意。
四、主觀不 “明知”賭博行為的存在
前端人員的工作重點在于前端界面的開發和維護,對于賭博行為的運作細節并不了解。以房卡模式游戲平臺為例,前端技術人員主要負責提供游戲的界面展示和基礎功能,而資金兌換服務往往通過微信群等外部渠道進行流轉。在這種情況下,前端人員無法通過技術手段直接觀察到微信群中的資金情況交易,也難以知曉代理的具體操作行為。要證明其主觀明知存在賭博行為,需要大量確鑿的證據,如其參與資金轉賬、與賭博運營人員共同商討賭博規則等直接證據,否則不能僅憑其為平臺提供前端技術服務就認定其對賭博行為心知肚明。
五、嘗試改變罪名為幫信罪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將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參與人員進行分別定性的做法。對于網絡賭博平臺的運營者、組織者等正犯,應當定性為開設賭場罪。而對于前端技術人員等軟件開發者,如果其采取放任態度,即間接故意,可以考慮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從罪責刑相一致的角度出發,前端技術人員的行為與賭博平臺運營者在主觀惡性、行為危害性等方面存在差異。前端人員主要是提供技術支持,而非直接組織、策劃賭博活動。將其定性為幫信罪,在量刑上更為合理,也符合全案量刑平衡的要求。通過對案件中開發者行為、主觀惡性等因素的綜合考量,比照同案犯的定罪量刑,將前端技術人員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一條可行的辯護路徑,有助于實現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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