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生子是人生大事,女性孕育新生命偉大而不容易,現實中懷孕往往成為找工作的甜蜜負擔,很多公司并不包容。如公司發現入職不久的女職工已懷孕,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嗎?女職工隱瞞不報屬于欺詐行為嗎?企業招聘時可以要求填寫婚育信息,體檢中可以檢測妊娠嗎?
一、法律認定
女職工隱瞞懷孕信息,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關鍵在于從事的崗位性質。
如女職工明知是孕期禁忌崗位,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如崗位不屬于孕期禁忌崗位,女職工無義務向公司告知懷孕事實,公司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女職工處于孕期,除非女職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勞動合同應當至少持續至哺乳期結束。
法律依據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二、告知義務
(1)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履行勞動合同的相關信息,尤其是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工資待遇等等;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在招聘和入職環節應當主動書面告知孕期禁忌從事的崗位勞動范圍,讓孕期女職工知情且規避。
法律依據2:《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2)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除孕期禁忌崗位外,女職工在求職時應如實提供勞動合同相關的基本情況,比如真實姓名、年齡、學歷證書、個人履歷、職業資格、業績等,但婚育信息不屬于如實告知的基本信息。
法律依據4:《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特別注意:如勞動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況有隱瞞或虛構事實的,企業可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也可以勞動者構成“欺詐”行為主張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第78條: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就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認定,在試用期的認定標準可適當低于試用期屆滿后的認定標準。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主要有以下情形:(1)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況有隱瞞或虛構事實的,包括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假身份證、假護照等個人重要證件;對履歷、知識、技能、業績、健康等個人情況說明與事實有重大出入的;(2)在試用期間存在工作失誤的,對工作失誤的認定以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以及雙方合同約定內容為判斷標準;(3)雙方約定屬于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2022﹞9號)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就業反歧視強制性規定
除禁忌崗位外,企業不能在招聘入職環節不能強制要求女職工填寫婚育信息,不得在體檢中檢測懷孕狀況,不得將結婚、生育列為錄用條件之一。因此,女職工招聘入職時可以不透露懷孕信息,企業不能以欺詐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7:《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
(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四、保護個人隱私
女職工的孕情是個人敏感信息,屬于個人隱私,除禁忌崗位需要和法定事由外,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侵犯個人隱私,即便處理個人敏感信息,也應滿足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兩個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法律依據9:《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五、孕期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3)女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即主動離職)
(4)女職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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