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趙明 通訊員 陳文花)認為停在家門前的汽車阻礙了自己視線,湘鄉市六旬老人劉某劃車出氣泄私憤,然而沖動的代價是承擔數千元賠償等法律后果。日前,湘鄉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后,組織當事雙方調解,促成和解。
1月14日,王某將車停放在劉某家門前的停車位上,劉某認為車輛阻礙自己的出行視野。為表達不滿,劉某拿出家用三輪車的鑰匙,劃傷王某汽車8個漆面。后經湘鄉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損毀車輛修復價值為5600元。
案發后,偵查機關以劉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向湘鄉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全面審查證據并詢問雙方賠償處理意見,雙方對于修車費以及因修車產生的代步費等賠償項目費用無異議,爭議焦點在車輛因修理后致使車輛貶值費用的賠付。
承辦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向當事人釋法,講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相關權利義務、舉證責任以及請求自用車輛受損后致車輛貶值費用賠付的訴訟風險。在檢察機關積極組織調解下,劉某與王某達成和解,劉某也取得王某的諒解。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典型的輕微犯罪,多由民間矛盾偶然引發。承辦檢察官建議,市民在小區內如遇到車輛堵住去路或車輛違停等情況,可選擇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使用合法、理性的手段協調解決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這起案件,也是湘鄉市人民檢察院秉承“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辦”的真實寫照,該院始終堅持依法嚴格辦案,不斷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充分履行檢察監督職能,做到“以檢察之力,護民生權益”,運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溫度”,以高質效辦案實績更好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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