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期間男女雙方情投意合甚至連所掙的錢都存放在一人銀行卡中而分手的時候戀愛期間轉賬還能拿回來嗎?近日海南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戀愛期間經濟往來引發的糾紛案經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女方返還部分資金給男方
戀愛期間轉賬12.8萬元
分手后男方起訴要求返還
2023年5月,原告王某(男)與被告李某(女)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王某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向李某支付多筆款項,并為其購買手機、首飾等物品,累計金額達12.8萬元。
2025年3月雙方分手后,王某認為上述款項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要求李某返還。李某則認為部分款項用于雙方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其余為戀愛期間的正常贈與,拒絕返還。協商未果后,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官調解后雙方達成一致
女方返還部分資金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認真審閱案卷材料,發現本案具有戀愛期間經濟糾紛的典型特征,即當事人關系特殊、轉賬名目混雜、款項性質模糊、未形成借條等憑證等特征。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采取“三步調解法”:先耐心向當事人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于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金額大小性質的不同區分;再組織雙方核對往來賬目,剔除共同消費支出,明確爭議金額;最后從情理角度疏導,引導雙方理性對待感情和經濟問題,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經過法官多次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李某自愿返還王某4萬元,分兩期支付;王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就此事再無其他爭議。調解協議簽署后,法官當場制作民事調解書并送達給雙方當事人,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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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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