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專輯
6月12日,歌手鄧紫棋宣布,她重錄的音樂專輯《I AM GLORIA》正式上線,同時披露了與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長達六年尚未結案的版權糾紛細節,這6年,鄧紫棋沒收到任何舊作的版稅。
二、6年0版稅
音樂新人簽約時的信息不對稱,往往埋下日后的權益糾紛隱患。
當15歲的鄧詩穎(鄧紫棋本名)在母親陪同下簽約蜂鳥音樂時,擺在她面前的是一份全英文合同。不懂英語的母親基于信任代簽了這份文件,卻不知其中條款將“鎖死”鄧紫棋未來十多年對其音樂作品的控制權。
版稅分配機制的失衡這個案件中凸顯。
鄧紫棋在長文中闡釋:
“一首歌曲的權利至少分兩個層面,一是音樂作品著作權,保障詞曲創作;二是錄音制作者權,保障錄音制品。兩種權利各有對應的版稅。”
然而在蜂鳥音樂主張的版權模式下,作為原創者的鄧紫棋卻被完全排除在分配體系之外,六年間未獲分文版稅......
三、四十二條
由于鄧紫棋與前公司的訴訟是在香港展開的,她的法律團隊里一直只有熟悉香港特區和普通法系版權法的專家。
“2023
7
月,奇跡發生了。一位熟悉我國大陸版權法的專家加入到我的法律團隊里,突然為我的黑夜帶來曙光”。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成為破局關鍵:
?!?/blockquote>當鄧紫棋版權困局似乎陷入無解時,《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為鄧紫棋開啟了一扇法律之窗。
這一制度設計初衷是防止唱片公司壟斷經典作品的錄制,卻意外成為鄧紫棋重錄舊作的有利武器。但要讓重錄版本能正式上架全球平臺、合法公開播放,還需要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鄧紫棋14歲時一個看似不經意的決定——加入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這一協會機制使案件走向發生質變。
由于加入了CASH 協會,所有鄧紫棋所創作的歌曲,其“公開表演”、“廣播”、“網絡傳播”等權利都已交由CASH代為管理。而在鄧紫棋與前公司所簽的合約中也注明,這些由CASH持有的權利,全部不屬于前公司。
鄧紫棋激動的說:
“無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如何,傳播權等公開播放的權利仍然在我這邊!換句話說,只要我能找到方法合法重錄,我就能合法讓這些歌曲上架全球平臺!“四、姓名商標的撤銷
與版權糾紛并行的,是一場圍繞“鄧紫棋”“G.E.M.”姓名商標的博弈。
蜂鳥音樂早在2014年就將“鄧紫棋”、“G.E.M.”等注冊為商標,解約后仍持續申請新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機制,《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申請撤銷”。
以第41類“組織表演(演出)”服務上的第15296857號“G.E.M.”商標為例: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商評字[2024]第0000138981號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國知局認為,蜂鳥音樂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注冊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間內在“組織表演(演出)”等全部核定服務上使用了“G.E.M.”注冊商標,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截至2025年6月,多枚“鄧紫棋”“G.E.M.”商標處于“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舉例:
五、姓名商標的駁回
鄧紫棋與前司解約后,前司繼續申請鄧紫棋“G.E.M.”姓名商標,遭遇駁回。
該商標2023年12月駁回,2024年1月申請了復審。
目前仍在駁回復審待審中......
可能的駁回理由之一,《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第二十條明確:“若相關公眾認為商標指代該自然人,易認為商品經其許可或存在特定聯系,應認定損害姓名權”。
鄧紫棋作為公眾人物,與自己中英文姓名(藝名)已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
六、最后
正如“鄧紫棋吧”官博所述:
當無數個晨昏在琴鍵上坍縮,她把孤獨熬成音符;當歷經解約風波與漫長訴訟,她沖破云嶂,登頂巔峰。她以琴為劍,以歌為箭,將年少的自己拯救。
重錄,不是重新開始,是全面進化,鄧紫棋依據中國著作權法重錄舊作,這是對欺詐的反擊,是對創作者尊嚴的終極捍衛,這一次,每個音符都將刻著鄧紫棋的名字!
鄧紫棋強調:“這不是復仇故事,而是死而復活、失而復得的故事!”
在此,提醒諸多現在的鄧紫棋、未來的鄧紫棋們:擦亮雙眼,找好律師!
許多歌手以為合約到期版權自然回歸,實則公司合約模板常含”永久代理“隱藏條款等。
當然,從某種意義上說,鄧紫棋重錄事件或許激活了我國著作權法中的 “法定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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