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之后的工作工齡,是不是都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了?會吃虧嗎?
對于大多數退休人員來說,在退休時都是會有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因為這部分人員在開始工作時,當地養老保險還沒有開始繳費,而從養老保險開始繳費之后,這部分人辦理退休,那么從工作到開始繳費之前的這段時間的工作工齡是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
而對于企業單位參保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人員來說,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是并不一樣的。
如果是在1992年之后的工作工齡,是不是都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了呢?會不會吃虧呢?
這里咱們是需要分2點來說明的。
第一,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
從2014年10月份之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才開始正式繳費的,所以在這之前的工作工齡,都是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
因此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人員來說,1992年之后的工作工齡,一直截止到2014年10月份之前,這段時間的工作年限,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就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
如果在2025年辦理退休的話,那么在這期間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是能夠達到22年左右的。
所以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人員,在1992年之后的工作工齡,有部分是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并不是都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企業單位參保人員。
相對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來說,企業單位的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是比較早的,大部分地區都是從1992年到1996年之間開始繳費的。
那在這種情況下,1992年之后的工作工齡,如果是屬于企業單位的,那么有部分人員確實是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比如當地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是1992年,那么對于在這之后的工作工齡,也都是屬于實際繳費的。
但這里咱們需要說明的一點,并不是所有地區企業單位養老保險開始繳費時間都是為1992年的,如果當地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是1996年的話,那么1992年到1996年之間的工作工齡,滿足條件就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了。
所以對于企業單位參保人員來說,1992年之后的工作工齡,部分人員還是可以認定幾年的視同繳費年限的,大概是在1~5年之間的,可認定的時間相對來說比機關事退人員要短一些了,畢竟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相差是比較大的。
那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會吃虧呢?
如果1992年之后的工作工齡,都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話,就是屬于實際繳費年限了。
那在這種情況下,可積累的個人賬戶余額就比較高了,雖然不能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但是在個人賬戶余額比較高的情況下,退休后所領取的養老金待遇也并不是太低的。
所以,相對比之下,有了實際繳費年限,對于退休人員來說是并不吃虧的。
總結來說,對于1992年之后的工作工齡,并不是所有的工作年限都不能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關鍵是要看工作單位性質,以及當地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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