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稱自己因聽信美容店工作人員推銷,陸續支付了18萬余元預付款后十分后悔,與美容店協商退款時,卻被告知已消費服務的價款要按原價結算僅能退1萬余元,為此王女士訴至昌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并退還剩余未消費款項14萬余元。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日至2024年10月26日期間,王女士在某美容店購買養生按摩類服務,王女士稱自己每次去美容店消費時,店員都會誘導其購買更多服務,前后共支付了預付服務費18萬余元。
后王女士想要退卡,但雙方因退費問題協商未果,王女士訴至昌平法院,其稱美容店反復誘導其消費,自己無奈之下才充了值。美容店同意與王女士解除合同,但不認可原告主張的退款金額,辯稱王女士系違約解除合同,已完成項目應按照原單價扣減費用,所以退還剩余款項應為1萬余元。
法院審理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多次向美容店支付預付款,美容店多次并持續性向原告提供服務,雙方成立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王女士以美容店誘導消費造成其精神壓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為由要求退費,證據不足,但考慮到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具有較強人身屬性,已欠缺繼續履行的基礎,不適宜強制履行,且美容店同意解除,故該服務合同應予解除。
對于預付款退款金額,美容店主張的已消費的服務價格顯著高于市場同類型服務定價,且美容店提交的單價交易中的消費獎贈憑證中,沒有明確列明具體的項目名稱、單價、數量等,且交易的形成時間、訂單編號存在疑點,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交易實際發生,故法院對美容店要求按照單價扣減費用的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昌平法院根據本地同類服務的市場價格、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預付式消費合同標的金額、合同履行情況、退款原因等,判決王女士與美容店之間的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關系解除,美容店退還王女士預付服務費10萬余元。
法官釋法
孫豫萍
昌平法院回龍觀法庭副庭長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已成為美容、健身等行業廣泛存在的一種消費方式,消費者預付一定的費用即可享受優惠價格或者額外獲得贈送服務,但這類預付費式合同也常常因退費問題引發糾紛。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簡稱《解釋》)正式施行,對于消費者依法轉卡、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七天無理由退款的權利進行明確規定,同時也規定了返還預付款的計算規則和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01
預付式消費合同是否“想退就退”?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存在違約行為時,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預付費用。對于經營者不存在違約行為的情形下,若消費者以預付費消費模式購買經營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務時,也有權單方要求解除合同,例如像本案中的美容店服務合同,其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作為消費者的王女士不愿意再接受美容店的服務,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實際上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繼續合作的信任基礎已經喪失,合同目的亦無法實現,該服務合同應予以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不當然享有任意解除權,若違約解除可能承擔一定違約責任。根據《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等規定請求賠償其支付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解除合同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則規定了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在經營者不存在違約的情形下,消費者對合同解除負有單方過錯,屬于違約一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可綜合考慮經營者為履行服務合同支出的人、財、物等費用,對消費者要求退還的預付費用予以相應酌減。
02
退還預付款應當按照原價還是折扣價結算?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后,返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后的余額?!督忉尅访鞔_區分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額計算等方面分別作出相應規定,目的是引導雙方當事人誠實守信、遵守合同。
根據《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務或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商品或者服務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消費者主張打折前的價格明顯不合理,經營者不能提供打折前價格交易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具體到本案中,王女士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款,應當按照美容服務打折前的價格結算已提供的服務的價款,但美容店主張的單次服務價格較高,且提供的消費獎贈憑證缺乏明確的交易明細且存在疑點,不能證明該交易記錄的實際發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對其按照價目表原價結算的主張無法支持。
而對于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情況,《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也作出明確說明,若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惠比例,按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在此提示,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式消費時,應當與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費用、退款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妥善保管與消費相關的各類憑據、聊天記錄等,注意預付款余額變動情況,以便發生消費糾紛時維權有據。
值得指出的是,預付式消費是信任和承諾的雙向奔赴,消費者一方應當理性評估自身需求,量需而行,避免盲目消費;經營者一方也應當誠信經營,明確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規則,留存交易記錄信息,雙方共同維護公平健康的市場秩序。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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